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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慈善法》草案:器官捐献的“身体权利”能否入法?

2015-11-20 11:55:04   来源:解放网   作者:徐瑞哲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慈善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包括扶贫济困、救助老幼病残和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在内的“大慈善”概念,对此“北上广”等地专家学者18日来沪与会进行意见讨论,有观点呼吁把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也写入新的慈善法。 
 
  【“大慈善”是否包括公益】   
 
  《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慈善活动的内容,包括扶贫济困、救助老幼病残;救助自然灾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民间普遍认为的慈善就是扶贫救弱,这只是狭义的‘小慈善’。” 上海交大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教授指出,事实上,在目前国内所有慈善活动中,扶贫救弱只占了10%,更多慈善活动属于公益一类。他建议,可以考虑凸显“公益”理念,将法律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虽然只是两字之差,但能使慈善行为不仅局限在扶贫救弱上。   
 
  【网络募捐是否限定范围】   
 
  《草案》中,网络募捐首次入法。按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认为,鼓励社区和基层慈善是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应当让慈善资源能够继续沉下去,贴近基层、服务社区,而目前草案中以注册地行政级别来限定慈善组织网络募捐范围的规定,可能加剧慈善资源上下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应当有所修订。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认为,政府是慈善事业的推动者、促进者,但不是慈善事业的主体。这次立法最好规制公权力审慎进入慈善,使慈善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成为有效的行业服务平台。在社会公益组织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平台方面,王名特别强调秉持审慎原则。“哪些慈善组织需要公开信息,具体公开哪方面信息,最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说明,这样实际执行时才会有依据。”   
 
  【器官捐献是否有法可依】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我国已实施器官捐献641例,捐献大器官1756个,挽救了数以千计的生命。除器官捐献外,近几年也不乏角膜捐献、骨髓捐献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捐赠者和受捐者的“身体权利”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国家相关部委调查显示,有高达30.1%的受访者担心捐献出去的器官可能造成器官买卖。“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保障和对捐献者的激励补偿机制,解决这个困境就要用法律来保护捐赠者权利,让越来越多的捐赠者不再是无名英雄。”上海交大医学院副教授汤晖认为,现在的《慈善法(草案)》只包括了财产权和慈善服务权利,并没有包括器官、角膜、骨髓捐献等身体性权利。作为慈善方面的整体法律,应把属于慈善领域的器官捐献等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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