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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人权:最佳人权保障机制

2014-07-03 10:46:32   来源:《人权》2014年第2期   作者:袁钢

  (二)近代:肯定国家保障人权义务阶段——从公法性质到私法性质

  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由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提出,他们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于“社会契约”,即社会成员同意将他们自然状态下“天赋”的“自然权利”按照与国家签订的“社会契约”,让与国家,人们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在此基础上,保障人权成为国家与政府建立的逻辑基础与目的前提。

  1.公法性质

  自由主义兴起之后,国家与人民之间并非单纯权力与服从的关系,国家绝对主权理论亦被修正,国家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均应加以负责。当公务员违法行使公权力时,公务员侵害人民权利即被视为国家侵害人民权利,国家必须负责。当国家侵害人民权利时,国家必须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国家必须负责,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观念。

  2.私法性质

  国家职能日渐膨胀的结果,造成权利受国家侵害情形日渐增加,若国家再不负责,显失公平,遂产生了“国库理论”。根据该理论,为保障人权,国家侵犯人权的案件被解释成具有私法性质。当人民与国家(国库身分)发生财产争讼时,可请求国库赔偿或补偿,国家必须负起私法上的责任。

  (三)现代:完善国家保障人权义务阶段——从单维度保障到双维度保障

  1.国家保障的单维度到国家国际保障的双维度

  二战前,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是仅指向其人民,是单维度的。面对着两次世界大战惨痛的教训,随着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国际法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家又负有了另一维度的责任,即国际法上的责任。特别是在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多视角的全球化的背景下,法治国家也成为法律全球化下的各国共同性话题,从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来保障人权,是完善国家保障人权义务的必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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