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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3)

2014-06-19 08:49:06   来源:法制日报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3)   

中国法学会

2014年6月

  前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二、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八、关于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录

  前言

  2013年,是中国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中国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切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切实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积极弘扬法治精神,大力繁荣法学研究,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崭新局面。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决定》强调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任务和要求,为新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2013年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进展和举措,都成为法治中国铿锵前行的坚实印迹。

  一、关于立法工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3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15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1件;国务院制定了15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584件。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1件。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法律

  ——制定旅游法。旅游业对扩大消费需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国与国之间人民友谊等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旅游法。该法一是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义务。二是对旅游市场秩序、经营活动、旅游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经营规则等作出规范。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旅游乱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三是完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对投受理、调解、仲裁、诉讼作出规定。四是明确政府在旅游发展规划、促进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一是明确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二是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明确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三是明确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四是明确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规定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五是确立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规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

  ——修改商标法。商标法自1983年3月施行以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1993年和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过两次修改。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出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借鉴和吸收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我国现行的商标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扩大商标注册范围,明确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是对商标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三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简化了异议程序,取消商标局对商标异议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四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五是严格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并提高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二是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明确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是强化经营者义务。强化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加重了经营者的“举证义务”;明确经营者对缺陷商品负有召回的义务;规范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四是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针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特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无理由退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五是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公益性职责,有权提起公益性诉讼等。六是加重了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七是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并明确:这些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规定: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当前,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一揽子修改的方式,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取消和下放部分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还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资产评估法草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编制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提出了明确的立法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其中,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47件,主要有:修改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预算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粮食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慈善事业法、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等。需要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21件,主要有: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矿产资源法等,制定电子商务法、社区矫正法、核安全法、发展规划法等。为落实立法规划、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2013年10月,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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