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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法官:为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护航

2015-01-09 09:41:49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张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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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彭忠武(左三)在藏族同胞家中了解情况。 彭忠武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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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志愿者在向藏族群众宣讲法律。 赵艳志摄

  编者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推动民族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因为当事人身份证上写着“某某民族”就犯嘀咕、绕着走,处理起来进退失据。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引导各族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以法治精神为依托,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和保障民族团结,是当前民族工作中的重大任务。为了进一步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本报“新闻·聚集”版推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系列报道。本期请关注《双语法官:为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在一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不懂汉语,当他们面对司法纠纷时,在法庭中不能直接和法官交流,借助翻译往往会降低诉讼效率和质量。再加上法律条文和术语缺少对应的民族语言翻译,当事人不能准确理解庭审判决,对法庭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到民族团结及法律的权威。

  如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四川、青海等省区,采取培养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形式,为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一字之差,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人民法院,现有三十多位法官,其中仅有七八人可以使用双语开庭审理案件,而可以用双语书写法律文书的只有两人。

  在甘孜县,藏族人口占到了95%以上,大部分藏族群众不懂汉语。为了保障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群众的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以前,当地法院在开庭审理涉及到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案件时,只能聘请翻译协助。

  “大部分双语翻译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经常会有一些关键性的词汇翻译不到位。若法官没能及时发现,会直接导致审判结果不公正。”甘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彭忠武说,他在当地法院工作了二十多年。

  彭忠武见证了这样一个案件:当地一个藏族女孩从一位男子飞驰的摩托车后座摔了下来,后脑勺着地,当场死亡。女孩的家属将该男子告上了法庭。

  通过被告人、目击证人的陈述,法官将此案件初步认定为一起交通事故。对这个判断,女孩的家人极不认同。他们认为,女孩和男子根本不认识,为什么会坐在男孩的摩托车上,此事必定另有隐情。就连目击证人,也不认可这个判断。问题出在哪里?

  后来,办案人员仔细查阅庭审记录才发现,翻译将目击证人用藏语陈述的“女孩儿从摩托车后座跳了下来”译为了“女孩从摩托车后座掉了下来”。

  “抓住这个线索,我们进一步询问被告,为什么女孩会从车上‘跳’下来?”彭忠武说,“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对该女孩存在着胁迫行为,他要将女孩带到郊外,同女孩发生不正当关系,女孩为了挣脱而跳下车。”

  一字之差,却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据彭忠武介绍,这种情况在庭审中时有发生。比如说,“围打”和“围住”在藏族日常表达中混用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却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卓玛才亚是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审判员,她认为,双语司法人才对于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非常重要。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民族地区严重缺乏双语司法人才。

  玉树市法院也曾经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希望招收到精通双语的司法人才,但未能如愿。因为报名条件之一是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条硬性规定将很多掌握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考生挡在了考场之外。另外,法院现有的双语司法人才也流失严重。

  “在我们那里,既懂双语又懂法律的人才无论在哪个单位都是香饽饽,尤其是在党委政府部门,发展更快。”卓玛才亚说,由于双语法官的门槛高、压力大,但待遇一般,很多双语法律人才更愿意选择做党政机关公务员。

  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的薄弱,直接影响到法庭审判的效率和效力,拖累了民族地区深入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去年10月13日至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委在西南民族大学联合举办“全国法院藏汉双语法官培训试点班”,来自西藏自治区及四川、云南、甘肃和青海4省藏族聚居地区的40名基层法官、书记员参加了培训,彭忠武和卓玛才亚都参加了这次培训班。

  “‘双语基础培养’是我们培训的重要模块之一,通过培训,大家的双语听、说、读、写能力都有了非常大的提高。而且,学员们来自于不同的藏族聚居地区,使用康、卫藏、安多等方言,通过二十多天的交流,我们对不同的方言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今,即使当事人来自其他藏族聚居地区,我们也能得心应手地使用双语开庭了。”卓玛才亚说,“希望这样高质量的培训班可以继续办下去,我们太需要了。”

  据国家民委人事司副司长张湘冀介绍,国家民委、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中央统战部正在研究民族地区双语司法人才的培养措施,计划在2020年前,将基本解决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双语法官短缺问题,培养出双语法官1500名,在每一个双语审判问题突出的民族地区法院中,至少有4名左右既精通审判业务,又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家型法官。

  司法解释需要规范的民族语言译本

  甘肃省法官培训学院甘南分院教务主任扎西才让讲述了一个案例,一名藏族被告人从翻译人员口中得知自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对判决表示不满和愤怒。被告人认为既然自己被判处死刑就应该立即执行,为何还要被折磨两年才处死?

  “这并不是一个笑话。”扎西才让说,“经常会有一些当事人无法准确理解汉语表述的庭审判决,而质疑法庭审理不公平。”

  扎西才让认为,到目前为止,大量司法解释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民族语言译本。用藏语写成的法律书籍也十分匮乏,许多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难以统一和准确地翻译,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解释,常常让当事人摸不着头脑。

  由于没有规范的藏语词汇,藏族聚居地区大多数法院的审判文书也只能用汉语书写。据扎西才让介绍,在法庭上,法官可以将文书逐词逐句地翻译解释给当事人,让他们理解。但当事人将文书带回家后,亲戚朋友却看不懂。也有法院尝试用民族语言书写文书,但不同法院在法律术语、刑事罪名、民事案由表述中使用的藏语词汇没有明确规范,文书格式也五花八门。

  卓玛才亚认为,这不仅对当事人理解法律文书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也有损法庭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严形象。

  “展现给群众的法律文书应该是规范且严谨的,法庭威严的树立,首先应该从统一裁判文书做起,藏族聚居地区法院制作的藏语裁判文书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字用语。”卓玛才亚说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组织藏族聚居地区法院编写全国统一的藏汉双语法律大词典,以此起到全国藏族聚居地区双语审判统一遵循固定法律词汇的效果。我们的汉语有《新华字典》,藏语区就应该有一本类似于《新华字典》的藏语法律术语大辞典,把我们的藏语法律术语统一起来。对刑事、民商事案由的法律术语进行规范和统一,也有助于不同方言区案件的交叉审理。藏语法律术语统一规范后,也有利于我们在农牧区用民族语言进行普法宣传。”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编译处助理审判员巴桑旺堆这样建议。

  巴桑旺堆认为,司法解释对应的民族语言译本久久未能出台,存在着客观困难,此项工作系统且又复杂,参编人员既需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和一线工作经验,又需要精通民族语言,有能力承担这项任务的专家型双语司法人才太少。

  实现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良性互动

  少数民族的风俗文化包括民族的信仰、禁忌以及习惯法等。其中,习惯法是依据宗族、长老等权威而确立的,是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习惯法中,开除村寨籍、族籍被视为最重的惩戒方式,因为在传统的自然、社会环境中,个人离开家族几乎没法生存,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持民族村落的秩序与安定。

  “在我们那里,尤其是偏远牧区,传统习惯法至今影响很大。民族地区法官了解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习惯法,才能更好地进行司法调解和审判。”彭忠武说。

  才让旺杰是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曾获得“全国最美基层法官”的称号。他经手的一起案件在藏族聚居地区法院系统广受称道: 一名藏族妇女来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她提出:“只要家里的那口锅”。承办法官是一名外地来的汉族法官,一听这名藏族妇女的要求,觉得并无不妥,毕竟一口锅顶多百八十元。然而,男方家听说了,却怎么也不同意,还邀约了许多亲戚朋友大闹法院。汉族法官不解之际,才让旺杰赶来,一边劝说,一边向汉族法官解释:“当地藏族人的传统是不分锅,如果谁家分了锅或者砸了锅,说明这家已经家破人亡了。”经过才让旺杰的耐心劝说,要离婚的男女双方最后达成了新的财产分割协议。

  “在法庭的司法判决中,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同胞的风俗习惯,让判决结果更人性化,对于培养少数民族群众对法律的信任非常重要。”卓玛才亚说。

  并不是所有的习惯法都是公平公正的,在民族地区的传统习惯法中,有许多优良传统,如强调团结互助、尊老敬贤、保护山林、尊师重教等,但也有一些习惯法受传统宗族势力的影响,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张力。

  “特别对于命案,一些少数民族当事人觉得法庭对被告人的判决太轻了。他们在法庭之外,会找土司头人的后裔私下解决。”彭忠武说,“如今,一些习惯法的调解已经掺杂了利益交换,调解人在中间收取一方好处和巨额的调节费,调解结果通常会使另外一方倾家荡产,折合现金能达到200万,被告人赔上房子,牲畜甚至锅碗瓢勺还不够,需要其整个家族来一起承担。”

  彭忠武建议,可以将在地方有影响力的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吸纳为调解员或者陪审员, 从而让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实现良性互动,最大程度地保护好少数民族同胞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家在民族地区的普法教育效果渐显,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同胞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郑毅博士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也是进一步引导和教育少数民族同胞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好机会。在司法审判中,法庭要用严谨的司法语言、规范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审判结果,展现出国家法律的威严,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少数民族群众看到“遇事找法”的好处,才会逐渐培养出少数民族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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