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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简谈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对增进和保障人权的作用

2014-11-28 14:45:14   来源:《人权杂志》   作者:张伟
  在过去几届北京人权论坛上,笔者注意到了一些中外专家和学者提出的“中国式人权发展”这一命题,甚至有些国外的学者建议应将中国的经验推及世界,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扫除人权发展中的障碍。这些经验包括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以国际人权条约为标准,不断完善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体制和机制;以国家规划的形式明确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响应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倡议,竭尽所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形式多样、真诚无私的国际援助等等。在笔者看来,我国的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是取得上述成绩的源泉和保障。

  在立法工作方面,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肩负着非常繁重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责任。近三十年来,我国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更多地贯彻了民主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无论对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还是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机关都相继出台和提请审议了一大批重要法律,已经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这些法律和法规一方面确立了受法律保护的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为人权的享有和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提供了法定的标准;另一方面,法律还规定了享有和实现人权、行政机关对人权采取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对人权案件的审判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为享有、实现、保护和救济人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定措施和方式。此外,全国人大已经批准和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等六个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使中国成为接受联合国人权条约比较多的国家之一。从1993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机构递交第一份履约报告以来,全国人大已经根据条约机构的建议,不断地修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领域的法律和法规。中国于2004年修改了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地载入宪法,使得人权的价值观深入人心,并由此带来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和变化。

  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要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在立法程序上,首先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要求,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以立法的民主性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法律的内容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准则。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又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①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在立法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要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为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立法上的以人为本,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观念变革问题。

  在监督工作方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宪法和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监督的形式做出了一些原则规定。这些监督制度包括: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即宪法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执行的制度即执法检查制度,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报告的制度,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制度,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的调查制度,罢免或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的制度等。为此,各级人大根据中央和当地需要,适时地开展对部门法或是专题问题的执法检查,这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权保护工作。此外,各级人大还非常重视人大代表的人权培训工作,从全国人大到各个地方人大,都定期地邀请人权专家为代表和机构工作人员普及人权理念和知识。这些工作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整体推动中国人权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展望未来,我国的人大制度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人大作为人权工作的推动者,是否有必要将人权的标准、价值理念和理政原则贯穿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在监督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各级人大是否应该依据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力,质询各级政府官员,要求提供书面的报告和文件,设立调查委员会,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此外,是否需要全国人大对提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各条约机构的报告及其反馈建议进行讨论和指导?如今保护人权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了,现在是否应该对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深入开展有关国际人权条约的教育和培训?应该讲,依据现行宪法,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对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可以大有可为的。关键是需要各级人大机关领导和干部增强人权观念和意识,摆脱长期以来制约我国人权发展的“人权政治敏感论”的束缚,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人权问题为增进和改善我国人权状况的历史机遇,依据国际人权标准和国内法,以平和的心态,分析和解决中国前进道路上遇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不可能不出现人权问题,它们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处理人权问题的态度和方法。历史一再证明,任何企图掩盖或者搪塞人权问题的社会,最终都会爆发激烈的冲突和动乱。人民代表来自人民群众,最应该能够感知和把握社会的动脉。代表们的人权意识增强了,自然会提高对人权问题的感知度,从而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笔者建议全国人大考虑依照联合国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简称“巴黎原则”),在中国设立一个独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专门的国家机关,即联合国通常所称的“国家人权机构”。全世界100多个国家的实践证明,国家人权机构是国内人权保护体系的核心,可以成为立法机关的一个重要帮手。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实践中有机会获取第一手的素材和经验,在日常工作中熟练掌握人权的法律和政治标准,因此国家人权机构具备参与立法工作所需要的实践和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人权机构有能力充分注意到新的法律存在哪些技术缺陷,及时发现的现有法律中并未适当解决的某些人权问题。此外,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国家人权机构不受政府的制约和影响,以便在人权问题上做出中立的判断和平衡。另外,国家人权机构参与法律的草拟、修改和审查工作,能够从源头上确保国内法律和法规符合国际人权条约的要求。总体来看,国家人权机构参与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只是一种附加的保障。与此同时,人大、司法和行政机关必须担负起促进和保障人权的职责。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是伴随人类社会一起成长的。正如习近平同志提出的那样,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晨也曾指出,中国的人权状况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中国政府正在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更大成果。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特别提醒大家要清醒地意识到,中国在理顺科学发展和人权保障关系、并实现二者有机融合方面存在着明显差距,包括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太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司法体制还需要深化改革,民主法治还不够健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发展还不平衡,贫富差距还比较大,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可以说,面向未来,中国前行的道路仍旧任重而道远。在此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在保护人权与实现人权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历史证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带来的是一个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富强。只要我们开动脑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一定会实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

  注释:

  ①以上参见信春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关于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http://www.southcn.com/nflr/llzhuanti/xfjd/200405111011.htm,200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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