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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越权不滥权就是对人权的保障

2015-02-13 09:31: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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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陈卫东提出,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程序正义,最重要的作用在于抑制公权,保障公民的私权,可以说这是程序正义最重要的意义之所在。

  陈卫东认为,刑事诉讼的功能不仅具有惩罚的功能,而且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这是因为刑事诉讼的特殊性使然。刑事诉讼是国家和个人的博弈,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以至最后的执行,动用的是国家公权力的资源。作为个人,其力量与国家公权力相比较非常之渺小。在诉讼中如果不给个人设置一种规则、一种程序保护,并按照这个规则来行事,那么公民一定会遭殃。刑事诉讼涉及的就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权利。如果我们的这个保护程序设置了、程序规范了,我们的办案机关都能够按照程序规定依法行事,就能够做到对人权的保障。

  陈卫东特别介绍了我国法学学者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的研究成果。他强调,司法的人权保障不是特意而为之,不是你要实施一些特殊的行为才叫保障人权,你只要恪守诉讼程序的规定,不越权也不滥权,那么你就做到了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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