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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购房瞒孙子 起诉维权得保护

2014-11-02 10:27:30   来源:新民晚报   

  决定起诉对于小王来说是很艰难的事,因为他要告的是他的至亲父亲、姑姑和叔叔。作为小王的律师,我只能告诉他,将他的这些亲戚作为被告,是法律规定的,是必须的。最终小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在起诉状上签上了自己名字。

  作为原告的小王的父亲,是当年去新疆的支边知青,小王是回沪知青子女,回到上海后,小王的户籍就迁入了奶奶居住的老房子处。之后,老房拆迁,小王和奶奶一起分得了本市A处一套公有住房,祖孙两人一起在该房屋居住生活。今年初,奶奶因病过世了,当谈到奶奶的遗产继承时,小王才知道A处公有住房已在2005年由奶奶出面购买为产权房,产权证上奶奶只写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小王只有求助于律师。在我的建议和帮助下,除了调查该房屋的产权信息等资料,还前往相关管理单位调取了小王奶奶将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的相关材料。其中有一份《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有一个小王名字的签名,但小王一眼就看出,这个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上面的盖章也不是他所为,他从来没有见过这个协议书。

  庭审中,我认为在祖母过世后,小王才得知祖母与售房单位在未经小王同意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祖母一个人名下,祖母的行为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确认小王的奶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对此,作为祖母继承人的姑姑和叔叔都认为购房时虽然小王不知情,但是因为小王是回沪知青子女,是母亲隐瞒家里人才将小王的户口迁进来的,其他兄弟姐妹都是不同意的,没有母亲,小王的户口还在外地,所以母亲对她自己的房子是有决定权的。售房单位称当初购房时,他们对相关材料只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所以《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的签字是不是小王本人所签,售房单位是不清楚的。对于小王的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处理。

  针对被告的辩称,我提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从本案事实看,小王是A处公有住房的同住人,依法享有居住、使用、购买该房屋的产权的权利,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行使。小王现在提出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的签名及盖章非其本人所为,被告小王的姑姑和叔叔认可小王在购房时是不知情的,也未在协议书签名。而且售房单位只对协议书作形式审查,而不是对协议书上的签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不确认小王对购房是知晓的,也不确认协议书上小王的签名和盖章是其本人所为。综上所述,小王的祖母在未征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理应排除妨碍,故小王要求确认祖母与售房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祖母与售房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收到判决后,看到小王不再纠结的笑容,我也会心一笑。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青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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