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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显辉:澳门妇女权益保障

2014-11-26 13:37:49   来源:中国人权网   作者:黄显辉
  一、引言

  随着祖国改革开放,维护人权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男女平等,是人权的最基本追求。中国在保障妇女权益这个任务上亦取得骄人成就。澳门回归祖国即将迎来第十二个年头,在这十二年中,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本澳成功实践了“一国两制,澳人治澳”的伟大构想。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升,妇女的地位与日俱增,妇女权益的保障也日益完善。

  近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澳门性别差异的研究,研究澳门男女平等的情况。从有关调研得出,整体而言,澳门女性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较好,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澳门的男女平等状况,在大中华地区以至世界范围内,都属于平等状况较高的水平。

  能取得上述成功,除了澳门政府和民间团体一直以来的努力以外,法律制度的相对完善功不可没。

  法律,很大程度是人类社会价值观的反映,包含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取向。所以,研究某一地区的法律便能明白该地区市民对某范畴的价值取向。本文将会从澳门现行法律的角度去介绍澳门妇女权益保障,从而让大家了解澳门社会价值观与澳门妇女人权保障的关系。

  首先,我们会从宪法性法律和国际公约层面介绍一些基本原则,然后会从工作、家庭、犯罪等方面,探讨澳门现行法律对妇女所提供的保障。

  二、《基本法》及国际公约对女性权利的规定

  在保护妇女权益的任务中,法律为其中一种主要手段。在澳门,保护妇女权益的主要依据有二,分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

  随着澳门回归祖国而生效的《基本法》,作为澳门特区的根本大法对男女平等及妇女权益作出明确保障。《基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因此,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男女双方都平等地去享有与承担,也就是说,妇女享有《基本法》赋予澳门居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包括工作、言论、婚姻等范畴。

  另一方面,根据《基本法》规定适用于澳门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区际协议,亦关注到妇女权益的保障,例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它规范了男女平等方面的事宜,包括女性在教育、健康、家庭生活、工作机会、经济、人身安全等各方面的权利。此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亦为男女平等,女性权益定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尤其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

  由此可见,透过《基本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男女平等作为其中一个根本原则体现于各项立法,让澳门妇女的权利受到最根本的保护。接下来,让我介绍妇女的权益、男女平等如何在澳门立法方面具体落实。

  三、在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保障女性权利

  (一)劳动关系

  男女平等是否能够充分落实,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工作、就业等层面。要落实男女平等,保障女性权利,就必须保障妇女在工作、就业上,得到与男性相同的权利与机会;以及就女性的特殊情况,提供特别及适当的保护。

  澳门现行《劳动关系法》第7/2008号法律,于2009年1月1日生效,进一步保障澳门女性工作者的权益,对女性的保障主要有以下方面:

  1、平等原则

  《劳动关系法》明确规定了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于该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对于就业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男女均享有相同权利,并不因为性别、婚姻状况等因素而有所差别,例如在招聘广告中,除基于某些工作的特殊性质外,其它工种不能直接或间接标明性别限制,或以某性别为录取的优先条件,性别不能作为考虑因素。在薪酬、待遇、晋升等方面,法律规定男女一律平等。薪酬需以客观标准议订,以同工同酬为原则,若以性别作为考虑因素则视为歧视。同时亦规定男女得到相同的晋升机会,不可以因性别而有所差异。

  2、对女性的特别保护

  除了平等原则外,法律也因应女性的特殊情况,为其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包括:

  (1)禁止作出危害女性生育能力之工作:基本上,男女在选择职业上享有自由,但由于要对女性的健康作出特别的保护,所以法律明文禁止,女性从事对其生育功能造成实质危险或潜在危险的工作。

  (2)产假:女性雇员可因怀孕而获得56天的产假,而工作满一年者,其产假是有薪的。

  (3)怀孕的保障:法律亦订定了相关规定,保障怀孕妇女的工作权益不因怀孕而受损。主要规定为,怀孕妇女在怀孕期至分娩后的三个月,不得被无理解雇。而且,在上述期间,女雇员不得被安排担任对其身体有不良影响的工作。

  (二)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向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质。而在该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所有居民只要符合条件,均有平等权利参与社会保障制度。

  三、在家庭关系中对女性的保障

  过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国传统的固有观念。但随着社会发展,这种观念日益被改变,而这种改变反映在法律上。法律作了相关的规定,以确立男女双方在家庭事务上享有和承担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家庭、婚姻,是夫妻双方共享的,不存在一方权利优于另一方的情况。澳门现行法律规定,婚姻以夫妻双方具有平等之权利及义务为基础。家庭事务之管理权属夫妻双方所有。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 

  结婚以后,无论妻子还是丈夫,均可以将对方的姓氏加在自己的姓名上;不过,要清楚一点,这一行为是权利,不是义务。不再存在女方婚后必须跟丈夫姓的情况。

  婚后,双方亦可以从事任何职业或工作,无须对方同意。可见,男主外,女主外的观念,不再成为定律。

  (二)夫妻双方的财产

  结婚以后,关于财产的问题又如何规定呢?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自由订定财产制度。

  对于家庭居所(即夫妻共同生活之住所)的管理,不可以因为该财产归谁就由谁管理和自由处分。即使在离婚后,家庭居所,亦不会以所有权归谁就归谁来处理。

  上述规定体现了对夫妻相对弱势方的保护,尤其是女方。现今社会,虽然男女日趋平等,但是仍有为数不少的妇女为了家庭而放弃事业。根据澳门妇女现况的有关报告指出,澳门有三分之一的妇女为了家庭而放弃其事业。

  (三)关于离婚方面

  婚姻应该是美好的,可是世界尽难完美。即使法律不主张离婚,但还是规定了两种离婚的方式。分别是两愿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一般以另一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的。

  若以另一方犯错而提出诉讼离婚,犯错方一般都负有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但是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按照实际的情况,对法律规定没有接受扶养权利的人给予被扶养权利。尤其对于一些曾对家庭有付出的人。所以,即使当事人负有过错,或双方都没有过错,其亦可得到扶养。这样的规定,对于为家庭放弃事业的女性提供了很大的保障。
 
  四、女性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

  女性由于身体条件的关系,经常成为犯罪的受害者,所以法律必须明确对妇女的保护。尤其在以下犯罪:

  (一)性犯罪

  1、一般的性犯罪

  在澳门现行法律当中,主要规定了以下的性犯罪,包括强奸、性胁迫、对无能力之人的性侵犯等罪名。这些罪名都以保护女性的性自由为主。而法律亦规定了,如出现使受害人可能患上性病、怀孕、患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症、自杀或死亡等情况,相关罪行的刑罚都会加重。

  现行澳门法律没有特别定出“性骚扰”的罪名,但并不代表这种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尤其对未成年人方面。刑法规定,对未满十四岁之人说猥亵话,或向其展示色情文书、表演或对象,又或利用未满十四岁之人拍摄或录制色情照片、影片或录制品,可处最高三年徒刑。法律并没有对年满十四岁之人作出相同的保护,然而,某些具严重程度的“性骚扰”行为仍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法律将一些较严重的“性骚扰行为”视为“性胁迫”的一种。例如上司向女性下属进行严重“性骚扰”行为,便很有可能以“性胁迫”罪名被定罪。

  2、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与世界普遍情况一样,对于未成年人,澳门有特别的保护。对于澳门刑法,年满14但未满18岁的青少年定义为未成年人,而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则定义为儿童。为保障上述两者的生理及心理有健康的发展,在性犯罪这个范畴里面有特别保护。

  (1)对年满14但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规定,若与未满16岁之少女发生性行为,即使受害女性属自愿的性质,很可能构成犯罪。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会被定罪,这个条件为:“利用未成年人之无经验”而与之发生性行为。而 “无经验”则是所谓的“无知”,即是不法者用各种手法,引诱无知少女与其发生性行为,从而在其身上发泄和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性欲。而对于一些生活放纵、行为不检点的少男少女,在他们之间发生的性行为,便不可能按上述规定而被定罪。

  (2) 对满16岁而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年满16岁而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由于考虑到其心智相对成熟,所以上述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包括年满16岁而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然而,并不代表法律并不为他们提供保护。根据澳门法律规定,负有扶养或教育义务之人,若利用职务之便,对受害人作出性犯罪,亦会被判处徒刑的。

  (3)对未满14岁之未成年人之保护:对于未满14岁之未成年人,法律对其保护更大。由于考虑到未满14岁之儿童心智尚未成熟,所以对于性犯罪,法律并不以“利用未成年人之无经验”这一情节作为入罪条件,这充分体现出对女童心智健康的保护。

  (二)对操纵卖淫与贩卖人口者的遏止

  有些妇女因为生活的问题,被迫出卖自己的身体而从事卖淫工作,赚取酬劳。而从古到今,均有不法份子利用女性的身体条件,采取各种手段,威迫、利诱妇女卖淫而从中获利。所以澳门法律订定了“淫媒”、“操纵卖淫”等罪名,对操纵卖淫者进行处罚。

  而现在的卖淫事业不但是有组织进行,而且还是跨地区、跨国进行的。往往会通过贩卖人口这个手段,强迫女性从事卖淫事业或进行性剥削,从中获取巨大利润。贩卖人口是一个古老的罪恶;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意识的高涨,人口贩运的问题受到全球的重视。它已经与贩毒以及恐怖活动共同成为当今国际最严重之三大犯罪,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对于贩卖人口这个问题,除了需要国际公约、国际间的合作外,还需要本地立法进行保障。因此,澳门于2008年订定出新的法律,进一步打击贩卖人口犯罪。贩卖人口的手段层出不穷,包括以暴力威迫、奸计诱骗、利用受害人精神上的脆弱等等。而新出台的法律则对上述多种情况作出规定,进而实行更有效的打击,进一步保障妇女、小孩等群体的人权。

  (三)家暴

  在过去婚姻关系中,女性在经济上经常依赖于男性,形成在家庭主导权出现男强女弱的情况。若不幸出现家庭暴力,受害方往往为女性。因此,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伤害,这个价值观必须反映在法律上。事实上,澳门法律对这方面的犯罪有专门的规定,澳门刑法规定,对配偶或事实婚者施以身体或精神虐待之人,会被处以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家庭暴力的保护范围,除配偶外,同居者也是受保护的一方。而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不一定是施加在身体上的,也可以是施加在精神上的。

  五、小结

  透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男女平等这个普世价值观,亦体现于澳门立法中。在工作、就业、学习等方面,法律对妇女提供了相当的保障,以确保女性在平等的前提下工作、学习。此外,因应女性的生理情况,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以保障女性的因怀孕而得到特别的保护,及不因怀孕而丧失工作。

  在家庭方面,确保男女双方获得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同时,亦透过家庭居所、扶养等制度保障因为家庭而放弃事业的女性。

  对于女性人身安全方面,法律订定多种罪名,以保障女性免受性犯罪伤害。此外,透过适用国际及区际协议、国际和区域合作,打击跨境的有组织操纵卖淫与贩卖人口犯罪,对女性身心安全做最大的保障。

  由此可见,以基本法为根本依据,结合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和区际协议所订明的指导原则,澳门立法机关透过多形式的立法对澳门女性的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保障。然而,鉴于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完全的男女平等;所以提高女性权利,保障男女平等继续成为澳门一项任务。继续加强、优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同时配合教育以及政府和民间的力量,为保障妇女权益、争取男女平等作出努力。

  (作者黄显辉系中国法学会理事、澳门立法会议员、澳门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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