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宿迁公证处为来自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的种植户赵某办理了提存公证。
赵某八年前和南蔡乡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的十亩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合同上约定如果该土地被政府征用,赔偿款归赵某。现在该土地被政府征用,村委会违反了当初的约定,想领取该土地的赔偿款,所以当赵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村委会上缴土地的承包款时,村委会拒收。赵某为了证明自己正常履行合同,于是向宿迁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将应付的土地承包金存到公证处的提存账户,由公证处向村委会发出通知,催促村委会有关人员来公证处领取该款项,如果预期不来,该款项上缴国家。
近年来,宿迁公证处紧跟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将公证工作的重心向“三农”倾斜,拓展公证服务业务,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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