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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收”“放”“管”背后的法治进步

2015-03-12 10:01: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三次审议,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3月10日,各代表团举行分组会议,就立法法修改建言献策。

  这是立法法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代表认为,立法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法律制度向统一性、权威性和民主性又迈进了一步。

  亮点一“收”税权

  政府如何收税须人大立法决定

  目前,在全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三种是经过人大立法的,其他都是依靠行政法规和文件来规定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在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介绍说,如果本次会议上立法法修改获得通过,凡是开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政府征税必须经得人民的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表示,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草案专为税收设立一项,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连松代表认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税收法定的相关规定,使纳税人对税收负担有更加稳定的预期,这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代表建议,在对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种进行征税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时间、步骤等方面由行政机关颁布行政法规来规范,短时间内还是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进行部分税收行政立法。

  亮点二 下“放”立法权

  284个设区市将拥有地方立法权

  草案将过去49个较大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了全部284个设区的市。湖北省荆州市市长李建明代表对此表示赞同。他说,这可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务无法可依的情形,同时可以加快推进地方立法进程,倒逼地方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地方有了立法权,就可以约束很多具体行为。比如城管执法、停车场管理等。赋予地方立法权,对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有重大意义。”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代表认为。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代表认为,这是助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体现,做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让地方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政府的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立法法在“开闸”的同时也设定了限制,明确将立法权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确保地方立法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不偏离法治轨道。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委员建议,对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人员素质和立法程序要严格规定,防止其按照行政思维主导立法工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小康委员则提出,加强对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备案审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亮点三 “管”地方规章

  限行限购将不再任性

  限行、限购、限号,这些城市管理中任性的举措常常让老百姓猝不及防。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了规范。指出,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我国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在3月9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记者会上,郑淑娜指出,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是这次修改立法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

  “必须用法律手段把伸向老百姓兜里的‘那只手’管住、管好!”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代表看来,这一规定实施后,车辆号牌限购、房产限购等政策的“一夜出炉”将面临民意博弈,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掂量”。

  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和平衡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代表表示,以政府部门主导的立法,极易造成只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的现象,不可避免存在部门利益保护倾向。他建议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立法工作中人大的主导地位,切实将立法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主参与基础之上。

  “立法法的修改开启了新形势下我国立法改革的序幕。”讨论中,多位代表、委员表示,作为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的修改关乎国家政治制度的顶层设计,每一处修改都意义重大,必将对未来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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