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一般性建议:缔约的国报告 第五届会议(1986年)*
依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最初报告应讨论到提出日期为止的局势。此后,应提出在首次报告的日期之后,至少每四年应提交报告,并且应说明在充分执行《公约》时所遭遇的阻碍以及为克服这类阻碍而采取的措施。
*载于A/41/4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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