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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应如何尊重儿童权利?多机构发出倡议书

2015-11-20 14:44:57   来源:凤凰网   作者: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为何引起巨大的社会争议?一直以来我们关注儿童的视角是否存在误区?除了法律的保障,我们对孩子的关爱还需做哪些?
 
  2015年,随着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关于儿童保护相关法律的修改,随着一件件侵害儿童的发生,尤其是性侵虐待儿童事件的频频曝光,使全社会对儿童权利的关注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和热度。而在这些抓人眼球的报道背后,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儿童立法的急迫性以及人们对儿童保护观念的提升。但是,除了热忱的关注和愤怒的谴责,我们更需要理性的建设和有效的实践。
 
  2015年11月20日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的第26个年头,而中国早在1992年正式成为缔约国。根据中国的国情,“儿童权利最大化”被解读为“儿童优先”的原则。近些年来,我国在践行儿童权利保护和推进儿童权利进步到底取得哪些进步,又存在哪些不足呢?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联合主办的“媒体报道与儿童权利保护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中央政法委、团中央、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人民日报、新京报、凤凰公益等媒体的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在会上,大家围绕着“儿童权利最大化”从各自专业的角度热烈探讨。
 
  刑(九)涉及到儿童权利保护有六个方面:第一,废除嫖宿幼女,第二,虐待儿童入刑,第三,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第四,校车超载超速按危险驾驶罪处罚,第五,惩罚猥亵儿童罪,第六,禁止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北京大学的王世洲教授认为,在司法层次上,刑法保护是最高等级的保护。“我们国家使用最强有力的手段,保证最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利益,也就是儿童的权益,表现出我们国家在构筑社会保障的底线。”
 
  陈里博士认为,尽管近年来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日趋重视,但在制度设计上还需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文“太宽泛”。已有的相关法律中,倡导性条款多,而实用条款偏少并且在立法的时候未成年人的声音被忽略了。对此,全国妇联权益部副处长苏芸这么说“不太重视儿童的参与,跟儿童相关的议题没有儿童的声音。六一儿童节都是小孩跳舞给大人看,跳得不好还受批评。”中国政法大学的皮艺军教授表示,我们关心儿童的视角应该转变。从成人的角度对儿童的“居高临下”和“俯视”转为“平视”,更加平等地对待儿童。
 
  《人民日报》政治版主编马国英认为:“媒体单位应该立足于自身的定位,结合新闻事件来创造条件发挥影响决策方面的优势,特别是良好舆论的支持,积极引导作为关键少数的各级党政干部,为保障儿童保护来出力。”“但媒体报道是双刃剑。如果报道不规范,会产生副作用。”团中央权益部维权处处长冉云梅说,有些报道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肖像权,引起负面的舆论导向等。,凤凰网公益频道的孙雪梅对此表示认同。以虐待为例,很多媒体记者在网上扩散孩子被虐待的照片,他们没有考虑到孩子长大后看到这些照片心理会有怎样的负担。这些错误的做法源于这些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对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解。
 
  在场的公益组织机构如博源拓智公益咨询中心,中国妇女基金会,中脉道合基金会,源众社会性别发展中心也都表示“应该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对纯民间机构的支持,民间机构相对专业性,也更投入。政府不可能什么事情都做。所以民间的支持力量是很重要力量的补充。”
 
  会后形成了媒体报道儿童事件所需遵循准则的《倡议书》,梳理总结了媒体从业人员报道儿童案件的基本准则,避免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倡议书》中总结了10条新闻媒体工作者报道儿童事件指南,其中包括大力倡导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理念和原则,避免舆情负面诱导,尊重儿童肖像权等。希望借此能呼吁倡议媒体从业人员能够关注报道儿童问题时的方式,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的落实到实处。从媒体做起,影响成人世界对儿童问题视角的转变。
 
  人们都说儿童是未来,其实儿童更是现在。对儿童权利的保障,除了关爱,更需要建设性的实践。
 
  以下为倡议书原文:
 
媒体报道与儿童权利保护研讨会
 
倡议书
 
  儿童不仅是未来,更是现在。媒体报道儿童的方式,深刻地影响着成年人对儿童以及儿童权利所持的态度,进而广泛地影响着全社会对待儿童的行为方式。确保儿童的处境在媒体干预之后不会恶化,是媒体报道儿童事件的基本原则。然而,媒体的作用不仅是客观公正地报道儿童事件,还应认识到儿童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媒体应当为全社会倾听儿童心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空间,故提出《媒体报道儿童事件十条规范》倡议:
 
  1.所有媒体从业人员均有责任在业内大力倡导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约的理念和原则;将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件,以及与儿童安全、隐私、保障、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看作调查报道的重要议题;
 
  2.媒体应连续地报道可能引发儿童受到伤害的过程和原因,而不仅仅作为单独事件来报道,持续关注事态进展对儿童权利产生的影响;
 
  3.避免使用带有偏见和耸人听闻的表现方法报道涉及儿童的事件;避免对舆情产生负向诱导,舆情产生反弹时媒体要加以回应;
 
  4.考虑披露关于儿童材料的后果,确保儿童的处境在媒体干预之后不会恶化;
 
  5.避免直观地或可能使人推测出儿童的身份,除非是出于对儿童最大利益的考虑;
 
  6.开辟儿童表达观点的平台和渠道,对他们的表达不加压制和诱导;
 
  7.避免使用带有暗示性的儿童图像;
 
  8.使用坦率、公正和公开的方法获取视频和图片,并且应在儿童或其监护人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获取这些图片;
 
  9.除非在非常情况下,采访儿童应有能代表儿童最大利益的某位成年人在场,必要时可叫停采访;
 
  10.采访记者应该保持与儿童同样高度的坐姿或站姿,不要“居高临下”地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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