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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我国公民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014-06-12 11:59:35   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为什么说我国公民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的权利,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被选为人民代表的权利,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不称职的代表。在我国,选举所需费用全部由国库开支,使公民行使选举权有物质保证。另外,《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刑事责任,从刑法上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民依法行使这些权利提供各项具体保障措施。政府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和权利。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进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到2004年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总数达28.9万个。职工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到2004年9月底,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总数为102万个,工会会员达1.37亿人。对于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等方面的权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10万余处,宗教院校76所,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各级国家机关普遍设立了信访机构,人民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系统还设立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机构。《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享有上述权利的水平必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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