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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论研究座谈会

2014-10-31 09:28:21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91年4月20日召开“人权理论研究座谈会”。中国法学会名誉会长张友渔和该校及外校、外单位有关专家学者40余人到会。与会同志集中讨论了人权的理论问题,展示了近两年来这一研究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提出了如何进一步推进人权问题理论研究的具体构想。现将讨论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权问题理论研究的重大意义

  与会同志认为,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国内政治斗争和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焦点之一。这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学术问题。我们理论工作者有责任用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正确地向人民,尤其是广大青年宣传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澄清被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搞乱了的人权理论是非,揭露西方资本主义大国“人权外交”的实质,同时,要实事求是地看待我国的人权现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我国人权制度的措施和对策,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与人权的法律制度。

  与会者认为,关于人权理论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马克思主义在指导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在批判地继承和改造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相对立的、无产阶级的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对于人权问题的理论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而建立富有时代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体系,则是历史赋于我们的神圣职责。

  也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主要是从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中立论,不能说已经构成了完整的人权理论体系。因此,对当代人权理论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能只以马恩对人权的论述为限度,还应该强调运用马克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现实出发研究人权问题。

  二、关于人权的概念和内容

  主要有5种观点。

  1、大多数同志认为,人权同民主、自由一样,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同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国家,不同阶级和政治倾向的人,对于人权涵义的解释是不可能一致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权利是社会、国家和法律所承认、规定和赋予的权利,而不是自然存在的。其核心是所有制问题。人权不是抽象的、超阶级的、无国界的,而是具体的,有阶级性和主权性的。不被社会、国家和法律承认的权利毫无意义。人权的内容、范围及其实现,既受国家政权的性质、经济基础和科学文化水平的制约和限制,更要直接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是有阶级性的,因此,人权没有共同性而只有阶级性。或者说,要看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地位是根本对立的,因此,不可能有共同的人权。人权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

  2、有的同志认为,人权主要是指公民权。法国的《人权宣言》就已把公民权作为主要内容。

  3、有的同志认为,人权包括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自卫权等。人的生存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要生存就要发展,我们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的,因此,我们侧重于讲集体人权。

  4、有的同志认为,从人道主义考虑,人权也是有共同性、普遍性的问题。在这个方面的研究要有所突破,不能一讲共同性就是超阶级性。人权与公民权不同,应该将人权限定为基本人权,即①生存权,②发展权,③自由、平等权。这三点概括了所谓公民权。公民权是从基本人权引伸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有共同性,不能用阶级性全部代替。

  5、有的同志认为,人权观、人权法制是有阶级性的,但人权本身则要具体分析,有些有阶级性,有些则有共同性,如生存权、人格权,这些应都是人类共同具有的,对敌人、罪犯也要尊重其人格,不得侮辱虐待。肯定共同性并不意味着没有阶级性,人权既有阶级性又有共同性。

  三、如何看待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

  1、有的同志认为,对于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要进行历史的具体分析。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讲人权的基础是属于自然法问题和学说,权利与人的本质的理性紧密相联。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资产阶级也意识到依靠自然法不能保证人权,还必须有宪法和实体法。社会契约论首先把自然权利转化为社会权利,美国的《独立宣言》第一个把自然权利加以具体化。法国的《人权宣言》则将公民权作为主要内容,强调人权是法律上的权利。

  最早,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人权是个人权利,中心是财产私有权。现代资产阶级的人权概念已不限于个人权利、政治权利,而扩大到社会权利、经济和文化权利。劳动人民的法定权利不断扩大,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并未改变其本质属性,即用抽象的人权掩盖其财产私有权。

  2、有的同志认为,天赋人权和人权“生而有之”要区分。在今天的条件下,人生下来就享有某些权利,甚至胎儿也有继承权,因此主张某些人权“生而有之”,同天赋人权的先验论是不同的。我们对天赋人权,也要放到当时历史条件下看到它的进步意义,它的目的是要借自然权利来制约神权。它在理论上错误在于超历史,不是把人权看成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

  四、人权与国际法和国际政治斗争

  与会的国际法专家提出,应该搞清如下问题:从国际法上讲,哪些问题属于人权问题;人权的国内管辖、区域管辖和国际管辖的界限如何区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与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关系。西方国家把这个关系搞颠倒了,认为人权是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前提,其用意在于推行“人权外交”。我们的观点则相反,只有争得和平和发展,才能保障人权。

  关于人权与国际政治斗争,与会者认为:应该掌握斗争的主动权;应该揭露资本主义大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和“人权外交”的实质。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与其他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具有相同的历史经历,面临相似的任务,因此,在对人权问题的理解上容易形成某些共识。例如,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强调集体人权,认为独立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等等。研究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理论,不仅有利于我们的人权理论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我们进行国际政治斗争。

  五、正确看待我国的人权现状

  与会者认为,首先应该从理论上明确人权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即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最终实现完善的人权。社会主义不仅与人权不矛盾,而且实践已经表明,正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才在历史上第一次解决了人民的温饱生存这一基本的人权问题。

  其次,应理直气壮地宣传党和政府是十分关心中国人民的人权的。我国在人权制度和法制建设方面,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应说明,我们的改革事业、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将为实现各项人权提供更广泛的物质基础和法制保障。

  再次,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到在实际生活的某个方面,或某个地方或某个环节上人权现状尚有不尽完善的现象。承认并纠正这种现象,正是表明我们对保障人权的重视。

  六、全面推进人权问题的理论研究

  与会者对如何深入、全面、科学地研究人权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第一,应对人权问题进行多层次、多学科的综合研究。第二,研究的范围应包括基础理论研究、现状研究、对策研究等。第三,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第四,应该对宣传和研究人权问题的工作进行协调,使其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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