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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人权理事会第20次会议与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与反恐问题特别报告员对话时的发言

2014-10-29 21:21:30   来源:   

中国代表团在人权理事会第20次会议与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与反恐问题特别报告员对话时的发言

2012/06/20

  主席女士: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与反恐问题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同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行使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得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指出,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能被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参与或从事损害人权的行为。  

  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报告中,将中国列为不允许集会或使用暴力驱散集会的国家,这与事实严重不符,我们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中国公民的集会与结社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中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规定,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同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对于某些国家妄称中国限制非政府组织活动,我想指出的是,这与事实完全不符。中国政府重视公民社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发展。截至2010年底,中国依法登记在册的民间组织4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3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3.4%,民办非企业单位19.5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3.7%,基金会2168个,比上年同期增长21.8%。同时,结社并非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自由。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和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们希望,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能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采用可靠信息,与各国开展建设性的对话与合作,摒弃点名施压的对抗性做法。我们也呼吁有关国家客观看待中国人权状况,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中国就人权问题进行建设性对话。  

  谢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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