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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定期审议结果(第二轮)(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2013.12)

2014-10-28 16:43:27   来源: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联 合 国  A/HRC/25/5

  大  会

  Distr.: General

  4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A/HRC/25/5

  2  GE.13-18854

  目录

  段次  页次

  导言.................................................................................................................. 1-4 3

  一.  审议情况纪要.................................................................................................. 5-175 3

  A.  受审议国的陈述...................................................................................... 5-24 3

  B.  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25-185  5

  二.  结论和/或建议................................................................................................. 186-187  14

  附件

  代表团成员............................................................................................................................ 29

  A/HRC/25/5

  GE.13-18854  3

  导言

  1.  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3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召开了第十七届会议。2013年10月22日举行的第3次会议对中国进行了审议。中国代表团由吴海龙先生任团长。工作组在2013年10月25日第10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中国的报告。

  2.  为便于开展对中国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13年1月14日选举波兰、塞拉利昂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  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和第16/21号决议附件第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中国的审议工作:

  (a)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17/CHN/1);

  (b)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17/CHN/2);

  (c)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17/CHN/3 和Corr.1)。

  4.  澳大利亚、孟加拉国、比利时、加拿大、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缅甸、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中国。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  审议情况纪要

  A.  受审议国的陈述

  5.  中国代表团表示,该国成立了由全国近30家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组撰写报告,并征询了20 多家有代表性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的意见,还通过一个网站征求了公众意见。

  6.  四年之前接受的各项建议已经或正在得到落实。“[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已被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

  7.  中国于2012年6月制定并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8. 2008年至2012年,中国农村和城镇居民收入分别保持9.9%和8.8%的年均增长。中国实施了《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大幅下降。

  9.  过去四年,中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2,800 万人。2012年,城镇新增就业1,266万人,2.6亿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中国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0.  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3.31%增加到4.07%。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已覆盖全国。

  11.  中国建立了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各项医疗保险参保超过13亿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

  12. 2009年至2012年,中国政府安排补助资金超过4,500亿元,用于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改造棚户区。

  13.  中国已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并已采取措施完善机制,加强监管,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4.  中国通过公布法律草案以及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鼓励公众参与立法。

  15.  城乡将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98%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实行了直接选举。

  16.  司法体制改革的60项任务已全部完成。《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业已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了强制措施的适用。

  17.  中国已采取切实行动,依法保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民众均能借微博、发贴等各种方式自由表达观点。中国现有宗教团体5,500 个,宗教院校百所,宗教活动场所14万处。

  18.  中国政府已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孤残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救助和权利保障机制得到了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已实现制度全覆盖。

  19.  少数民族享有广泛[人权]。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20.  中国参加并积极履行26项国际公约。每年与20个国家进行[人权]对话与磋商。中国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帮助其实现发展权。

  21.  中国每年向[人权]高专办的捐款将增至80万美元。中国愿接待法律和实践中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工作组和其他三个[特别程序]访华。

  22.  中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贫困人口规模仍十分庞大。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司法领域依然存在不公现象。

  23.  中国香港在2011年实施了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并在2012年修订了《个人资料(隐私)条例》。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和2016年立法会选举的方法应严格遵守《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中国香港将继续加强对残疾人、妇女及[儿童权利]的保障,并对少数族裔人士、不同性倾向人士等个别组群提供支援。

  24.  中国澳门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大资源投入,优化民生领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中国澳门将继续促进体经济平稳发展,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B.  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25.  在互动对话期间,137个代表团作了发言。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载于本报告第二章。

  26.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赞扬中国的全民社会养老金体系、覆盖广泛的医疗保险体系和高投票率。

  27.  越南称赞中国的详实报告,并指出[人权]保护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28.  也门称赞中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

  29.  赞比亚指出中国需要进行更多立法和行政改革,并恳请中国继续开展国际合作。

  30.  津巴布韦赞扬中国的全面报告、[人权]方案和对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落实。

  31.  阿富汗称赞中国通过立法和司法改革、教育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促进[人权]。

  32.  阿尔巴尼亚欢迎中国的报告,并祝愿中国未来的工作圆满成功。

  33.  阿尔及利亚赞赏中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阅卷范围。

  34.  安哥拉称赞中国[人权]框架的发展,特别是[人权]机制的加强和社会指标的改善。

  35.  阿根廷赞扬中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及保护老年人的法律修正案,同时促请中国分享最佳做法。

  36.  澳大利亚对中国自2009年[普遍定期审议]以来采取的各项措施予以肯定。

  37.  奥地利对有人行使宗教自由权遭到歧视和骚扰的报告表示关切。

  38.  阿塞拜疆称赞中国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推行的改革、通过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及采取社会保障和卫生措施。

  39.  巴林对中国落实先前提出的各项建议表示欢迎,并赞扬中国的[人权]教育。

  40.  孟加拉国注意到中国正在解决社会快速发展产生的各项挑战,并赞赏中国与各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41.  白俄罗斯对中国改善少数民族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境况的措施表示欢迎。

  42.  比利时对中国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示关切。

  43.  贝宁指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有助于解决许多挑战,并请国际社会支持中国。

  44.  不丹注意到中国自上轮审议以来取得的众多成绩,特别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以及加强对最弱势群体的保护等举措。

  45.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称赞中国卫生状况的改善。

  4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称赞中国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青少年开展[人权]教育的措施,并请中国举例说明受援国自主发展的最佳做法。

  47.  毛里求斯称赞中国生活水平的改善,主要是医疗设施覆盖面的改善,还称赞中国的[儿童权利]保护工作。

  48.  巴西鼓励中国坚持努力,彻底废除死刑。

  49.  文莱达鲁萨兰国称赞中国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是弱势群体[人权]。

  50.  保加利亚称赞中国稳定就业水平、减少死刑罪名的决心。

  51.  布隆迪注意到中国为维护经济和社会权利进行法律和体制改革,并着重强调了中国的[人权]教育工作。

  52.  柬埔寨称赞中国加入各项国际[人权]文书,还称赞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减贫措施。

  53.  加拿大对中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感谢代表团的参与。

  54.  佛得角肯定中国在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取得显著进展,鼓励中国尽可能平衡好变革和稳定。

  55.  中非共和国欢迎中国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加强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

  56.  乍得称赞中国加大对文化机构和活动的投入并改善民众的文化生活。

  57.  智利肯定中国的脱贫工作进展以及扩大社会保障、卫生和教育覆盖面的各项政策。

  58.  科摩罗对中国在教育、卫生和食物权方面取得的成功表示欢迎。

  59.  刚果对中国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努力表示欢迎。

  60.  哥斯达黎加着重强调中国在克服贫困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促请中国在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

  61.  科特迪瓦支持中国的农村减贫措施和食物权保障措施。

  62.  墨西哥赞扬中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注意到中国与各国际[人权]机构的合作。

  63.  塞浦路斯请中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实现男女切实平等作出的努力。

  64.  捷克共和国对中国代表团表示热烈欢迎。

  65.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鼓励中国继续努力,保护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66.  刚果民主共和国称赞中国在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进步。

  67.  丹麦对中国将强制拘留合法化表示关切,承认中国扩大了互联网接入,但仍对中国的媒体审查感到关切。

  68.  吉布提注意到中国正通过不断增长和社会进步保护[妇女权利]。

  69.  厄瓜多尔对中国在残疾工人获取法律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予以肯定。

  70.  埃及称赞中国在通过南南合作实现国际公认发展目标方面作出的贡献。

  71.  赤道几内亚注意到中国食品安全规范的进步,鼓励中国继续开展[人权]教育、培养[人权]意识。

  72.  爱沙尼亚欢迎中国改善[人权]状况的努力,例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73.  埃塞俄比亚对中国政府在扶贫领域积极分享经验和最佳做法表示称赞。

  74.  芬兰请中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调查据称存在的恐吓和报复试图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个人的行为。

  75.  法国感谢中国的陈述。

  76.  加蓬注意到,中国努力落实已经接受的2009年[普遍定期审议]建议,且优先处理发展权问题,以惠及弱势群体。

  77.  德国鼓励中国继续努力完善法律,保护个人的权利,这是与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的。

  78.  加纳称赞中国对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的参与,这有助于加强全球[人权]架构。

  79.  希腊指出,中国可以重点对政府机构开展[人权]教育,特别是关于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利]的教育。

  80.  危地马拉注意到中国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实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

  81.  匈牙利注意到中国加入了26项国际[人权]文书,还注意到有若干[特别程序]请求未获答复。

  82.  印度请中国提供劳教制度的有关资料,同时注意到中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83.  中国表示,近年来已在促进和保障发展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国的经验是,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高度重视减贫工作;努力改善民生,促进包容性发展;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

  84.  中国致力于司法独立。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考虑到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

  85.  中国确保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许多司法改革成果已经体现在修订完善的法律中。

  86.  中国从制度、法律、政策、措施等多个层面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其他合法权益。少数民族地区实现了快速的经济社会发展。

  87.  中国反对[酷刑],实施[酷刑]的人员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集会与结社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中国不存在任意拘留或强迫失踪情况。

  88.  中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的作用。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各国政府都有责任打击所有各类网络犯罪。

  89.  中国坚持男女平等政策,优先保护[儿童权利]。中国已经形成一整套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并将妇女儿童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90.  中国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公民享有充分的宗教自由。打着“宗教”旗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91.  西藏[人权]事业成就显著,传统文化和宗教自由受到保护。在藏区实施安居工程是本着自主自愿原则,绝大多数农牧民对此是满意的。

  92.  印度尼西亚对中国的全国[人权]蓝图《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表示欢迎。

  93.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赞扬中国保护文化遗产并改善民众生活质量。

  94.  伊拉克对中国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以及促进宗教间和谐关系的工作表示赞赏。

  95.  爱尔兰对中国国内[人权]卫士的境况和[民间社会]组织受到的限制感到关切。

  96.  意大利称赞中国在[人权]方面与欧洲联盟进行建设性对话,中国处决数量呈下降趋势。

  97.  牙买加注意到中国努力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实施必要改革,鼓励中国争取早日批准这一公约。

  98.  日本鼓励中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司法程序透明以及包括藏族和维吾尔族在内的少数民族权利方面作出努力。

  99.  约旦称赞中国加强[人权]制度框架的努力。

  100.  哈萨克斯坦赞赏中国努力实现少数民族权利,包括哈萨克族的权利。

  101.  肯尼亚注意到,中国通过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计划中突出了各项增加民众福利的战略。

  102.  科威特称赞中国保障[人权]的努力,包括国家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

  103.  吉尔吉斯斯坦对中国在司法改革方面采取的决定性步骤予以肯定,特别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

  104.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希望中国鼓励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与公众沟通,征求公众意见,并考虑结合国情落实各[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

  105.  拉脱维亚注意到中国建立国家制度框架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注意到中国与各[特别程序]开展的合作,还注意到有任务负责人的访问请求未获答复。

  106.  黎巴嫩注意到中国努力按照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加强该国的[人权]制度框架。

  107.  莱索托特别对中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教育领域的进步表示称赞。

  108.  利比亚注意到,中国政府与各[条约机构]保持经常性合作联系,并已划拨更多经费,用于完成司法改革。

  109.  马来西亚对中国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承诺予以肯定。

  110.  马尔代夫鼓励中国列入进展指标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措施。

  111.  马里注意到,中国已明确将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纳入了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112.  毛里塔尼亚高度评价中国各项影响深远的促进和保护[人权]措施,禁止使用童工的国家政策以及普及医疗和教育就是其中的典型。

  113.  博茨瓦纳赞赏中国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注意到有关中国人口贩运现象的报告。

  114.  古巴赞赏中国采取措施打击犯罪活动,鼓励中国继续维护主权。

  115.  蒙古促请中国继续完善出版法,并对中国在教育、住房和医疗覆盖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称赞。

  116.  摩洛哥祝贺中国通过采取和实施国家政策,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进展。

  117.  莫桑比克称赞中国的经济业绩以及2011年贫困标准的提高。

  118.  缅甸欢迎中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注意到中国正在推行的司法改革及随后的法律变动。

  119.  纳米比亚称赞中国促进公民和非国民的[人权]以及与[联合国]各[条约机构]开展合作。

  120.  尼泊尔对中国的新法律和国家机构表示赞许,注意到中国在教育、卫生和妇女[儿童权利]方面做出的努力。

  121.  荷兰鼓励中国继续加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122.  新西兰注意到中国在加强经济和社会权利以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中国的死刑改革。

  123.  尼加拉瓜着重强调中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人权]教育促进工作。尼加拉瓜对中国的经济成就表示称赞,并鼓励中国消除不平等,改善财富分配,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124.  尼日尔对中国加强司法和制度框架表示欢迎,并鼓励中国继续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125.  尼日利亚称赞中国在编写国家报告时征求[民间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和公众的意见。

  126.  挪威欢迎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准备工作和法律改革,包括关于死刑的改革。挪威对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表示关切。

  127.  阿曼称赞中国取得的发展,包括让城乡居民过上体面生活的努力。

  128.  巴基斯坦称赞中国促进新疆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确保信仰自由和稳定。

  129.  波兰对中国的媒体和学术自由状况、对试图损害藏传佛教社区的宗教、文化和言论自由的行为表示关切。

  130.  葡萄牙欢迎中国保护经济和社会权利、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和死刑改革。

  131.  卡塔尔称赞中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之下实施的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行动。

  132.  大韩民国欢迎中国修订《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

  133.  摩尔多瓦共和国称赞中国配合[普遍定期审议]、落实各项建议和采取多项措施。

  134.  罗马尼亚注意到中国通过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在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和保障受教育权方面取得了进展。

  135.  俄罗斯联邦对中国的[人权]成果表示欢迎,特别是在宗教少数群体权利保护和刑事法律人性化方面取得的成果。

  136.  卢旺达欢迎中国改善卫生条件,推行九年义务教育,以及修订死刑的使用条件。

  137.  沙特阿拉伯欢迎中国在政治、文化和教育水平方面取得的进步,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取得的进步。

  138.  塞内加尔称赞中国改善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利的保护,并指出,发展合作是优先事项。

  139.  塞尔维亚对中国加强[人权]立法的努力表示称赞,鼓励中国进一步落实已经批准的各项条约。

  140.  塞舌尔肯定中国努力按照[联合国]建议通过各项政策和程序,鼓励中国进一步推进这些努力。

  141.  塞拉利昂注意到中国建立[人权]保障,在[人权]方面出台新的法律并努力解决发展权问题。

  142.  新加坡注意到,中国高度重视改善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包括改善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此类设施。

  143.  斯洛伐克鼓励中国审查死刑问题,并询问中国[民间社会]参与决策的情况。

  144.  斯洛文尼亚鼓励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将其规定纳入国内法律。

  145.  南非着重强调中国政府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有效应对。

  146.  南苏丹称赞中国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应对,以及为促进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而推行的特殊优惠政策。

  147.  西班牙称赞中国对[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参与,并注意到中国减少使用死刑的趋势。

  148.  斯里兰卡称赞中国通过国家行动计划,并在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进展,还称赞中国努力促进发展权和实现粮食安全,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

  149.  巴勒斯坦国注意到中国促进[人权]的努力,并鼓励中国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150.  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保持密切合作,始终相互支持。2000年以来,中国向12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帮助,援建了200多所学校、30多所医院和疟疾防治中心,培训了8万名各类人才。

  151.  中国香港代表团回应称,《基本法》保障新闻出版自由。残疾人依法享有投票权和参选权。法律禁止在就业方面和工作场所歧视残疾人。向残疾人提供了就业支援和职业训练。

  152.  中国澳门政府一直采取各项不同措施,致力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例如颁布相关立法,实施残疾人和长者十年计划,向有需要的人员发放援助金并提供服务。

  153.  中国正在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准备,并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改革。

  154.  中国律师参与立法进程,并参政、议政。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保障。

  155.  中国已全面普及城乡九年义务教育,致力于向所有人提供公平和优质教育。已经采取措施,加快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156.  中国致力于畅通群众表达诉求、提出意见的渠道。中国禁止以任何形式限制正常上访行为,绝不允许打压上访者,也决不允许设置任何形式的“黑监狱”。

  157.  中国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50.6万个。中国正在努力推进相关领域的改革,包括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扶持政策,推进政社分开。

  158.  中国按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人享有就业、医疗和其他权利。

  159.  中国制定了60余部法律法规,保护残疾人的各项权利。中国颁布了《精神卫生法》,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从2008年到2012年,中国扶持了620多万农村残疾人脱贫,安排了170万城镇残疾人就业。

  160.  中国已经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和拆迁的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律,确保公平补偿,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和援助渠道。

  161.  环境权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法律保护。中国在制定环境政策时,鼓励公众有序参与,并听取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162.  苏丹欢迎中国不断努力,加强[人权]以及与各[人权]机制的合作,并打击暴力、仇恨犯罪和诈骗行为。

  163.  瑞典提到该国预先提出的问题,并祝愿中国审议成功。

  164.  瑞士称赞中国缩小死刑适用范围,但对压制[民间社会]的行为表示关切。

  165.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高度赞赏中国开诚布公、主旨鲜明的报告,报告展示了中国在加强[人权]方面取得的成绩以及这一领域的各项计划。

  166.  塔吉克斯坦赞赏中国加强[人权]法律和制度框架,并注意到中国前所未有地接近于充分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

  167.  泰国对中国卓越的经济转型以及减少贫困和促进机会平等的努力表示称赞。

  168.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称赞中国在保障经济与社会权利方面开展的活动,询问中国有关改善少数民族权利和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计划,促请中国在司法改革方面与[人权]高专办开展更多合作。

  169.  东帝汶称赞中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努力,特别是建造了1,700多万套城镇住房。

  170.  多哥称赞中国旨在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努力。

  171.  突尼斯鼓励中国继续努力促进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72.  土库曼斯坦注意到,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人数正在增加。

  173.  乌干达注意到中国取消了13 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修订了《刑事诉讼法》。

  174.  乌克兰欢迎中国努力保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利]以及改善卫生状况和社会福利。

  175.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赞赏中国重视[儿童权利],将儿童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176.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对言论和结社自由受到限制表示关切,并促请中国在使用死刑上更加透明。

  177.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欢迎中国的经济成就,包括中国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中国与各发展中国家分享经济经验和做法。

  178.  美利坚合众国感到关切的是,集会、结社、宗教和言论自由遭到压制,有的政策对少数民族不利,包括许志永和杨茂东在内的活动人士遭到骚扰、拘留和处罚。

  179.  乌拉圭注意到中国通过了一个相关的法律框架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人权]教育的内容。

  180.  乌兹别克斯坦注意到中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法律改革以及对各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视。

  181.  巴巴多斯对中国与各[条约机构]的积极合作以及促进[人权]教育的努力表示称赞。巴巴多斯注意到中国近期的司法改革力求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制度框架。

  182.  厄立特里亚着重强调中国致力于依照国内法律促进[人权]和落实普遍定期审议建议。

  183.  冰岛促请中国加紧实施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并确保特别报告员可以访华。

  184.  中国感到遗憾的是,少数国家将中国打击危害平民安全的恐怖暴力活动说成针对特定民族和宗教的清理,将中国境内的少数违法犯罪人员美化成为“[人权]卫士”。中国表示有信心将中国人民享有[人权]的水平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185.  中国感谢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充分肯定中国在[人权]方面作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绩,理解中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中国承诺,将结合中国国情认真研究所有建议,并按时向[人权]理事会反馈。

  二.  结论和/或建议∗∗

  186.  中国将审议以下建议并在适当时候作出答复,但不迟于2014年3月的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五届会议:

  186.1  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阿尔巴尼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智利);遵守2009年的承诺,规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明确时间表(比利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匈牙利);及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日本);批准中国已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马尔代夫);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项任择议定书》(马尔代夫);批准于1998 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西班牙);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塞拉利昂);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法国);

  186.2  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巴西);加快批准中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加利亚);加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进程(爱沙尼亚);加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纳);186.3  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佛得角);

  186.4  采取措施,早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捷克共和国);

  186.5  采取措施,争取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贝宁);

  ∗∗  结论和建议未经编辑。

  186.6  继续推行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准备(埃及);

  186.7  继续采取行动,以期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危地马拉);

  186.8  继续推行国家改革,目标是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拉脱维亚);

  186.9  继续采取措施,争取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博茨瓦纳);

  186.10  争取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新西兰);

  186.11  争取在不久的将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挪威);

  186.12  继续努力在近期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葡萄牙);

  186.13  加快努力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大韩民国);

  186.14  加快行政和立法改革,以期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突尼斯);

  186.15  规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的立法时间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86.16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及《罗马规约》(突尼斯);

  186.17  采取措施,争取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贝宁);

  186.18  加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批准进程(爱沙尼亚);

  186.19  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葡萄牙);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第三项任择议定书》(阿尔巴尼亚);

  186.20  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及《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爱沙尼亚);

  186.21  批准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纳米比亚);

  186.22  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西班牙);

  186.23  继续努力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该国尚未加入的主要国际[人权]文书(阿根廷);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期保障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法国);

  186.24  考虑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埃及);

  186.25  考虑成为《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加纳);

  186.26  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可能性(危地马拉);

  186.27  探讨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可能方式(拉脱维亚);

  186.28  继续努力批准其他[人权]文书和相关议定书(蒙古);

  186.29  考虑签署和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第三项任择议定书》(塞舌尔);

  186.30  考虑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及其《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可能性(乌拉圭);

  186.31  考虑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可能性,并承认《公约》委员会的职权(乌拉圭);

  186.32  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赞比亚);

  186.33  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 年)》并评估实施情况(苏丹);

  186.34  与[人权]高专办开展合作,继续成功实施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阿塞拜疆);

  186.35  考虑让[民间社会]参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评估会议以及相应国家报告的制定和编写工作(墨西哥);

  186.36  继续逐步努力,采取渐进措施,实施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印度尼西亚);

  186.37  在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面向其他弱势群体优先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个五年规划》(塞拉利昂);

  186.38  继续努力促进[人权],重点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乌克兰);

  186.39  坚持将[人权]教育作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对执法人员、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相关培训(塞浦路斯);

  186.40  大力加强在[人权]教育这一领域采取的诸多措施(布隆迪);

  186.41  继续对地方干部、公安局长、监狱长和司法局长进行[人权]培训(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86.42  开展[人权]教育,包括面向公职人员的培训方案,以宣传[人权]政策,并将其纳入各领域的主流(巴林);

  186.43  与有需要的国家分享[人权]教育方面的经验(刚果民主共和国);

  186.44  强化[人权]教育,以期加强[人权]意识(塞舌尔);

  186.45  将[人权]知识纳入相关课程和法律教育课程(巴勒斯坦国);

  186.46  坚持努力,提高全国执法官员和安全人员的[人权]意识(泰国);

  186.47  继续开展全民[人权]意识宣传和培训(多哥);

  186.48  将[人权]教育纳入面向政府官员的培训方案(乌兹别克斯坦);

  186.49  使国内法律所载的[酷刑]定义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的要求,并确保法院对胁迫所得供词不予采信(墨西哥);

  186.50  继续完善法律制度,使之体现2012 年改革表达的意愿,以便进一步确保保护[人权](尼日尔);

  186.51  切实实施和建立必要的体制机制,确保执行禁止[酷刑]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现行法律(丹麦);

  186.52  重点实施该国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阿富汗);

  186.53  继续推行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改革,特别是加强法律和司法保障(加蓬);

  186.54  继续审议国内法律,确保这些法律符合该国的国际[人权]法律义务(土库曼斯坦);

  186.55  以对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相同方式对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宗教或信仰自由和公平审判权(斯洛伐克);

  186.56  进一步保障生命权、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南非);

  186.57  研究在中国成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能性(泰国);

  186.58  继续开展有关国家[人权]机构的理论研究(卡塔尔);

  186.59  按照《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新西兰);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机构,并保障利于[人权]卫士、记者和其他[民间社会]活动人士开展活动的氛围(突尼斯);

  186.60  恪守承诺,坚持各项[人权]条约义务并建设性地参与[人权]机制,包括各[特别程序](加纳);

  186.61  确保该国公民可以自由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捷克共和国);

  186.62  确保[人权]卫士可以开展合法活动,包括参与国际机制而不遭报复(瑞士);

  186.63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系统开展建设性的合作对话(阿塞拜疆);

  186.64  继续考虑各[条约机构]和其他机制的意见(肯尼亚);

  186.65  继续保持与各[人权][条约机构]的联络和建设性对话(尼日利亚);

  186.66  请[联合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问题调查委员会访问中国东北,面见官员和逃至中国的朝鲜公民(加拿大);

  186.67  继续在[人权]理事会的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并继续为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解决[人权]相关问题作出贡献(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86.68  考虑向[特别程序]发出访华邀请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的适当平衡(厄瓜多尔);

  186.69  深化与[联合国]特别报告员任务负责人的合作(贝宁);加强与各特别程序和任务负责人的合作(阿尔巴尼亚);

  186.70  加强与各[特别程序]的合作,并考虑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拉脱维亚);向[联合国]各[人权][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并接受各任务负责人提出的所有访问请求(匈牙利);

  186.71  与[人权]高专办和各[特别程序]充分合作(法国);

  186.72  同意未予答复的访华请求,并对[联合国][特别程序]今后的请求发出长期邀请,从而加强与[人权]高专办的合作(澳大利亚);

  186.73  采取必要的具体措施,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尽快访华提供便利(奥地利);安排高级专员近期访华(斯洛伐克);为[联合国]高级专员和[特别程序]访华提供便利,包括访问西藏和维吾尔地区(瑞士);

  186.74  推行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的政策(多哥);

  186.75  继续加强努力,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特别是重点缩小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不丹);

  186.76  继续努力脱贫,消除针对最弱势群体的歧视(厄瓜多尔);

  186.77  继续保护[儿童权利](毛里求斯);

  186.78  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特别是孤残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权利(南非);

  186.79  继续努力成功实现国务院2011 年作出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86.80  继续努力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包括采取进一步行动解决儿童被拐、营养不良和遭到遗弃的问题(埃塞俄比亚);

  186.81  增加提供孤儿抚养和保护、无家可归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服务的机构数量(科威特);

  186.82  加大努力收集虐待儿童现象据,以便为政策制定进程提供支持(意大利);

  186.83  建立全国和地方体系,保护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包括童工(芬兰);

  186.84  充分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中非共和国);

  186.85  将歧视的法律定义写入中国法律,以便加强中国在这方面的努力(葡萄牙);

  186.86  确保对所有在中国境内出生的男童和女童进行适当登记,以保护他们的法律人格权利和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墨西哥);

  186.87  确保所有女童得到出生登记从而优先保护女童的权利,广泛开展关于女童[人权]的提高认识运,扶持女童教育(斯洛文尼亚);

  186.88  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性别分列数据的收集和公布情况(巴勒斯坦国);

  186.89  设立反歧视法律法规,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享有平等待遇,包括在学校和工作场所享有平等待遇(爱尔兰);

  186.90  按照国际标准,在劳和就业法律中加入禁止一切歧视的规定,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身份、族裔、宗教和艾滋病毒感染况的歧视(荷兰);

  186.91  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性别平等,并消除有关妇女在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摩尔多瓦共和国);

  186.92  作出进一步努力,消除劳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并保障同工同酬(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186.93  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在促进[妇女权利]和福利方面取得的成果,同时推行保护和促进人的尊严的政策和做法(厄立特里亚);

  186.94  考虑到许多妇女和女童失踪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解决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问题,并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家庭有关的政策征得当事方的同意(加拿大);

  186.95  通过一项全面法律,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摩尔多瓦共和国);

  186.96  继续采取适当措施,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罗马尼亚);

  186.97  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向妇女受害者提供身心康复服务以便她们重返社会,继续完善城乡养老金制度(马里);

  186.98  审视对贩运人口者的量刑政策,并加强对受害者的援助措施(博茨瓦纳);

  186.99  作出更大努力并采取措施,按照中国的传统规范和价值观促进妇女权利和对妇女的保护,从而在各个领域取得更大进展(阿曼);

  186.100  依照国际[人权]法,推行全面和包容的国家行动计划,保障残疾[人权]利(巴西);

  186.101  加大努力,消除残疾男童和女童被视为耻辱的现象,审视计划生育政策,解决遗弃残疾男童和女童的深层原因,并在农村地区提供充分的社区服务和援助(乌拉圭);

  186.102  继续采取行动,满足残疾人的需求(塞内加尔);

  186.103  推行将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残疾人更好地纳入社会方方面面的导向政策(哥斯达黎加);

  186.104  继续努力打击歧视和遗弃残疾儿童的行为(阿根廷);

  186.105  继续实施旨在实现残疾人利益的政策和方案(津巴布韦);

  186.106  继续不断努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残疾人的权利(文莱达鲁萨兰国);

  186.107  继续改革,争取最终废除死刑,包括让死刑的使用情况更加透明(新西兰);继续争取废除死刑(卢旺达);继续努力争取完全废除死刑并考虑立即在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葡萄牙);考虑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废除死刑(阿根廷);努力争取废除死刑(澳大利亚);着手规定暂停适用死刑,作为最终废除死刑的第一步(西班牙);

  186.108  公布死刑和处决情况的数字(意大利);公布处决情况的统计数据(瑞士);公布死刑适用情况的官方统计数据,保障公平辩护权,并设立赦免申请程序,以期暂停处决(法国);公布或提供精确资料,说明目前待处决者的身份和人数,以及过去一年中被处决者的身份和人数(比利时);

  186.109  进一步减少可处以死刑的罪名(意大利);在缩小中国法律中死刑适用范围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保加利亚);进一步减少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并考虑暂停执行和最终废除死刑(德国);继续减少可处以死刑的罪名(比利时);

  186.110  继续严格遵守死刑案件审理和判决的证据使用规定,并在这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阿尔及利亚);

  186.111  继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保障,将死刑作为刑事司法的合法工具之一予以适用(埃及);

  186.112  废除死刑(纳米比亚);

  186.113  暂停执行死刑,作为迈向废除死刑的第一步(斯洛文尼亚);

  186.114  考虑暂停执行死刑(智利);

  186.115  不再使用骚扰、拘留、逮捕以及强迫失踪等非法措施控制和压制[人权]活人士及其家人和朋友(美利坚合众国);

  186.116  废除一切形式的任意拘留和法外拘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86.117  废除劳教,防止[酷刑],并立即将逮捕和有效法律代表事宜告知被捕者亲属(德国);废除劳教制度(法国);

  186.118  确保所有劳改监狱或强制护理制度都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废除任意拘留制度,包括劳教制度(瑞典);

  186.119  进一步完善服刑人员职业教育的方式方法,以便帮助他们将来重返社会(白俄罗斯);

  186.120  公布废除劳教所的详细计划,重申这一受到欢迎的措施的时限(比利时);

  186.121  继续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时间表推进劳教改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86.122  释放所有因政治原因而被行政拘留的人,包括主教、牧师、艺术家、记者、异见者、推进[人权]工作者,以及他们的家人,并废止强迫失踪等法外措施(加拿大);

  186.123  调整和说明逮捕、审判前保释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规定(东帝汶);

  186.124  继续努力强化司法系统,以加强公共安全和法治(新加坡);

  186.125  继续实施全面司法改革,确保司法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吉尔吉斯斯坦);

  186.126  继续推行司法改革,以期强化各项[人权]保障措施(尼日利亚);

  186.127  改革中国的行政司法制度,包括废止“劳教”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美利坚合众国);

  186.128  提高使用死刑过程中的司法透明度(挪威);

  186.129  进一步完善规范框架,以便律师执业不受阻碍,并继续将法律法规与国际标准相统一(匈牙利);

  186.130  进一步为律师履行职责创造更好的条件(佛得角);

  186.131  保证据称遭到非法阻碍无法接触委托人的辩护律师可请独立公正的机构迅速开展有效调查(芬兰);采取措施确保律师和从事推进[人权]工作的个人可以自由执业,包括迅速调查以暴力和恐吓方式妨碍这些人工作的指控(加拿大);

  186.132  及时依法告知嫌疑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以便律师在犯罪调查阶段就可参与诉讼(东帝汶);

  186.133  加快行政司法制度改革,以便所有人都能通过法律程序上诉(加拿大);

  186.134  继续依法保证青年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吉布提);

  186.135  坚持将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和自然单位予以有效保护(埃及);

  186.136  加快法律和制度改革,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充分保护言论、结社和集会、宗教和信仰自由(澳大利亚);

  186.137  对和平行使言论自由、结社和集会自由或宗教和信仰自由的个人,停止一切刑事起诉、逮捕和其他所有形式的恐吓行为(西班牙);

  186.138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中国的每个行政实体均充分尊重和保护宗教、文化和言论自由权(波兰);

  186.139  继续促进宗教信仰自由并保障中国人民的社会与宗教和谐(马来西亚);

  186.140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奥地利);

  186.141  在考虑民族统一和国家领土完整的况下保障宗教自由(科摩罗);

  186.142  停止起诉和迫害信奉宗教或信仰的民众,包括天主教徒、其他基督教徒、藏族、维吾尔族和法轮功,并确定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华日期(加拿大);

  186.143  考虑对行政限制的相关法律作出可能的修改,以便更好地保护宗教或信仰自由(意大利);

  186.144  加强[人权]框架,确保宗教自由(纳米比亚);

  186.145  改善前往沙特阿拉伯的朝圣旅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为穆斯林顺利完成朝圣提供便利和保障(沙特阿拉伯);

  186.146  强化法律,防止违法人员以[人权]卫士的名义危害其他民众的利益(沙特阿拉伯);

  186.147  采取进一步措施,严厉打击邪教组织,保障礼拜自由和正常宗教秩序(乌干达);

  186.148  加紧努力,为[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媒体参与保障[人权]提供便利(尼日利亚);

  186.149  推动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培养安全有利的环境,以便[民间社会]和[人权]卫士都可无惧、无阻、安全地开展工作(爱尔兰);

  186.150  允许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充分和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将许可登记的范围扩大至中国所有类别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并给予它们更大的自由以有效开展工作(荷兰);

  186.151  撤销不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由法律所规定的、认定有必要的和适度的)的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限制(瑞典);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包括对国内和国际记者的限制(哥斯达黎加);废除任何对言论自由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对媒体言论自由的不合理限制(波兰);

  186.152  立即释放因行使言论自由权而被拘留或关押的人员(瑞典);

  186.153  确保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符合《宪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以确保兑现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丹麦);

  186.154  作出进一步努力,力求保障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挪威);

  186.155  改革法律和执法况,以便保障见解和言论自由,包括互联网上的见解和言论自由(德国);

  186.156  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修改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法》在内的现行法律和做法,保障言论和媒体自由,并释放所有[人权]卫士和记者(捷克共和国);

  186.157  加强旨在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措施(科特迪瓦);

  186.158  确保对所有攻击记者、媒体工作者和[人权]卫士的案件均予以妥善调查(波兰);

  186.159  消除互联网上信息自由的一切障碍,并保障人人享有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法国);

  186.160  采取措施,以便包括写博客者、记者和[人权]卫士在内的所有人都可在网络上和网络外自由行使言论自由权,不用担心遭到审查或起诉(奥地利);

  186.161  采取措施,使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不受限制地使用互联网(爱沙尼亚);

  186.162  进一步发展和管理互联网和通信部门,保障普通大众安全安心上网的合法权益(越南);

  186.163  加强努力,促进互联网的有序发展并保护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互联网信息保护和监督方面的立法(孟加拉国);

  186.164  调查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并对通过互联网参与违法活的人员采取措施(古巴);

  186.165  加强新闻机构和记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缅甸);

  186.166  继续在所有农村地区普及互联网接入(埃塞俄比亚);

  186.167  不再阻碍[民间社会]并遵守和平集会自由权方面的国际义务(德国);

  186.168  拓宽政府与民众直接对话的渠道和机制(俄罗斯联邦);

  186.169  继续加强对所有公民公开表达信仰和见解的权利的保护和促进(智利);

  186.170  保障中国公民自由批评任何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的权利,从而提高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的透明度(澳大利亚);

  186.171  努力确保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特别是参与村民委员会(印度);

  186.172  确保实施《选举法》(乌干达);

  186.173  进一步保障公民的言论、选举和被选举权(乌干达);

  186.174  加大努力,以更加有效的方式解决城乡民工及其家人的问题(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86.175  加强努力,促进和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的权利,改善和维护农民工的境况(巴勒斯坦国);

  186.176  继续利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平台保障职工就业、得到报酬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缅甸);

  186.177  继续努力加强劳权利,确保职工安全,包括在法律上充分彰显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冰岛);

  186.178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并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平等就业机会(阿尔及利亚);

  186.179  继续采取有利于就业的政策,并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平等就业机会(保加利亚);

  186.180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并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统一规划水平(安哥拉);

  186.181  制定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约旦);

  186.182  继续完善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文莱达鲁萨兰国);

  186.183  继续实施加强公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保障的政策,特别是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劳动领域,并特别关注儿童、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俄罗斯联邦);

  186.184  继续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活条件,落实社会基础设施并保证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尼日尔);

  186.185  继续全面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86.186  继续努力实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刚果);

  186.187  继续在社会保障和卫生领域采取措施(阿塞拜疆);

  186.188  加大努力,消除贫困并改善人民群众的医疗设施(毛里求斯);

  186.189  加倍努力实施扶贫工程,推动贫困地区发展(马来西亚);

  186.190  保持和加强在消除贫困方面取得的成绩,并重点关注综合农村发展方案,依照优先事项和过往经验,进一步巩固该国促进发展权的不懈努力(厄立特里亚);

  186.191  继续实施旨在改善公民生计和发展机会的国家政策,并按照中国国情不断改善民众的生活水平(摩洛哥);

  186.192  继续增加对扶贫工作的投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从而减少贫困人口数目(莫桑比克);

  186.193  继续开展活,缩小城乡之间和地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并继续努力通过实施扶贫工程和就业战略消除贫困(塞尔维亚);

  186.194  继续努力实施国家各项《行动计划》,特别是与保障民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最弱势人群和困难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计划(柬埔寨);

  186.195  促进建设饮用水安全监督网络,从而确保饮用水安全(莫桑比克);

  186.196  继续推进农牧民的[住房权](尼泊尔);

  186.197  继续本着自愿原则、按照真实需求推进该区域农牧民永久住宅的建设(土库曼斯坦);

  186.198  作出进一步努力,促进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186.199  防治疾病并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安哥拉);

  186.200  创建覆盖城乡的全国公共体育服务网络(乍得);

  186.201  进一步保障儿童的[健康权],并保持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不断下降的势头(印度尼西亚);

  186.202  改进城乡孕产服务质量,提高在医院出生的儿童比例,并降低儿童死亡率(摩洛哥);

  186.203  改进孕产服务,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孕产服务,并努力提高在医院生产的妇女比例,并降低产妇分娩期间死亡率(卡塔尔);

  186.204  继续努力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以期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斯里兰卡);

  186.205  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况(乍得);

  186.206  继续投入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有学龄儿童充分享有受教育权(葡萄牙);

  186.207  继续完善教育制度,提高民众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新加坡);

  186.208  加大努力,巩固受教育权,以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巩固在人力资本形成方面取得的进步(厄立特里亚);

  186.209  提高对偏远和农村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居住区教育机构的资源供给(俄罗斯联邦);

  186.210  提高困难人群的受教育机会(塞内加尔);

  186.211  保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乍得);

  186.212  采取进一步措施,充分确保随农民工迁至城镇地区的儿童的受教育权(意大利);

  186.213  继续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莱索托);

  186.214  继续努力促进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大韩民国);

  186.215  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划拨更多教育资源(南苏丹);

  186.216  改善城镇学校条件,特别是贫困社区的学校条件(南苏丹);

  186.217  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确保学龄残疾儿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约旦);

  186.218  继续扩大国家奖学金方案,确保学生不因贫辍学(津巴布韦);

  186.219  继续推行旨在保障少数民族依照相关法律学习、书写和发展本民族语言的权利的措施和政策(柬埔寨);

  186.220  作出更多努力保护文化,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化,并促进对文化遗迹的保护(伊拉克);

  186.221  进一步努力保障所有[人权],包括少数群体的文化权利(日本);

  186.222  采取进一步法律和实际措施,依照中国《宪法》允许少数民族保留文化身份、充分行使[人权]并确保他们参与决策(奥地利);

  186.223  继续保障少数民族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利(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86.224  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的保护,同时确保对侵权行为报告予以迅速、透明的调查(澳大利亚);

  186.225  永久撤销对访问少数群体地区的限制(澳大利亚);

  186.226  继续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强其发展能力(印度);

  186.227  继续促进所有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尼泊尔);

  186.228  继续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制度,并为少数民族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工作提供更多便利条件(越南);

  186.229  继续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制度,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方面给予少数民族更加特殊的待遇(古巴);

  186.230  即刻采取措施,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奉行和平的政治和宗教习俗以及表达文化身份的权利(瑞典);

  186.231  继续有关措施,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宗教和信仰自由权,并维护该自治区的稳定(塔吉克斯坦);

  186.232  确保所有少数民族成员的民主参与,并允许无阻访问所有少数民族地区,包括西藏(德国);

  186.233  保护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包括藏族和维吾尔族,停止针对他们的一切不当政策,同时以非暴力对话的方式解决他们的不满(捷克共和国);

  186.234  依照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承诺,保护包括藏族、维吾尔族和蒙古族在内的少数民族的权利(美利坚合众国);

  186.235  考虑到有关新疆和西藏[人权]状况的关切,就邀请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上述地区一事作出答复(法国);

  186.236  恢复西藏的双向对话(新西兰);

  186.237  进一步努力,对煽、恐吓或协助他人自焚的犯罪分子采取行动(巴基斯坦);

  186.238  加强措施,将煽他人自焚的人员绳之以法(乌兹别克斯坦);

  186.239  继续打击“东突厥斯坦”恐怖组织,防止其从事暴力活,帮助受这些组织蒙骗和伤害的普通大众恢复正常生活(巴基斯坦);

  186.240  继续打击某些个人和团体从事的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活动(斯里兰卡);

  186.241  依照国际法保护朝鲜难民,遵守不驱回原则(捷克共和国);

  186.242  接受[联合国]难民署关于难民问题的各项建议,包括通过国家庇护法律(大韩民国);

  186.243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并依照不驱回原则等相关国际规范,对寻求庇护者和跨境难民提供适足保护,特别是来自邻国的寻求庇护者和跨境难民(大韩民国);

  186.244  继续促进发展权(纳米比亚);

  186.245  优先处理人民的发展权问题,并在中国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工作框架内,继续努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门);

  186.246  继续开展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水平方面的工作(白俄罗斯);

  186.247  加强旨在保障各项最基本权利的享有以及最偏远地区基本基础设施覆盖的行动(科特迪瓦);

  186.248  继续开展国际合作,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孟加拉国);

  186.249  加强旨在实现发展权的长期努力,特别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经验和最佳做法(黎巴嫩);

  186.250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减贫、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善治方面的国际合作(南非);

  186.251  进一步发展双边和多边合作与交流,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刚果民主共和国);

  186.252  在中非合作论坛下制定与非洲国家分享解决发展权问题经验的方案(塞拉利昂)。

  187.  本报告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和/或建议不得被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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