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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3)

2014-06-19 08:49:06   来源:法制日报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013年,中国牢牢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开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试点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9个中级和基层法院试行(试点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试点范围包括本院及其所辖范围指定的试点法院)。部署各试点法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职权;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改进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案件讨论范围。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河北等7个省(直辖市)的17个地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要求以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为基础,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改革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深化司法公开改革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及《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深化司法公开;要求人民法院落实深化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都上“中国裁判文书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逐步实行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黑龙江等5个省级检察院及其辖区内14个地市级检察院、40余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部署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以及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等制度机制,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和载体;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四)开展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试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19个中级、基层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指出,有关法院将全面落实“倍增计划”,按照不低于基层法院法官人数2倍的比例增补人民陪审员,确保普通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还将建立统一管理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及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信息库,在兼顾行业背景、居住区域以及陪审案件类型等特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随机抽取范围。试点法院还将进一步扩大陪审案件范围,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履行法律引导和告知义务,落实人民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不断健全合议庭评议规则。在审理知识产权、医疗事故、海事海商、未成年人保护等有关案件中,注重安排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外部化选任管理改革。

  (五)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健全防止错案机制,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二是健全发现错案机制,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申诉、控告权,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三是健全纠正错案机制,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和纠错启动主体,完善错案纠正程序。四是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管理体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强调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要求坚决杜绝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要重视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法核实和排除非法证据,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决定。要结合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各层级的办案责任,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的规定落到实处。监狱人民警察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发现有冤假错案线索的,依法及时转送或者主动提请有关机关处理。切实保障罪犯申诉权利,不得扣押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也制定完善了执法办案等制度。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应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确定为政法系统的重点改革之一,明确了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分四批部署全国政法机关逐步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13年10月在全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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