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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中国转化”

——以我国残疾人权利法律 保障体系为视域

2014-07-03 10:59:00   来源:《人权》2014年第2期   作者:徐爽 习亚伟

  事实上,残疾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要付出的代价。残疾人为我们承担了在经济不断繁荣的过程中,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原因造成的残疾代价。残疾人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奉献者。⑤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个人在其生命历程中都面临着残疾的潜在危险,大多数人生命的最后时光都会在轮椅或者病床上度过。保护残疾人权利,对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意义。残疾不只是某一个人的痛苦,而是人类的痛苦之一。残疾人问题也不仅仅是生命个体的健康问题,更是一个关于人的尊严、公正和进步的社会问题。保护残疾人的各项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绝不只是残疾人自己或者其家人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无可推卸的责任。

  (二)在加速实现残疾人平等方面,体现《残疾人权利公约》“合理便利”、“通用设计”理念

  对残疾人的误解、偏见甚至歧视,是社会对残疾人的最大伤害,也是阻碍残疾人切实充分参与社会、自由发展的最大障碍。除了在观念上要消除偏见,在加速实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的平等方面,未来残疾人立法应切实体现《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合理便利”、“通用设计”理念。

  “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通用设计”是指尽最大可能让所有人可以使用,无需做出调整或特别设计的产品、环境、方案和服务设计。“通用设计”针对的是无差别的群体,包含残疾人和非残疾人在内;但这一理念并不排除在必要时为某些残疾人群体提供辅助服务,并明确规定,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构成对残疾人的歧视。从目前我国保护残疾人的立法中看到,“合理便利”与“通用设计”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新近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虽有相关规定,但就其内容的完善程度和法律的层级高度来讲仍是不足的。事实上,“合理便利”与“通用设计”不仅仅是对残疾人有利,更惠及老人、儿童、孕妇等多个群体。把“合理便利”和“通用设计”原则落到实处,这是对我国公共环境与设施提出的更高要求与标准,也是我们的社会建设必须要实现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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