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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人权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中国对人权的基本观点之五

2014-06-12 11:12:24   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为什么说“人权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中国对人权的基本观点之五

  中国认为,人权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每个人在享有和行使人权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以及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人权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如何定位的问题,实质上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从社会对个人的关系来说,社会通过国家法律、道德和行政措施等,承认、尊重并保障每个社会成员进行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和行为能力,就个人角度而言,就是享有人权;就社会角度而言,就是社会对所有成员承担义务和责任。从个人对社会的关系来说,每个社会成员都承认并遵守社会现行的法律和道德,就个人角度而言,就是个人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就社会角度而言,就是社会通过国家和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对所有个人执行法律和道德的权利。无论个人、群体还是社会,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所以,人权包含权利和义务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每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义务。个人和社会都要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把权利与义务割裂开来,只讲享有权利而不讲履行义务,或者只讲履行义务而不讲享有权利,都是片面的、错误的。

  在很多国际人权文件中,除了规定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外,也规定了人人对社会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在中国,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既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

  在人权的国际方面,必须坚持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维护各国的独立和主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权利和义务均衡。因此,在国际事务中实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以强凌弱,以富欺贫,都是违背和破坏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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