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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等重要”?

——中国对人权的基本观点之三

2014-06-12 11:09:11   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为什么说“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等重要”? 

  ——中国对人权的基本观点之三

  中国认为,人权是一个权利体系,不仅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各类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首先,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人权一般分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两大类,两者都是人权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来看,国际法上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规定也是相互衔接、协调统一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也在序言中确认了两大类人权不可分割。此后的联合国人权文书更是一再强调这两大类人权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这一观点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接受。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多方面人权的基本保证。没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在其国家内就没有做人的基本地位,也就没有资格自由平等地享受到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对公民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保障,是公民创造和享受物质文化成果的基本条件。如果公民不能享受这些权利,所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因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等重要,只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其次,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是辩证统一的。人权包含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形式。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的主体是民族和国家等。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辩证统一的,任何人权包括集体人权最终都必须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人人权若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先决条件和必要保障。如果一个国家失去主权,无法自主决定其国家事务和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那么该国人民的个人人权也就得不到保证。某些集体人权同时也是个人人权,如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历史证明,恰当地、辩证统一地处理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关系,人民就受益,社会就进步;反之,人民就受害,社会就停滞或倒退。因此,中国在认识和处理人权问题上主张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相结合,既努力维护和保障集体权利,又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从个人来说,首先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权利;对社会来说,发展国家和人民的权利归根到底要落实到个人身上,即提高个人生活的质量,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所以,执行人民意志的政府必须把关心、实现和保障人民的各项人权作为头等重要的任务,贯彻在其全部工作中。把个人权利同集体权利绝对对立起来,既不符合现实要求,也不利于发挥国家在维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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