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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检察院提高办案质量 维护嫌犯合法权益

2015-08-14 14:41:51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宇晴 董新春 魏娴
  日前,铜山区检察院率先在徐州市出台了《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不捕案件跟踪监督规范办法》和充分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四项工程,收到显著的效果,受到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好评。
 
  铜山区检察院是省检察院确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试点单位,为了更好地探索提高办案质量的方法和途径,该院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并同区公安机关进行磋商,联合出台了《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该院还与区公安局会签了《不捕案件跟踪监督规范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不捕案件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后续进展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不捕案件后续跟踪监督工作。
 
  在提高和规范办案质量的同时,该院还实施了充分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四项工程:即 “一个核心”是指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两个明确”即明确“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和“可以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范围,明确听取律师意见的时间点。“三个告知”分别是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主动联系律师向其告知案件的诉讼阶段、提出意见的范围及时间,告知辩护律师可以在案件移送起诉前继续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四个重点”是指案件承办人口头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重点制作笔录附卷;案件承办人就辩护律师意见与案件证据材料一并审查,重点阐明理由并记入审查文书内;案件承办人重点提示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案件办理结束后,办案人应重点将对辩护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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