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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下发意见 公办学校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

2015-06-24 13:50:36   来源:中国甘肃网   作者:梁峡林

  原标题: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办学校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

  6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就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其中,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省“一证通”。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意见》提出,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制,推动银行卡业务向农村地区延伸。

  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制定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意见。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开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

  居住证实行全省“一证通”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省“一证通”。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

  农民工创就业减免营业税

  根据《意见》,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农民工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到2020年,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2700万人次,年均转移就业450万人以上。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引导约350万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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