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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与人权

——当今中国人权的法政治学解读

2014-08-28 15:29:00   来源:《人权》2014年第3期   作者:汪习根

  从革命时期争取民族独立的自由权向和平建设时期的全面自由发展权的根本转变是当今中国人权建设的根本特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从历史与现实相勾连的时间维度和在全球化下谋划中国发展的空间维度深刻阐释了这样一个道理:中国梦在本质上就是全体中国人民和所有个人的人权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大背景下,深化研究中国梦与人权的内在关联,对完善人权的法治保障制度,让发展成果更多地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中国梦与人权的内在关联

  中国梦的实质就是人权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①中国梦与人权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外在表现与内在实质的关系。中国梦、复兴梦与人权梦三位一体,不可分离。为了实现中国梦,我们确立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既是对人权的直接确认与宣示,又体现了对人权的决心与信心。其中,第一个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由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权利、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政治权利、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的文化权利、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的社会权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环境权所组成的一个人权体系。而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设想,既符合实际,又道出了法治与人权的有机统一关系。第二个目标是到2050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复兴梦所蕴含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政治权利诉求,无一不体现了大同世界、共同富裕、人人平等、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人权理想。

  人权是中国梦的终极价值。中国梦的主体是人民、中国梦的内核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利益的外在化即是人权。从法哲学上讲,人权首先是一种资格。中国梦从民族独立和解放的视角解析中国的发展之道,从“人的解放”这一政治话语出发,对中华民族在历史与世界上的身份认同与强化即是对中国“人”的资格确认、资格赋予与资格凸显。中国梦强调人人相互尊重、国际社会对中华民族的人格尊严的尊重。基于做人的资格所言的中国梦无疑是始终以人权为价值导向的。自由是人权的关键要素。中国梦的实现依赖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②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小康社会和中国梦的起点,在本质上就是对人的解放,增强人类摆脱自然的束缚与人对人的奴役,从而将人的本质属性复归给人自己,这正是自由的最好体现。利益是人权的内核。中国梦的动力在于全面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③同时在利益矛盾的焦点上进行突破,不断优化利益资源的配置。正义是人权的重要必然要求。中国梦具有鲜明而清晰关于社会公平的人权特征,从宏观上看,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社会大同理想设定来展示其战略思维;而在微观世界里,则是为了让每一个中国人都享有梦想成真的均等的机会。最后,人权不仅关于正当利益的自由和资格,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自由与资格绝不是停留在纸上的纯粹应然的观赏物,还必须是真正能够被主张、被追索的。现实性是人权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无论是以国家治理为圆心的全面改革还是关于发展目标与路线图的谋划,无论是硬实力的提升还是包括文化、制度、法治改革在内的软实力建设,都是以人民主体性增强、人权充分实现的人权梦为要义和要旨的。人权梦是中国梦的必要组成和价值内核,是中国梦得以实现的必由之路和根本归属。

  二、中国人权梦的价值功能

  1.历史维度下中国人权梦的意义。权利永远受制约于社会的经济条件及文化发展。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分析人权梦,对求证人权梦的事实合法性和历史合法性意义重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夙愿。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蒙受了百年的外族入侵和内部战争,中国人民遭遇了极大的灾难和痛苦,真正是苦难深重、命运多舛。中国人民发自内心地拥护实现中国梦,因为中国梦首先是13亿中国人民的共同梦想”。④据人权学家分析,中国古代虽没有提出人权概念,但并非全然没有人权的思想萌芽,不过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则是在近代启蒙思潮影响下从西方传入中国的。但无可否认的是,早在久远的古代中华文明中,就有了大同世界的美好设想,到近代人权运动的兴起,人权对国人并不陌生。从口号式人权向现实的人权,从对人权的刻意回避到人权入法入宪,昭示着人权之路漫漫而修远。“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中国梦凝结着无数仁人志士的不懈努力,承载着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向往,昭示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美好前景。”⑤可见,中国人权梦对实现中华民族自近代以来的复兴与发展理想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2.现实维度下中国人权梦的意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既深深体现了今天中国人的理想,也深深反映了我们先人们不懈追求进步的光荣传统”。⑥可见,“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只有每个人都为美好梦想而奋斗,才能汇聚起实现中国梦的磅礴力量”,⑦实现中国人权梦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世界维度下中国人权梦的意义。中国梦是“和平梦”。和平发展是当今世界的最大主题,也是中国的基本主题。从邓小平的“发展是硬道理”,到江泽民的“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再到胡锦涛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直至习近平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也就是从“发展”到“复兴”,以“发展”促“复兴”,以“复兴”带来更优质的“发展”。而没有一个和平的国内国际环境,是不可能发展的。“中国人自古就主张和而不同。我们希望,国与国之间、不同文明之间能够平等交流、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各国人民都能够共享世界经济科技发展的成果,各国人民的意愿都能够得到尊重,各国能够齐心协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⑧“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和平发展。我们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仅致力于中国自身发展,也强调对世界的责任和贡献;不仅造福中国人民,而且造福世界人民。实现中国梦给世界带来的是和平,不是动荡;是机遇,不是威胁”。 ⑨中国梦与人权的内在关联在全球化语境下集中体现在作为新一代人权的和平权、发展权之上。

  总之,中国人权梦是人权在中国梦语境下的升级版。中国人权梦是在与传统人权理想进行沟通、对话基础上进行超越与突破的产物。一方面,中国梦与人类共同的梦想是连为一体的。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区域性人权公约,还是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都庄严宣告人类不分民族种族出身、社会地位、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所有先天和后天条件一律平等。这种排他性的资格确认,既反映了人权的普遍性,更反映了人类对自身认识的进化。中华民族正在通过新一轮的全面深化改革而以更为包容开放的姿态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也就是以和平和谐理性文明的人权理念对待人类的价值尊严和利益诉求,在中国梦之中注入更多的世界梦的元素。另一方面,中国梦又具有特色鲜明的内在本质和与众不同的社会属性。从应然人权向实然人权的飞跃,呼唤着具体的现实的而非纯粹抽象的人权,从此意义分析,人权永远是普遍性人权融入地方性知识的结晶。

  三、中国人权梦的科学含义

  1.人权主体的复合性。人权永远属于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人,个人是人权的享有者、消费者。但人权从来也都是人类大家庭的,从国际公认的人权形态来看,无论是民族种族的权利,还是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主体的权利,无一不是以集合体的方式得以表述和保护。但是,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已然成为似乎不可通约的两种完全不同的人权理念观。中国的人权梦以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中国价值观为基础,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原理出发,明确提出“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也是包括广大青年在内的每个中国人的梦”。⑩中国人权梦体现了民族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高度统一,并最终通过让每一个人都享有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的平等机会而归宿于现实的真实的个人主体。

  2.人权内容的全面性。中国梦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同步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权利得到全面实现,改变了仅仅聚焦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传统观点,也绝不囿于单纯的经济社会文化。可见,中国梦下的人权具有多元性与调适性,在以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和以社会权为核心的第二代人权之间进行互动、平衡,为打破人权的“冷战”格局、实现从二元对立人权观向多元论人权观转变找到了新的突破口;其意义不仅在于“破旧”,更应该在于“立新”,即在协调不同人权观的基础上,开发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形态,从孤立的个别的权利综合性地衍生出新的人权形式,这便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以社会公平为基调的社会权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救助权,以整体区域或主体比较而形成的全体公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以人与自然二元和谐共存为内核的可持续发展权以及在世界意义上的和平发展权。

  3.人权客体的多维性。中国梦下的人权致力于改造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人权客体,以全面改革的精神实现中国的人权梦。当今中国全面改革在经济领域将实现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转向决定性作用。在金融、投资、商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将进一步引入民营资本,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民土地权益的平等保护,如此等等,无一不是致力于拓宽人权实现渠道。在政治领域的民主法治改革,旨在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加大民主政治权利的保护力度,以人权引领改革、以改革强化人权。在社会文化与生态文明方面,亦展示了对人权的强烈诉求。具体来说,通过对人权之对象与客体的改造与优化,中国梦致力于更加适宜而深刻的人权实践,表现为:(1)中国梦是发展梦——以发展成果共享为目标,实现发展权;(2)中国梦是和平梦——以社会和谐共存为核心,实现和平权;(3)中国梦是平等梦——以切实改善民生为重点,实现社会权;(4)中国梦是强国梦——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手段,实现经济权;(5)中国梦是民主梦——以发展民主政治为内容,实现政治权;(6)中国梦是文明梦——以强化精神文明为支点,实现文化权;(7)中国梦是绿色梦——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战略,实现环境权。

  4.人权位阶的高层性。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中国梦的价值属性的表现。中国梦语境下的人权无论在形式或是位阶上都是极为丰富和高级的。不论何种人权的具体形态和子人权形式,在中国都可以被浓缩为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项最基本人权。西方有学者将生存权简单地等同于社会权,其实,社会权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但并非全部。社会权也难以解决关于生存的权利要求的一切问题。应该有效拓展权利界域和场域,站在整个民族的高度阐释人权之于中国的功能和路向,应对困扰中国人民生存的最紧迫问题和最严峻挑战,应当被摆在首要位置。诸如食品安全、公共秩序安全、初等教育、基本药物、大气污染、环境资源危机等等社会突出矛盾严重影响着当下国人的生存状况和人权的实现,必须给予最紧迫的关注。就发展权而言,联合国早在1979年就通过了《关于发展权利的决议》,正式接纳发展权为人权大家庭的一员;1986年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庄严宣告发展权是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享有的参与发展、促进发展并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的基本人权。]中国对发展权的实现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最高法律权威性。在宪法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一条基本原则,在宪法规则中确立了公民的教育文化发展权、经济社会发展权、民主政治发展权。第二是最高政治权威性。中共在十大、十八大两次以最高文件的形式正式向世界承诺,确保“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第三是最高法哲学依据。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一本体论上的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是发展权的法本体论基础,为实现全体人民的发展权供给了迄今为止难以超越的科学理论根据。

  四、中国人权梦的实现路径

  习近平同志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以此为依据,中国人权梦的实现路径是:

  1.实现人权梦必须走中国人权道路。通过比较中西方人权的本质区别以及对传统人权的扬弃,可以发现,中国梦在人权上的价值意义表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是实现中国人权梦的基本前提。自信不是盲目的,它既源自于既往的基础,又依靠现实的实力和未来的指向。所以,中国人权梦应当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务实性。立基于务实性人权观,循序渐进地发展人权事业。切囫囵吞枣、生吞活剥或者固步自封、因循守旧。重点解决外来人权文化与本土人权文化、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关系。二是回应性。充分回应现实国情与整体发展战略,与发展不均衡、人均占有财富较低的现实相适应,重点突破不同区域主体人权的均等保护、弱势人群的特别保护这两大难题。三是创新性。以理念创新推促制度创新,并由此推进人权保障水平和保障技术的同步提升,从而形成制度与实践的良性循环。重点是要实现人权话语的创造性转化,形成一套自身的人权话语体系。否则,人权自信便难以建立起来。

  2.实现人权梦必须弘扬中国人权精神。中国精神在广义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正确处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利的关系。中国梦进一步厘清了人权主义与爱国主义的有机统一关系,只有国家富强、民族统一,才能实现国格完整、国权独立,才有人权实现的可能;反之,对人民的尊重、人权的维护,则不断激活人民的集体意识和社会本位观,推动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的发展,为每个人的自由创造条件。二是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法制改革与人权保障相结合,以人权引领法治建设与社会改革。改革的根本目标有两个: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前者而言,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具有最高法律权威的根本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现共同富裕。可见,通过发展实现富裕与社会公平并由此对物质意义的权利和精神意义的权利进行一体化保障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

  3.实现人权梦必须凝聚中国人的力量。人权理论告诉我们:人权是关于权利的资格与行为两者的统一体。没有权利能力,就失去了人之为人的起码条件,而没有行为能力,人权的实现就成为一种施舍。实际上,人权不是一种施舍,任何人权都是主体自身基于人的存在和资格积极行动的结果。所以,赋予能力是人权的关键。而赋权不仅是经济上的赋权,还是文化的赋权。基于机会均等的能力建设是人权的重大课题。“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习近平语),人民梦的实质就是人权梦。必须依靠人民力量来实现人权梦,以人民福祉为最高追求来激活、焕发和导引社会大众的人权情感、人权激情、人权行动,激励主体的人权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想》就是:我梦想有一天,这个国家将会奋起,实现其立国信条的真谛:“我们认为这些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 而根据联合国大会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其实,机会公平只是最不理想但最为现实的公平,而结果的公平才是真正的分配正义,是终极意义的正义。当然,理想的不一定是现实的,所以,规则与程序的正义便应运而生。没有规则的保障,失去程序的正当,起点和终点的公平都必将沦为空想。所以,中国梦通过“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三位一体的公平观来凝聚力量,从而将人权理想与现实整合在一起。

  中国梦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这些正是人权有效实现的最可靠保障。但是,在现实社会,人权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还必须要构建一套制度体系,营造良好的人权法治文化氛围。制度保障是对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文化保障是人权最久远的保障。具体要求有三:首先,通过法治改革保障人权。在加强人权重点领域立法的同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中心。当今中国人权保障的一大特色就是人权正在从立法迈入司法的快车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被确立为一条宪法原则、人权的国内国际立法蔚为大观之际,不失时机地从人权立法的主战场转向人权司法的主战场已经成为改革的共识,主要表现为以下七大领域: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程序,废除劳教制度,减少死刑的适用罪名,实行非法证据排除以及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规范监外执行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制度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在实践中应当重点研究这些人权保障司法制度的精细化、可操作化和有效性问题。此外,在人权与法治的关系上,树立以法治思维解决人权矛盾的法治信念与信心,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上访与司法的关系。明确维稳的基础是维权、维权的基本方式是法律,这一思想观点是人权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构建法治化维权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化解矛盾、维护人权,在法治中国大背景下,将人权梦与法治梦融为一体。其次,完善人权教育培训制度。塑造全民人权美德、提升社会人权关怀意识和能力。最后,提升国际人权话语权力。中国梦与世界相连,是在将中国置于全球大背景下进行的分析,必须提升中国在世界上的人权形象,积极参加人权对话、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加入相关人权法律文件、引导人权发展潮流。要切实认识到,规则制定权是最大的话语权,主导国际规则制定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最根本方式和最关键环节。而如果对该规则的制定消极放任,一旦其正式通过,则会使我们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为此,应该进一步提高参与人权国际规则制定修改的效率与效能。实现政治外交与技术外交、官方外交与民间外交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和利用民间专家有效参与的功能,提升负责人的大国人权形象。

  总之,中国梦的实质是全体人民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充分认识到“中国人权梦”作为“中国梦”的必要性、构成要件与价值功能,将中国人权梦融入法治中国建设,努力实现法治中国制度构建、国际话语体系构建和人权意识与主体素养提升机制构建三者有机统一。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注释:

  ①习近平:《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 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的讲话》,2012年11月29日。

  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③同上。

  ④《习近平接受金砖国家媒体联合采访》,载《人民日报》2013年3月20日。

  ⑤《习近平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3年5月5日。

  ⑥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3月17日。

  ⑦《习近平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3年5月5日。

  ⑧《习近平接受金砖国家媒体联合采访》,载《人民日报》2013年3月20日。

  ⑨习近平:《接受拉美三国媒体联合书面采访(摘录)》,2013年5月31日。

  ⑩习近平:《勇做走在时代前面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给北京大学学生的回信(摘录)》 ,载《人民日报》2013年5月5日。

  ⑪]参见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

  ⑫参加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9页。

  ⑬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部分,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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