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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不妨搭乘“法律直通车”

2015-01-07 11:36:2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颜梅生

  岁末年初,讨薪成为很多农民工的心病。其实,我们大可不必为此而过分担心,只需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我们还有很多“法律直通车”可以搭乘,进而避免“马拉松”式的“讨薪”。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案例】刘庆萍等17人曾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离职时公司共计欠下16万多元的工资。事后,刘庆萍等经过前后8个月的讨要,也未领取分文。经人提醒,刘庆萍等于去年5月向法院申请了让公司即时清偿的支付令。不到20天,公司便付清了全部工资。

  【释法】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是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所谓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支付令。适用支付令的案件,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例】2014年6月,肖春凤等21名员工突然获悉,由于公司严重亏损,股东们正准备携资及主要财产逃走。这意味着被拖欠的50多万元工资很可能打水漂。为此,法院作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释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案例】项晓娟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共欠下她3.6万元工资。2014年7月初,父亲因患病急需医疗费用,可公司面对项晓娟的哀求,却无动于衷。于是,项晓娟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而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便直接向公司送达了先行付款的裁定,项晓娟也在一周内收到了全部工资。

  【释法】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特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向法院诉请代位追偿

  【案例】时至2014年7月20日,一家公司拖欠李芳英等14名员工共计19.6万元工资的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但因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至拖延了两个月。恰在此时,李芳英得知公司的一家客户还欠公司20万元到期货款没付。法院当即让李芳英等员工提交执行申请,并通知客户向李芳英等支付所欠货款。

  【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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