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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我国的人权法制建设

2014-06-17 14:05:52   来源:《人权》2014年第1期   作者:李世安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分析我国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的成就时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创的,但也是在新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进行了20多年的基础上开创的。”“虽然这两个历史时期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指导、方针政策、实际工作上有很大差别,但这两者决不是彼此割裂的,更不是根本对立的。”“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分清主流和支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扬经验,吸取教训,在这个基础上把党和人民的事业继续推向前进。”本文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浅析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我国的人权法制建设。

  一、 我国的人权法治建设在改革开放前后的整体性

  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改革开放前是在法制建设基础上进行的,而改革开放后,则是在改革开放前的人权法制基础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的历史性转折、大踏步前进和飞跃。我国60多年来的人权法制建设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来。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先后制订了229件现行法律、600多件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8000多件现行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完整的人权法律制度。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其宗旨就是为争取人民的权利而奋斗,也就是为人权而奋斗。这是我党之所以得到人民拥护,并最终取得革命胜利的最根本原因。新中国的建立,为我国人权法制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并提供了可能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在《中国人权事业实现历史性发展的60年》一文中指出:“新中国的建立,结束了中国人民遭受‘三座大山’压迫的历史,开创了人权发展的新时代”,是“中国人权史发展史上的伟大成就。”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开展了一系列深刻伟大的社会变革,为新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保障。这一时期,我国制订了保障人权的宪法与大量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奠基阶段。

  二、对比分析改革开放前后我国两部宪法中的人权规定

  1954年制订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集中体现了我国人权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并成为后来人权法制建设的基础,也是2004年宪法的基础。200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在1954年宪法中作了规定。2004年宪法根据新历史时期变化的情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对这些规定加以更详细的、与时俱进的阐释,并作了补充规定,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下面将两部宪法,做一个简单对比。

  1954年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2004年宪法坚持了这一基本原则,并作了更加明确与详细的规定。该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954年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0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用语完全相同,但在2004年宪法的这一条款中,删去了“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在1954年宪法第九十六条中,有专门规定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的条文。而在2004年宪法的第四十八条中,除了重申1954年宪法的上述规定外,还具体补充了一些内容,如“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显然,这些规定使2004年宪法比1954年宪法更为具体,更能结合中国社会当前人权发展的需要。

  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法院批准,不受逮捕。”2004年宪法,沿用了1954年宪法的第一句话,但针对“文化大革命”中曾经出现过的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作出了保障人身安全的非常具体的规定,禁止这些行为。2004年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在这里,增加了“非经人民检查院批准或者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以及“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等规定,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做,使公民的人身自由,有了具体宪法条文的保障。

  1954年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改革开放后,在西方敌对势力支持下,宗教活动中出现了极端分子,进行反对社会主义、分裂国家的活动。为了明确地阐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权政策,并反对利用宗教来进行反党和分裂国家的活动,2004年宪法在第三十六条中,沿用了1954年宪法第八十八条中的这一规定,但是作了更具有时代性的、针对性的阐述。200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并增加了下述内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种宗教人权政策,既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也禁止利用宗教来危害人民和国家。这一条款新的内容,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在世界上是一个创举。

  在处理公民的权利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1954年宪法已经有了基本的规定,如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004年宪法则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把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2004年宪法,规定更详细,更符合新时代的情况,而且用词完全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例如,在任何国家的宪法中,我们都看不到“公民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这样的规定。

  2004年宪法还把一些在1954年宪法中关于人民的经济权利没有展开的地方,明确作出规定。例如1954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在2004年宪法第四十五条中,采纳了1954年宪法第九十三条的基本精神和表述,但在内容上更丰富,措辞上更到位。该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954年宪法对文化权利也有相应规定,例如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04年宪法细化了这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逐步扩大各级学校和其他文化机关,以保证公民享有这种权利。国家特别关心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三、正确看待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人权入宪”问题

  2004年宪法通过后,人民高度评价“人权入宪”。但是通过分析1954年宪法的内容,应当承认,“人权”的内容早已写入了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包括了公民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和人权领域各个方面的内容,只不过没有使用“人权”两个字而已。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一方面,2004年宪法“人权入宪”表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权事业,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划时代成就;另一方面,要对改革开放前我国人权法制建设作出正确评价。“文化大革命中”,我国人权法制建设受到影响,在人权问题上出现过失误,但是不能因为“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问题就认为改革开放前中国没有人权。事实上,改革开放前,我国人权就已经“入宪”,只不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没有使用“人权”一词,而是使用人民的权利这种表述而已。

  为什么1954年宪法没有使用“人权”这两个字呢?那是当时历史情况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制订1954年宪法时,新中国建立才5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美国和西方对新中国进行封锁,企图扼杀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内,台湾国民党政权还企图反攻大陆,被推翻的剥削阶级还在进行颠覆、破坏和复辟活动。他们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往往使用“人权”作为政治工具。例如他们在言论集会自由的借口下,策动和公开进行反革命宣传等活动。当时的任务,是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在这种时刻,不能任由敌人利用“人权”口号,来进行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没有使用“人权”一词。改革开放后,历史条件已经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为世界强国之一,不可撼动。在新的历史时代,“人权”一词的使用,就变得自然而然了。此外,由于在“文化大革命”中, “左倾”思想泛滥和党内斗争扩大化,我国在人权领域出现了一些失误,人权保障出现一些问题。人们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就显得特别迫切,强调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使用“人权”两个字,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白皮书《中国人权状况》,是我国政府首份专门报告中国人权状况的文件。其后,在中共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重视和强调人权被提到了一个新高度。2004年宪法体现的人权原则和具体规定,不是照搬西方国家的人权概念和做法,而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原则,采用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途径。

  四、总结

  1954年宪法和改革开放前制订的《婚姻法》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人权法律法规,是新中国人权法制建设的有机整体。没有改革开放前的人权法制建设,就不可能出现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正是在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权法制建设的基础上,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人权法制才逐步健全,人权法制建设才出现了巨大的进步和突飞猛进的发展。

  历史证明,没有改革开放前我国法制建设的探索和成就,就没有改革开放后历史时期我国人权事业的大发展。我们应该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在复杂纷乱的人权国际环境中,正确看待两个时期我国人权法制建设的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坚持1954年宪法和2004年宪法中的人权基本原则和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的人权理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康庄大道。■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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