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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

2015-01-12 11:34:20   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作者:朱天骄 张华迎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其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 提升司法司法文明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着眼于加强刑事被告人在庭审阶段的人权保障,主要规定了看守所不得强行给被告人剃光头;开庭审理时不得要求被告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特征或附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饰;开庭审理时应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使用囚笼,但特殊情况除外;开庭审理时应为被告人提供桌椅、纸笔,方便被告人记录各方发言;应保证被告人必要的就餐、休息;法庭应备有急救箱,对不宜长途押解的被告人,可在看守所附近设立的法庭开庭审判;审理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实行圆桌审判方式,营造缓和宽松的氛围。

  和平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丽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了解释,她说长期以来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穿着带有看守所标识的囚衣、剃光头、戴戒具出庭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这有悖于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也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趋势和现代司法文明,同时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往往过于强调被告人的义务,而忽视了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张丽介绍,天津市高院与天津市公安局2014年12月31日已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着装的通知》,《规定》是对市高院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与具体细化。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副局长林旭昕、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春耕、刑庭庭长张会发、少年审判庭庭长董韬、法警大队队长杨立明出席了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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