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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典型案例

2015-05-29 11:09: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公职人员侵犯人权犯罪 珲春市公安局俩干部刑讯逼供

  吉林省检察院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会议公布了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派出所民警“乱”用枪】 张彦会,原九台市公安局三台派出所民警

  2000年10月26日,张彦会在处理九台市上河湾镇姜恩桥等人敲诈勒索一案的过程中,在准备对姜恩桥办理治安拘留手续时,姜突然开门逃跑。张向其开了3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姜为重伤。张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二:工商分局一科长玩忽职守】韩庆吉,原吉林市工商局东市分局稽查一科科长

  2003年7月12日,韩庆吉在查处吉林市宏大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虚假出资,超越经营权限的问题后,不履行工作职责进行查处,致使37名劳务人员被骗出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3.2万元、3人失踪,及极其恶劣的国际影响。目前,法院已对韩庆吉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三:全省首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见死不救被判有罪】孟庆富,原蛟河市白石山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科员

  2004年4月11日,白石山镇二道河村村民李伟声发现一外地流浪男子倒在稻田地边,立即向村书记訾建章进行了汇报,訾向镇政府民政助理王少忠说明情况。王少忠当时不在乡里,给孟庆富打电话要求其妥善处理好。村支书訾建章表示没钱不往医院送,孟没作任何表示,也没向有关领导汇报此事。4月13日,流浪汉因病、饿所致衰竭死亡。目前,法院已对其作出有罪判决(本报曾作报道)。

  【案例四:石场坍塌安全负责人受处罚】范春龙,原东辽县计划经济贸易局安全科负责人

  2004年4月18日,东辽县甲山乡四甲山采石场发生一起重大坍塌责任事故,3名工人当场死亡。范春龙在对甲山乡四甲山采石场进行专项整改验收时,发现采石场有重大安全隐患时,只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书,后没有进行验收,也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使采石场继续进行生产,导致发生坍塌事故,目前法院已对范春龙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五:丁之山刑讯逼供案】丁之山,原梅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

  2002年7月5日,梅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丁之山将正在销赃的嫌疑人宋乃臣抓获后,为逼取口供,用胶皮警棍殴打宋的双腿,致使宋乃臣下肢及足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丁已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公安局副科长渎职致鞭炮厂爆炸】潘连志,原农安县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

  2001年10月18日12时30分,农安县靠山卧牛石学校鞭炮厂发生爆炸,10人被炸死,11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2004年7月6日,省检察院渎检处挂牌督办此案并将此案移交德惠市检察院查办。调查发现,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潘连志2001年曾多次到鞭炮厂进行安全检查,3次发现该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没有对该厂进行停业整顿。且在复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该厂将过格车间改成包花车间这一重大事故隐患,以致酿成严重的爆炸事故。目前此案已移交法院审理。

  【案例七:管教虐待服刑人员】梁兆华、张春山,原双辽市看守所管教

  2004年4月,双辽市看守所管教梁兆华、张春山带领10多名服刑人员到双辽市西孟晓林基地植树,3名人犯打斗起来。收工回到看守所后,梁、张命3人趴在水泥地上并命令3人脱去裤子,用三角带抽打3人。目前法院已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八:女农机监理员滥用职权】姜晓云,原扶余县农机监理站农机监理员

  2004年3月1日,姜晓云受人委托,为未满18周岁且未取得驾驶员资格的佟海贺,擅自办理了与驾驶证具有同等效力的《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之后,佟海贺驾驶农用车肇事,致一死一伤,目前法院已对姜晓云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九:派出所俩干部刑讯逼供】姜明鹤、徐青峰,原珲春市公安局马川子边防派出所干部

  2004年1月17日,为获取口供,二人用警棍、拳、脚、膝对鲍某刑讯逼供,次日上午,又对鲍某另一同案人刑讯逼供,致二人重伤。目前法院已对姜、徐二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十:司法所人员玩忽职守案】齐少坤,原梨树县小宽乡司法所工作人员

  2003年10月17日,梨树县小宽乡司法所工作人员齐少坤去长兴村六社,执行纠纷调解并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齐少坤不但不加以制止,反而用语言激化矛盾,导致一村民被打死。齐少坤已被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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