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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行政审判中是如何保障人权的?

2014-06-12 14:00:00   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我国在行政审判中是如何保障人权的?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行政审判制度。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这些规定,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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