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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应坚持庭审中心原则

2014-12-29 10:08:4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耿慧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这对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应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应以庭审为中心。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既是遵循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冤假错案的有力举措。

  在刑事诉讼中,庭审是指审判人员通过开庭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全面听取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受到刑事惩罚的诉讼活动。审判是刑事诉讼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为公开透明的程序,而庭审又是刑事审判的中心环节。因此,刑事诉讼应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应以庭审为中心,这就是庭审中心原则。庭审中心原则要求以庭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并据以定罪量刑的中心环节,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推进庭审中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树立庭审中心司法理念。司法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应树立庭审中心理念,充分认识到推进庭审中心是依法治国在刑事审判领域的集中体现。法庭审理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阶段,也是被告人人权保障、诉讼权利行使的主要场合。坚持庭审中心,就是坚持以程序公正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用严格执行庭审程序来确保司法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确保案件的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经得起时间检验。

  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基本活动准则,而证人出庭作证则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在法庭上直接听取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和控辩双方辩论,进而形成内心确信。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以言词的方式在法庭上质证、辩论、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法官根据庭审展示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据以定罪量刑的情节,从而在庭审中形成裁判结果。

  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制约作用。非法证据排除是发挥庭审程序制约作用、推进庭审中心的重要环节。应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应以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唯一依据,对控方无法举证合法性的证据应坚决排除,以审慎公正的法庭审理倒逼行政司法人员增强责任意识,进行依法、规范、有效的证据收集活动,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权利。推进庭审中心依赖于辩护制度的有效实现。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告人搜集证据等行为只能通过辩护律师来实现。如果给予辩护人的权利过少、要求过严,辩方就很难获得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就难以在庭审中形成交锋,庭审功能就无法实现。因此,应注重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为辩护人创造条件,使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提高质证的质量。

  构建相对独立的庭审量刑程序。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并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情节、种类、幅度、刑罚执行方式、法律适用等进行辩论、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庭审中心的重要步骤。新刑事诉讼法将独立量刑程序纳入庭审,进一步公开、明确量刑程序和步骤,能够有效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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