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仍可能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死刑 - 中国人权网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人权司法保障 >
我国仍可能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死刑

2014-11-20 09:29:04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李天宇 吴柳锋 李梦雨

  慎用死刑

  政策

  “慎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它强调死刑的配置与适用应当慎重而有节制,具体反映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就是要求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遵循死刑的正当程序。慎用死刑政策的提出,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国情民意,反映出我国在刑事司法人道化、理性化方面的进步。

  实践

  在长年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我国原有的68种死刑,大部分罪名都是很少用得上的,个别只有极少判例。被“赦免”的罪名大多都是经济类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不同于杀人放火,违背了人类的基本情感,所以不属于恶性犯罪。

  国际公约要求将死刑的适用控制在“最严重罪行”,就此而言,我国未来仍有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空间和可能,逐步将死刑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法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

  杨兴培

  取消死刑并不意味着就不会用重刑,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什么都留着的,惩处力度是不会变的。终日高墙铁窗的煎熬和痛苦,起到的震慑力更大。”

  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兼任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获华东政法学院优秀教师奖。

  万毅

  我国未来仍有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空间和可能,逐步将死刑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法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

  万毅,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学会理事。

  在不久前举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减少适用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项死刑罪名,草案如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

  此次修改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后,我国对死刑罪名拟定的再次缩减。一直以来,“慎用死刑”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准则,体现了对人生命权的尊重,也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那么,我国死刑判决有着怎样的程序和监督机制?未来还会不会继续减少适用死刑罪名?11月7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专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兴培,以及四川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万毅。

  死刑罪名

  从68种减到55种 下一步或降至46种

  拟减少的大多是经济非暴力罪

  经济类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不同于杀人放火,违背了人类的基本情感,所以不属于恶性犯罪。”杨兴培:废除死刑是当今世界无法逆转的时代潮流。目前,联合国的138个成员国中,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是严格控制死刑的使用率,比如韩国和日本,人类控制死刑是不可逆转的潮流。

  中国具有高度文明,并一贯秉承着不断向前进文明学习的传统,在其他领域开始走向世界前列的同时,也应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在死刑的使用上也应有所作为。

  1997年,我国全面修订刑法后,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我国的死刑共有68种,有背叛国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相关罪名,涉及面较广。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有望降至46个。

  在长年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我国原有的68种死刑,大部分罪名都是很少用得上的,个别只有极少判例。被“赦免”的罪名大多都是经济类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不同于杀人放火,违背了人类的基本情感,所以不属于恶性犯罪。

  取消死刑

  已废除的死刑未引发负面反应

  惩处力度不变 铁窗高墙震慑力更强

  取消死刑并不意味着就不会用重刑,终日的高墙铁窗更是对他的煎熬和痛苦,起到的震慑力更大”杨兴培:取消死刑并不意味着就不会用重刑,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什么都留着的,整体惩处力度是不会变的,很多人的观点认为,犯罪分子不死就便宜了他,其实不然,终日的高墙铁窗更是对他的煎熬和痛苦,起到的震慑力更大。此外,从其他国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看,取消了死刑的国家,也没有说治安不好,取消了某些罪名死刑的,也没有说那类犯罪率急剧上升。

  总的来讲,一个国家的犯罪率高低,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来决定的。死刑用得多,并不一定其社会治安就好;相反,死刑用得少甚至不用死刑,通过改良其他公共政策,也完全能够维护社会治安。

  对于公众对减少死刑的接受程度,这项民意是非常复杂的,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有不同的想法。但最起码有几点是可以确认的,那便是在中国法学家的引导,法制观念的培养。我国通过不断的调整,于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项死刑,从随后的司法实践中看,并没有出现该类犯罪的反弹,因此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继续废除也是必然的步骤。取消死刑在充分征求民意的情况下,我相信会得到公众理解和支持的。

  ■强迫卖淫致重伤死亡 罪行“转化”可判死刑

  华西都市报:在拟减少的罪名中,有人认为强迫卖淫罪虽然不像杀人放火抢劫一样,带有显性的恶性犯罪后果,对受害者及家庭的影响也很大,对此你怎么看?

  杨兴培:首先要说明的是,目前的只是拟定的方案,是否取消还有待进一步征求意见,仔细商讨后才能决定。为啥要取消强迫卖淫罪,目前全国人大尚未作出明确解释。

  就我个人观点,取消强迫卖淫死刑,并不意味不会遭受重罚,要看对受害人强迫的手段和控制的程度,如果其造成的结果对受害者十分不利,或者致其重伤,死亡,那么就由强迫卖淫罪转化成重伤罪或杀人罪,也会判处死刑。

  刑罚相当

  比一味从重更能有效控制犯罪

  “慎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它强调死刑的配置与适用应当慎重而有节制,具体反映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就是要求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遵循死刑的正当程序。慎用死刑政策的提出,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国情民意,反映出我国在刑事司法人道化、理性化方面的进步。

  最高法复核死刑最严格律师可参与检察监督

  万毅: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适用需要遵循最严格的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强了律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性并加强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

  彻底废除死刑不成熟“少杀慎杀”更符合实际

  万毅:据学界已有研究显示,目前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就我国而言,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部分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因为国际公约要求将死刑的适用控制在“最严重罪行”,就此而言,我国未来仍有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空间和可能,逐步将死刑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法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可能还不太成熟,现阶段的国情民意要尊重,“少杀、慎杀”的政策更符合实际情况。

  学界大多专家支持慎杀,并称“不到万不得已”不适用死刑,如何在宽严相济上做好平衡?这就要求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个案,对所有罪前、罪中与罪后情节以及证据情况进行整体的合理衡量。

  ■毒品和恐怖主义犯罪

  可考虑保留死刑

  华西都市报:死刑作为一种终极刑罚,部分老百姓认为应对所有严重犯罪行为适用死刑。这种观点对吗?

  万毅:国民观点是一种民意,无所谓对错。但个人认为,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没有必要适用死刑。

  华西都市报:有没有哪些犯罪,您是支持保留死刑的?

  万毅: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和毒品犯罪等可以考虑保留死刑。  

上一篇:刑法修正拟取消集资诈骗等9死罪 贪腐量刑被模糊化
下一篇:曹建明:规范司法行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