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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2014-06-12 10:40:38   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是指各国根据其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所承担的所有有效的义务。由于各国在是否批准或加入某一人权条约、是否接受条约某一条款以及是否承认某一国际人权习惯规则等方面经常采取不同的立场,其所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保障人权的原则性义务。《宪章》宣布:决心免除“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达成促进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为实现《宪章》的宗旨,《宪章》规定了主权平等、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等项原则。

  第二,国家根据其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所承担的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称:“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二、三条规定了每一缔约国的义务和责任: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该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公约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每一缔约国承担保证公约承认的权利受侵犯的人能够依法得到有效救济。

  第三,国家根据其他国际人权文件所应承担的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如,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规定了国家的主要责任是“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宣言在第三至八条具体规定了各国保障发展权的主要责任。1984年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宣告,“维护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促进实现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各国有责任消除战争,尤其是核战争威胁,放弃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规定了国家的义务是为保护环境而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并加强国际合作。

  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上,国家所承担的上述几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有的国际条约还规定了国家在紧急状态时义务和责任克减的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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