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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 保护人权和修复国家与被侵权人关系

2015-03-11 10:42:50   来源:人民论坛网   作者:陈晔 姜志雄 姜青辰

  农工党中央建议:统一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 保护人权和修复国家与被侵权人关系

  3月8日,在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农工党中央建议应统一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保护人权和修复国家与被侵权人关系

  提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经立法机关修改并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后,除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外,还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该法的上述规定具有法治里程碑式意义,但在实际适用中仍然困难重重。

  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我国法治进程中首次明确了国家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具体适用等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例如,轰动一时的浙江“叔侄强奸杀人案”中,受害人被判无罪后各自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而同期被羁押时间相同的河南“李怀亮杀人案”中,受害人仅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法院在两案中决定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差异巨大。上述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国家赔偿中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现有的国家赔偿未能完全化解因国家侵权引发的社会矛盾等诸多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这些司法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必然形成社会问题,还可能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导火索。为此,农工党中央建议:

  一、充分考量地区差异,逐步实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范统一

  建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为:以人身自由赔偿金为计算标准,对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划分区间,按照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逐步提高每一区间对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同时在每一区间设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限额(该限额仍以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计算)。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的高低不同,该统一标准不能一蹴而就,应确定试点省市和试点时间段,鼓励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等经济发达和法治文明程度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其它地区在规定的统一施行时间最后加入。建议试行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逐步扩大适用范围,与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相衔接,在差异中寻求赔偿的统一性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必须借鉴《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与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确认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在目前立法没有突破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在确定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和责任大小时将精神性人格权受损作为考量因素。

  三、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与解决受害人未来工作和生存压力相结合

  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来说,在侵权范围内有效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其原有声誉、对其予以公开赔礼道歉,对缓解其未来生存压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对策如下:一是国家出台强制性规定,凡作出精神抚慰金赔偿决定的案件,侵权机关一律都必须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积极修复国家与被侵权人的关系;二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应在受害人被侵权范围内进行。社会影响较大的,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宣告受害人无罪或没有触犯法律;三是帮助解决被侵权人生存和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精神损害赔偿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为受害人齐身正名,还应包括缓解受害人获释后的未来生存压力等类似“恢复原状”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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