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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文书对人权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2014-06-12 10:55:20   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国际人权文书对人权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人权的保障和享有不是绝对的,而应受相关法律的制约。不论何种社会制度、何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都对公民享有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这对保证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众利益都是必要的。国际人权文书是各国意志的妥协和协调,必须也必然反映权利的制约性。

  国际人权文书一般都规定,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

  《世界人权宣言》列举了28条权利后,在第二十九条对行使这些权利作出了限制: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对人权内容作出规定的同时,对公约中许多项权利的享有也作了相应的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或信仰自由“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第十九条规定,言论自由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如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道德所必需的法律限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集会自由可以“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第二十二条规定,结社自由也须受到类似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为权利受害者获得救济规定了呈文权,但同时又规定了不得滥用此项权利的四种情形。《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为了促进民主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对公约规定的权利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

  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书也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如《欧洲人权公约》第九条规定,宗教或信仰自由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权利与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第十条规定,言论自由应受“法律所规定的程式、条件、限制或惩罚的约束;并受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的权威与公正性所需要的限制”。对于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第十一条还规定“本条并不阻止国家武装部队、警察或行政机关的成员对上述权利的行使施加合法的限制”。《美洲人权公约》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民主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都受其他人的权利、全体的安全和大众的福利的正当要求的限制。《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也对公民的义务作了专门规定,要求人人对家庭、社会、国家和其他合法认定的社区及国际社会负有义务,强调每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均需顾及他人的权利、集体的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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