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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人权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不应是少数人的特权

——中国对人权的基本观点之二

2014-06-12 11:05:41   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为什么说“人权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不应是少数人的特权”? 

  ——中国对人权的基本观点之二

  中国认为,人权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不应是少数人的特权。邓小平同志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在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最早提出了普遍的人权概念,并利用“天赋人权”的口号进行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革命,使人从封建专制制度中解放出来,成为形式上人人平等的市民社会的成员。但由于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之后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真正得到解放的是资本及其所有者,真正得到实现的是占人口极少数的资产阶级的特权。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由于处于贫困和被剥削的地位,只能依附于资本、受制于资本,他们所享有的人权是有限的、不完全的。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全体人民的人权是中国在人权问题上始终如一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人民始终是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最大的共同体。当前,人民是指所有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以及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最广泛的共同体。从人权主体的普遍性看,中国社会主义的人权至少有三个特点:第一,广泛性。社会主义人权是全体人民的人权,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第二,公平性。公民在法律上、政治上和经济上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人权。第三,真实性。人民对人权的享有,有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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