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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和 孟庆涛:科技与人权失衡及矫正

2014-12-01 15:34:08   来源:中国人权网   作者:张永和 孟庆涛
  摘要:地质灾害的形成受控于由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所构成的环境系统。人为地质灾害成为我国地质灾害的主要肇因,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后果,也由人类自身来承担,这种“飞去来器效应”提醒我们,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结束了。科技是在现代社会的生产机制中生产出来的,其所具有的两面性及其在地质灾害领域所造成的后果,会导致具体人权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科技的运用需要得到法律的规制,而地质灾害防治行为准则及问责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地质灾害;飞去来器效应;科技;人权

  一、人类活动加剧与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是发生在地质环境中的自然灾害。即是在自然和(或)人为因素的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 根据形成原因,地质灾害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两种。由于台风、降雨、融雪、地震等自然力的作用而引发的地质灾害,是自然地质灾害;由于地下水开采、垦荒、开矿、工程开挖、乱砍滥伐、爆破、弃土等人为作用引发的地质灾害是人为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的形成受控于环境。这里所谓的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文社会环境。孕育地质灾害形成的自然环境因子,主要包括:①地质因素,如地壳运动(特别是地震活动)、地质构造(特别是岩石类型及其风化程度,岩体完整性程度)等;②地形地貌,如地形切割程度、高山陡坡沟谷发育状况等;③地表水、地下水活动,如水力性质、水体径流条件、流速、流量、动态特征等;④地表土壤及植被状况,如岩土体物性、结构组合关系,植被种类及其覆盖率等;⑤气候条件,如降水(降雨、降雪等)强度、量度,气温,风力风暴强度、风向等。孕育地质灾害形成的人文社会环境因子,主要包括:①城市建设,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或沉降、地下水变异等地质灾害;②资源开发,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可能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地震、土壤沙漠化盐碱化等地质灾害;③水电路桥工程,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或裂缝、地下水变异、地震、土壤茺漠化等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的形成本来要经历长时间的孕育过程,地质灾害的发生必然要经由地质因素充当媒介而对人类发生作用。地质灾害的爆发和一些极端气象条件之间具有相互关联性,“但一方面是地质灾害爆发和极端气象条件之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另一方面极端气象条件的出现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们仍然无法确定某个地质灾害会在何时以及以何种强度爆发。” 然而,人类活动对于地质灾害发生和加强的原因力作用加大,才是我国近来地质灾害在频度、规模及所造成的损害方面增大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07年,由于“地下水超采、不合理开矿及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目前占我国每年地质灾害总量的50%以上,并呈现逐步增长的趋势。” 而到2009年,由于人类活动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已经占到我国地质灾害总量的70%。比较明显的是,地面沉降、塌陷及裂缝等地质灾害多发生在城镇、矿区和铁路沿线。这些区域恰恰是人类活动剧烈、人为改造自然程度较大的地区。

  人为地质灾害成为我国地质灾害的主要肇因,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后果,也由人类自身来承担,这迫使我们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地质灾害与“飞去来器效应”

  地质灾害的发生机制或者说原因力一方面来自自然环境因子,一方面来自人文社会环境因子。当今社会地质灾害发生频度及危害性增大,与人为因素过多介入自然环境因子有直接的关系。“当今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规模小、频度高、危害性大的特点。这也是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一大特点。” 地质灾害发生频率与人类活动强度成正比关系,其所造成的损害也与人类活动强度成正比关系。因而,就形成了人为因素借助自然环境诱发地质灾害、增加地质灾害发生的频度并加重灾害损害后果的局面。

  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最终是由人类来承担的。无论是由于自然力还是人为因素,抑或两者共同作用而发生,地质灾害的不利后果都会作用到人类身上。大自然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和恢复机制,人类活动的介入,中断甚至破坏了自然机制的作用方向,而这种结果最终又反作用到人类身上。在此意义上,开始于地质灾害发生机制的人文社会环境因子,就象“飞去来器”那样,在旋转了一圈之后,最后又回到了原点。只不过,这次回归,同时带来了地质灾害的损害后果。“‘飞去来器效应’不必通过对生命的直接威胁来表明自身,它也可以影响某些次级媒介,如金钱、财产和合法性。它不仅对单个的资源反戈一击,而且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一个人。”

  “飞去来器效应”提醒我们,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结束了。“这意味着,自然不再能被放在社会之外理解,社会也不再能被放在自然之外理解。……自然既不是给定的也不是可归因的,而是变成了一个历史的产物,文明世界的内部陈设,在其再生产的自然状况下被破坏和威胁着。但这意味着成为工业生产循环一部分的自然的破坏,不再是‘纯粹的’自然的破坏,而是变成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动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此意义上,地质灾害的发生不能纯然理解为自然灾害,它实质上是人类自我生产出来的灾害,并且是由于人类的社会和制度结构性生产出来的灾害。因此,对于人类来说,地质灾害不再是危险,而是风险:“风险取决于人的决断,它引致的损害亦是由人的决断决定的;危险则是先于人的行为决断而给定的,引致的损害亦是由外在因素决定的。”

  地质灾害的风险性质,决定了地质灾害与人的意识、人的行为、人类文化和社会组织之间具有内在的关系。这正是灾害社会学、灾害人类学得以发生的内在根据。灾害社会学旨在探究灾害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本质上仍然是讨论灾害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当今地质灾害在本质上是由“风险社会”的结构性风险产生出来的,因而,讨论地质灾害与“风险社会”的结构及其功能之间的关系就具有特别的意义。而在“风险社会”的社会结构中,科技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三、科技的社会生产机制及其对地质灾害的影响

  “科技”不能理解为“科学”和“技术”的简单相加。现代科技由单纯的技术,在近代以来的短时间内迅速崛起,充当经济发展的引擎,并被发展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高度。科技在人类活动中大展身手,充斥到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甚至渗透进人的思维活动,强烈地影响着人类参与和改造自然的历史进程。科技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威力,不是因为科技是技术。科技肯定是技术,但这种技术是由现代科学支撑发展起来的技术。也就是说,只有在具备了产出科技的现代社会科技生产机制之后,科技发挥无与伦比的力量才是可能的。现代科学诞生于现代社会机制,是在现代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和知识结构中生发出来的。即,现代社会结构中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和知识,本身就是能够促进和保障现代科技得以生产和再生产的机制,科技是现代社会结构性生产出来的。

  现代科学产生于西方,从知识结构来看,是在人的理性和经验反对神学蒙昧的基础上自我确证自己的正当性的。现代科学之所以是科学的,与现代科学知识确立自己的知识正当地位和霸权有直接的关系。现代科学宣称自己的唯一正确性,在智识层面打击一切“非科学”知识,并以客观性标明自己的真理性。从而,现代科学及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技术宣称在价值上具有中立性。然而,人类对于科学技术的利用,显然受到价值的支配。因此,如果科技是价值中立的,那么,科技本身就不足以保证自己的非科学利用。作为科技基础的理性和经验的有限性,也决定了科技本身无法自主决定和控制自己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

  科技成为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强大武器,在人类对地质施加影响的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既包括科技作为人类的工具充当地质灾害的原因力,也包括科技对于地质灾害的发生过程和损害后果施加影响。从防治的环节来看,科技在地质灾害防治的各个阶段均可介入: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环节,具体包括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投入机制;②地质灾害预防环节,具体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巡查、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保护、地质灾害预警预报;③地质灾害应急环节,具体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地质灾害应急处理;④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环节,具体包括编制搬迁避让实施方案(搬迁范围、安置地点、补助政策等)、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⑤地质灾害治理环节,具体包括地质灾害治理原则(自然引发政府治理、人为引发“谁引发谁治理”)、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地质灾害专项治理(特别是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对于纯粹的突发性自然地质灾害,科技对于其发生不具有原因力,但科技可以在预测、应急、灾害治理等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对于人为地质灾害,科技在灾害发生、过程控制及消除灾害后果等环节既可以发挥诱发、加强破坏作用,亦可发挥积极作用。这就是科技在地质灾害中的两面性。科技的两面性及其在地质灾害领域所造成的后果,又会导致具体人权之间的冲突和紧张。

  四、科技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展现出的具体人权冲突

  人权理念具有抽象性,但在社会实践中,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是多样的。多样的人权,必然会产生具体人权之间的冲突和紧张。科技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两面性,把具体人权,如生存权、发展权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是环境权利之间的冲突和紧张,更为尖锐地体现了出来。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通过发展,人类社会意图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均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首先强调保障的即是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非常明确的肯定了一点,即一切人权的保障均需要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才是可能的。因而,发展,特别是科学发展才被提到了如此的高度。由于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经济环境的持续恶化,中国经济发展的重心被放在了扩大内需的层面上。这主要表现为国家进行各项公共投资,广泛建设大型工程,实施各项计划,通过保持不低于7%的GDP,来保证相当的就业率,使公民的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人权得到保障。

  然而,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经济,以保障公民人权为目的的人类活动的结果,往往又会造成对人权的侵害。据统计,重庆的地质灾害有97%都是滑坡,而滑坡多数是由于修建公路、铁路等人类工程活动造成的。在广州,因矿山开发、道路、水利、森林保护、旅游开发等基础建设、村民建房等人为削坡引起的地质灾害占所有灾害90%以上。在国家及地方政府实施的公共投资中,城市建设特别是大型的公路、铁路、轨道交通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矿开采等人类工程活动所引发的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或裂缝、地下水地上水质污染、地震、土壤茺漠化、河口生态环境恶化等地质灾害,及由这些原生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次级灾害,对公民的具体人权造成了巨大侵害,构成了对具体人权的挑战。如地震除直接造成公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外,由地震引发的塌方、地面沉降、火灾、瘟疫、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基本生活水准权、环境权利等均会造成极大侵害。

  人类活动对于地质灾害的发生及灾害后果加重的原因力的增大,及科技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展现出的具体人权冲突提示我们,科技在地质灾害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但这并非意味着人类对于科技在地质灾害领域的应用无所作为。地质灾害的防治实际上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在这个系统中,法律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的逻辑结构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的有效发挥,不在于法律构成要件的规定,而在于法律效果,特别是违反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设置上。这也就意味着,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科技的运用需要得到法律的规制,而地质灾害防治行为准则及问责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总之,面对地质灾害,我们需要利用灾害社会学理论进行制度调整,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作用,利用法律手段来抑制科技的非科学运用,以期充分保障公民的人权。

  (作者张永和系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作者孟庆涛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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