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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世平:中华文化中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探索

2014-11-27 11:35:18   来源:中国人权网   作者:崔世平
  一、序

  众所周知,以关注、尊重、发展人权为核心的人权价值观,发轫于西方,成型于西方国家主导制订的《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国际公约。中国虽然已签订一系列人权国际公约,但它与西方国家在人权的具体内容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最主要的是基于中华悠久传统文化与西方文明之间的不同差异,塑造出不同的人权观。

  中国有一句谚语: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空间的差异塑造了不同的地域文化特征,而时间又会形成源流回异的历史文化背景,在空间与时间的双重建构下,我们放眼世界,国与国之间何止有十里、百里之距?历史发展进程何止百年、千年之别?不同国家各有属于自己的文化传统,“一种文化构建出一个所属文化的国家,这个文化的国家有一种传统,它使得中国人和其它人有着不一样的价值标准、生活习惯和精神气质。” 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所以对于西方的人权学说,中国并不能全盘照搬,而是要肯定特定的基本原则,再考虑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创造与发展一套适合的人权保障体制。

  与中国其它遭受过殖民统治的区域相比,澳门虽被葡萄牙殖民统治数百余年,但中华文化的主体性从未动摇,并在与西方文化接触过程中能够共生共融。这一独特的地域与历史的背景,也决定了澳门人权观的独特性。本文拟扼要地透过分析中华文化与西方在人权观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进而以澳门人权事业的发展为例子体现中西方文化交融的特点。

  二、中华文化的价值观

  在分辨国与国之间差异的时候,其中一项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检视双方的文化传统及人文精神,从横向的角度比较两者的分别。对于西方的人权观念而言,中华传统的文化观念中并没有相关的说明,但它亦有朝此方向发展的思想土壤。以下试以“人”和“心”两种观念说明中华文化的传统价值观。

  中华文化传统喜欢讨论“人”,而对“人”下的定义为“仁者,人也” ,是将明确的“自我”疆界辟除,“仁”是“人”字旁一个“二”字,亦即是说,只有在“二人”的对应关系中,才能对任何一方下定义。“传统中国,这类‘二人’的对应关系包括: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这个对‘人’的定义,到了现代,就被扩充为社群与集体关系,但在‘深层结构’意义上则基本未变,但中国人社群性的偏向也不等于说没有了‘个体’,只是使‘个体’的表现比较隐而不彰。” 这方面的中国传统人文观念与西方人权思想中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与价值有所契合,但中国的传统文化更重视群体的和谐、人际相处的和合,形成中华文化特别之处。

  另一方面,正如孟子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他所理解的“心”是道德心,其机能是“思”,所以说:“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但孟子的“心”(亦称为“本心”)同时也是“良知”、“良能”,故它涵盖《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所说的“理性和良心”两者。 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较为显著的分别在于我们传统的人文精神是生于礼治环境,而西方文化却是源于法治环境。两者相较而言我们更重视自身的自律道德。从中可以看出,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虽然没有明确的人权定义,但却有另一条属于我们 “人权” 的思想道路,而不必非要陷于西方人权观的窠臼之中。

  三、中华文化与西方的人权共性

  不同的地域文化和历史背景的人们,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对人权文化的认知有一定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如此,东西方人权文化中仍有共性迭合的部份。在当今世界,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一切人在权利和尊严上的平等。 上述两种可称为“普世价值”的原则,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均可找到其对应的内容,这些内容与西方人权观念相融的,甚至是有利于其发展。比如儒家思想中的“仁”,这个概念所主张人的仁心或同情心是逐步扩展的,“首先是自我的道德修养,然后是关心与自己有某种家庭或社会关系的人(如家人或朋友),然后再把这种关爱之情进一步扩展至离自己更远更远的圈子里的人,直至全人类(这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根本性的伦理原则)。比如,儒家文化亦特别重视教育,认为可通过教育,蕴藏在每个人心中的美善的可能性才能真正体现和发挥出来,肯定每个人在道德上的自主性和可完善性、相信人性本善和“人皆可为尧舜”(即肯定所有人在求学、进行道德修养和达到个人成长方面的能力的平等性)。此外,在人权思想中较晚期出现的关于各种弱势群体的权利(例如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士的权利),也与儒家的仁爱理念中对于社会中较不幸的人的特别照顾,互相呼应。”  

  人权所表达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我们认识到在人权上最基本的共性是对人性中高贵情操的呼唤、人道的关怀、对弱势族群的同情、以及对人的尊严之坚持,这是一种普世价值的诉求。而我们澳门各方面的包容便是对世界普世价值标准的另一种实现方式,使中西文化与精神文明合二融一,成为真实的共同价值观。

  四、中西方在人权上的互相学习

  事实上,在东西方文明发展史上,“民主”和“人权”均有其共性的价值追求,亦有其在各自社会发展阶段呈现的阶段性、地域性的差异。在东方的中国与日本有阶段性差异;在西方社会的美国、英国、德国亦有此阶段性差异。这恰恰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多样性一个有力的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说,忽视人权发展意味着忽视文明发展的多样性。那种试图统一其它文明的作法,已被公认为是有损对文明发展尊重。同样地,那种不顾及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而试图统一各种人权、民主标准取代其它人权、民主标准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因此,若果把西方所建立的整套价值观念强加给中国,要求一个拥有五千年文化的国家完全实行,当中在社会传统、人文精神上必定出现抵触和矛盾。根据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的定义,“文明”(Civilization)是使各个民族差异性逐渐减少的那些东西,表现着人类的普遍的行为和成就,它与未来有关,表示着将来普遍的趋势和方向。而“文化”(Culture)是使民族之间表现出差异性的东西,它时时表现着一个民族的自我和特色,它与传统有关,表现着过去对现在如影随形的影响。 从上述的说明,我们很容易明白为何沿自于西方的一套文明观念难以硬搬在中国的身上。中国是一个富有五千年文化底蕴的国度,自身的一套人文精神和道德价值标准从古至今一直被承袭下来,成为现今大部分中国人的人文基底,凸显出中华文明的独特性。然而,由于现代地球村的观念,让世界众多国家透过各种机制和目标联结起来,自然而然不同的国家也要学习别的国家的文化以及文明,这就需要了解国与国之间的民族精神和发展状况的差异,为未来的全球合作缔约获大部分人肯同的协议和公约。

  当然,西方在近代所订立的人权观念并非绝对的唯一标准,不完全适合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需要。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社会、经济以至民生上仍有很漫长的发展道路,现在对于中国来说,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将扶贫开发作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基点,适应了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为当前最迫切的和首要的任务。因此维护和发展人权,不能用单一种标准替代其它,而是要以开放性的包容,尊重不同国情的独特需要。西方“人权”、“民主”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发展的阶段性一样,中国的“人权”、“民主”也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中国现今在维护和发展人权、民主和自由上愿意学习西方;而西方相当一部份人士也在注意东方,学习中国文化,以解决西方文化所面对的内部冲突。这种现象其实是早已有之,人类文明正是不同文化群体,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推动发展;因此在人权的问题上,中国愿意学习西方的文明观点,而西方亦应尊重中国的文化特性,相辅相成。为全球人类谋求真正的福祉。

  五、中西交融学习结晶──澳门

  综观上述,贯彻人权必须从各地的具体情况出发,因地制宜,订定一套能稳定自身发展的人权保障体系。“不求诸人,反求诸己”,我们审视澳门的人权发展,也许可提供一个中西文化共同形成和谐价值观的经验,表现澳门的独特之处。祖国对澳门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视的。在回归前作为葡萄牙殖民地的关系,《欧洲人权公约》适用于澳门,但由于澳门回归后《欧洲人权公约》将不适用,将造成澳门在人权条约方面的空白情况。正因为如此,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和咨询期间,提出应在澳门基本法写有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澳门适用的条文内容,以使澳门居民安心。该建议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和接纳,并透过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就此进行接触谈判。最终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澳门基本法”之前,葡国国会通过第92/413号决议,并刊登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的《澳门政府公报》。

  不仅两个“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此,澳门在执行和维护人权方面还有独特的方式,展现澳门人的和谐与智慧,并将中西文化二合为一,以中华文化为体,西方制度为用,构成特别的社会形式──其中协商文化、包容文化及慈善文化更是澳门人权事业发展的结晶。如果把人权观念放在哲学的层面上讨论,对于人权的保障即是维系人的精神尊严与物质世界的平衡,以西方的法治制度来规范,形成现在依靠人权制约法律来维护人的精神需求及配有得到物质文明的平等机会。简言之,人权又可看作为一个法律、精神与物质三者相互平衡的铁三角关系,可以由此结合澳门人权事业的三个特殊形式,阐述澳门这个中西交融的地方在人权上的中西学习结晶。

  (一)协商文化──高于法律的自愿沟通

  澳门登记有约5,000个社团,这些社团除了提供康乐、咨询、帮助之外,亦进行非官式而具权威性的协商对话,为居民谋求合理权益及寻找有利的发展权利,所以澳门浓厚的社团文化促成了协商文化在社会有效地实践。这种协商文化不是法律规定形成,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是高于法律。这种文化是建基于澳门具有中华传统文化自律道德的特点的同时,亦被葡萄牙人所带来的议事文化所影响,中西文化底蕴互相有机结合,致使澳门社团在法理之上进行为居民福利自觉进行的协商沟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澳门建筑置业商会与澳门建造业总工会一直就建筑工人最低的合理薪金进行劳资协商制度。在1970年开始至今,每年一直就建造业技工和女工的最底薪金磋商,寻求劳资双方皆能接受的薪金水平。这个以一个商会代表该行业雇主和一个工会代表全行业工友的协商,是在没有法律规定下的“集体谈判权利”的实践,虽然两个会都不是行业上唯一的相关代表,但这个行为至今仍行之有效。事实证明,澳门独有的协商文化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社会管理模式。

  此外,澳门在上世纪90年代,有大量的木屋需要迁拆,但由于当时的澳葡政府与地产发展商都不能协调居民大众的要求,令迁拆计划一再受阻碍。这时候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发挥桥梁的作用,促成市民与政府及发展商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一方面维护和保障了市民的权益,另一方面亦让社会正常发展。

  澳门通过民间社团这种非官式的协商文化,推动官民、劳资人与人之间的有效协作,毋需以法律来规范约束,亦有效保障其发展权及财产权,缔结社会和谐。澳门的协商文化无疑以高于法律的方式自觉地进行有效地沟通合作,发扬中华文化自律道德的优点,这是一种更高一层的人文精神,走出另一条建基于法律以上更高境界的维护人权之路。

  (二)包容文化──互相尊重的实际体现

  澳门是一个中西文化深入交融的城市,体现出高度的包容文化特点,以上述的法律、精神与物质相互协调的铁三角关系来说,它是一个多元文化精神共存的体现。座落于白鸽巢公园的“拥抱”纪念塑像,象征不同的种族与宗教在澳门相互交融,和睦共处,“宗教信仰和传播完全自由。世界上各主要宗教及教派在澳门都有其各自的传播对象,各种宗教和平相处,互不干扰。” 世界的五大宗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及其它宗教分支都能在澳门设有分社,如国际创价学会、巴哈伊教、国际联密佛教慈航会等。因此在澳门的公开场合之中,常常可以见到不同宗教领袖在同一场合主持宗教仪式的情形。这种对宗教文化的高度包容性,不但维护了澳门居民宗教自由的权利,而且正是在这种包容文化的氛围中,不同宗教不作正邪之分,不作尊卑之别,使不同宗教能在澳门传扬发展,这种真正相互尊重而共存的大同观,为澳门文化添上色彩,塑造出澳门市民精神的彩虹文化,呈现出另一种对普世价值观念的认同形式,为倡导一种融合中西文化特点的意识形态而作出最好的说明。

  另一方面,澳门的建筑亦突出地表现了这个地方中西文化融汇为一的特殊性。一些代表性建筑本身便融合东西方风格。如大三巴牌坊是圣保禄教堂遗迹,由意大利籍耶稣会神父设计,以日本工匠的技术协助建成,“原建筑为巴洛克式设计结构,但当中可看到一些具东方色彩的装饰雕刻,三四层左右两侧选用中国民间喜闻乐见的石狮雕像。牌坊后壁夯土残迹说明,这座西式设计的建筑是采用了东方的传统技术施工和装饰;又如三大古老教堂之一的风顺堂,“屋顶采用中式金字瓦面;普济禅院正殿位于右侧前方的一尊贴金罗汉一反传统,竟然变成欧洲人造型。” ,可以说,西方的建筑文化发展在东方的澳门得到进一步发展,与中式的传统互相辉映,共同融洽,塑造出澳门独特的多元文化,成为澳门珍贵的文化底蕴。以上文化精神共存的特点,亦是对人民自由权及社会发展权的具体表现。

  (三)慈善文化──将心比己的无私奉献

  现在澳门拥有较丰富的物质生活,澳门人没有把丰富的物质独享,愿意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为世界上其它需要帮助的地方的人民无私地伸出援手,无分中西,守望相助,分享物质成果,体现澳门人高尚的情操以及对生存权及获助权的高度重视。然而,澳门社会早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时候已具有慈善文化的社会风尚。过去澳门主要是透过慈善社团协助弱势群体,如同善堂、仁慈堂及镜湖慈善会等等就是其中的一些例子。其中最让本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是家父生前在同善堂中的工作。澳门同善堂创办于1892年,是一所有逾百年历史的民间慈善机构,一贯致力于助贫施济、赠医施药、免费教育等服务。然而在澳门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整个社会经济不景气,家父崔德祺先生作为同善堂的主席,他一方面忙于处理堂务工作,另一方面踌躇筹集经费的事宜。多次听到他要向银行贷款来支持日常的慈善服务工作。这件事情现在看起来会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事实上家父无论富裕与否都坚持维系同善堂的运作,帮助有需要的社会人士,他一直以做善事视为己任,推己及人,正好印证了澳门人对慈善事业的坚持和执着。

  而仁慈堂是澳门最早成立的慈善组织,从1569年成立至今,一直肩负慈善救济的工作,“给予饥者食、渴者饮、寒者衣、收留贫穷者、医治病者、殓葬死者” ,它更开办了中国第一间西式医院,并设育婴堂、麻疯院、老人院、孤儿院等机构,以慈善为怀的精神帮助各样有需要的人士;此外,在十九世纪末成立的澳门镜湖医院慈善会,是澳门历史悠久的华人民间社会福利团体,它下设的镜湖医院、镜平学校和镜湖殡仪馆等机构为当时的社会大众“赠医施药、安置疯残、停寄棺柩、修路、救灾账济、平籴、施茶施棺和兴学育才等慈善工作” ,孙中山先生亦曾于镜湖担任义务西医,倡导无私助人的精神。除了以上以慈善助人为宗旨的团体外,澳门其它的社团亦积极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协助,体现澳门良好风尚,如澳门建筑置业商会在澳门社会上遇上经济萧条的周期,工人缺少工作机会发动义助捐款,通过澳门建造业总工会发放予有需要的工人,让他们渡过难关。综合上述,澳门早于开埠的时候慈善文化已开始在澳门孕育,凭借澳门居民大众的守望相助、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薪火相传,维系至今。

  另一方面,对于小城以外的其它地方,澳门居民亦不分彼此地伸出援手,如2004年发生南亚海啸造成严重的人命及财产破坏,澳门社会充分发挥守望相助的精神,为他国积极筹款及储备物资。根据澳门红十字会的统计,在短期内共筹募了4,100万澳门元救灾款帮助南亚地震海啸灾区重建家园,表达澳门对受灾地方人民一份祝福与支持的无私心意。而在三年前的中国汶川大地震中,根据澳门红十字会的统计,澳门共捐善款60多亿澳门元,按地区人均捐款数额计算,澳门高居全国各省区、直辖市第一,而且澳门特区政府承诺在今后三至五年内,向四川分期支付总数约55亿澳门元赈灾款项,援建四川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体设施和民居设施等多个领域;这一系列慈善救灾的举措得到澳门市民的肯定及支持,不但表现出澳门人团结友爱,守望相助的邻里风尚,亦体现对祖国受灾同胞血浓于水的感情,更展示出澳门市民对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权和获助权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六、总结

  综合上述,中华文化的传统人文精神与西方的人权观念有其相切合之处,尤其是对人的尊重与本性的赞扬,凸显出以自律道德为引导的人权观。中华文化这种高于法律要求对人的尊重与自律,无疑是实现当代人权宣言条约的一条新的道路,西方的人权思想可汲取这方面的有益元素,让人权观可适合于世界不同的国情文化,为人类谋求真正的福祉。

  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有着悠久的中华文化传统,亦因为历史的特殊性接触到西方的文明观念。可以说,澳门以中华文化为体,西方体制为用,让中西文化在这处有机融合,创造出自身独特的人权发展方式,通过协商文化、包容文化和慈善文化,体现法律、精神和物质互为调节的和谐社会状况。现在,澳门肩负起特别行政区的使命,起着“一国两制”的重要示范作用,而且亦作为一扇窗户,让东方了解西方,亦让西方认识东方,澳门人权事业的发展,向世人证明,包括人权文化在内的东西方文化,以“包容尊重、合作共存、和谐齐进”为原则,为祖国及世界的人权事业发展起到一个成功范例。

  (作者崔世平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澳门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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