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洲国家司法代表共商根除侵害儿童暴力战略 - 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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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洲国家司法代表共商根除侵害儿童暴力战略

——联合国政府间专家组曼谷会议综述

2014-07-03 10:41:11   来源:《人权》2014年第2期   作者:闫佳

  (二)“草案”审议过程中几个具有争议的主要问题

  1、关于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的指导原则问题

  “草案”要求各成员国必须确保在刑事司法领域采取预防犯罪和根除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的措施中遵循以下7点指导原则:1、保护儿童生命、生存和发展的固有权利;2、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3、平等和不歧视原则;4、儿童充分参与原则;5、性别暴力特别处理原则;6、脆弱儿童重点保护原则;7、儿童证人权利保护原则。

  与会各国代表纷纷表示,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规定的7条指导原则对于指导各国预防犯罪和消除刑事司法领域侵害儿童暴力行为非常有益。但是,东欧国家的部分代表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有代表认为,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各国刑事司法领域儿童权利保护程度不同,联合国要求所有国家都执行上述7点指导原则,标准过高。同时,埃及代表针对第6条重点保护各类脆弱性儿童问题提出意见,为了更好的涵盖各国具体情况,建议取消一一列举脆弱性儿童情况,而采用概括性描述的方式表述。根据讨论中的这些情况,联合国特别代表发言说:这个草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将过高的标准作为示范战略指导原则是有益的,不过考虑到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有关国内法的差别,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使各国更容易接受,其措施也更有效。

  最后会议主席采纳日本代表的意见,同意将“各成员国必须确保执行7点指导原则”相关条文修改为“各成员国确保在本国情况下适用联合国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时,执行下列指导原则”。

  2、关于侵害儿童暴力行为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问题

  “草案”要求各成员国监督并公布关于向警察及其他刑事司法机构报告的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的年度报告,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对居留地点展开独立检查、在押儿童利用申诉和调查结果的相关数据。对于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价规定,一些国家的代表对此表示欢迎。但是,另外一些国家持保留态度,各与会代表争议较大。

  埃及代表认为,侵害儿童暴力数据信息公布、传播不利于对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容易泄露儿童隐私,应该根据各国国内立法,明确提出保护儿童隐私,不能公布儿童暴力数据。巴基斯坦代表提出,数据的收集分析仅可以用于有效政策的制定,而不能用于各国预防侵害儿童暴力绩效的评估。日本代表认为,数据只能作为建设性方式使用,而不能作为指令性、排名性方式使用。相反,奥地利代表认为,侵害儿童暴力行为数据收集、公布旨在督促各国切实保护儿童权利,不应限定在各国国内立法框架下,否则会使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标准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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