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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我们在行动

2014-11-02 10:19:03   来源:宜宾日报   作者:卢俊林 何静

  今年,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消费者维权意识正不断增强,消费者自我维权保护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记者从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障科和宜宾市消费者协会获悉,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都选择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记者搜集了一些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邀请专业法律人士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钟林江律师为这些案例点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分析能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更多有益的启示。

  【案例一】

  2013年11月,家住南岸的税女士与宜宾本地某房地产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总房款60余万元,首付2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在与税女士签订购房合同时,在得知税女士有车贷还有一年还清的情况下,销售人员承诺无偿帮助税女士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税女士付了首付款。

  大半年过去,因为税女士经济条件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不能给予贷款。税女士到房产公司退款,被告知若退款要收房款总价10%,即6万多元的手续费。无奈之下,税女士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与消费者协会。

  经调解,税女士与房产公司达成了协议,待车贷还清之后,房产公司无偿为税女士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点评:开发商销售人员在签订售房合同时对购房人所作承诺应当履行,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商品房销售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销售人员的承诺是否已经写进合同是关键。如果开发商只承认是协助银行贷款,不能取得银行贷款不能归责于开发商;相反,对购房人不能按期取得银行贷款的违约责任却是相当清楚地写在合同文本里,购房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走法律程序可能受阻,最终受损失的极有可能是消费者。

  所以签合同时就应当要求把所有重要的承诺都清清楚楚写进合同里去。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案例二】

  今年元月份,高县胜天镇的消费者邓女士在tcl网上商城购买了一台tcl黑色42寸彩电,收到电视机打开包装后,发现该彩电无法正常使用。在收到彩电的第六天,邓女士拨打了售后服务热线,对方告诉邓女士会派售后人员过来,但一直到三月份也未见售后服务人员。无奈之下,邓女士投诉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通过电话与广东的tcl公司取得联系,最终查询到了宜宾的tcl售后服务人员联系方式。4月,tcl宜宾地区的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出具了鉴定结论,符合换货条件,tcl公司将无偿为邓某更换同一型号的新电视机。

  点评:网上销售同样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义务。同时,销售商应当清楚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方式和服务电话,否则,生产商、销售商、网络交易平台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三】

  2013年11月,汪某花3680元在翠屏区江北一品牌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但没用多久,电动车就出现问题。汪某找到销售老板高某要求保修,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直到汪某支付了115元维修费后才对电动车进行修理。汪某认为自己的车尚在保修期内,不应该支付任何维修费用,故向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书面投诉,希望权益受到保护。

  翠屏区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经对电动车销售门市展开检查,其投诉事实成立。检查中,工商执法人员发现销售商高某同时还涉嫌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商家高某当场退投诉人汪某维修费及来往费用共500余元。

  点评:对于属于《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

  法律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条列入目录(《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案例四】

  9月10日,陈某在宜宾县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观音分公司叶某处代办了摩托车行驶证年审,一共花费320元,叶某并未告知陈某消费内容。

  不久,陈某从叶某处接收相关年审、车辆保险票据发现,叶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自组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内容为房屋建筑的火灾、爆炸、雷击保险。此份保险并不属于摩托车行驶证年审需要强制购买的保险。陈某联系叶某,要求退办此份保险,但遭到叶某拒绝。陈某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叶某退还陈某购买“自组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费用100元。

  点评:陈某委托叶某代办摩托车行驶证年审,双方即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叶某擅自为陈某购买自组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完全与摩托车行驶证年审无关,属于超越代理权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叶某承担。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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