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1条第1款
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
1.不歧视加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不加歧视给予平等保护是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委员会要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第1款有关种族歧视定义的一些特点。委员会认为,序言部分第7段使用“基于”和“以……为理由”在意义上绝对没有不同,如果其目的或产生的效果是在损害特定的权利和自由,则明显地违反了《公约》的精神。第2条第1(c)款确认了缔约国有义务废除任何具有造成或长期存在种族歧视效果的法律或做法。
2.委员会认为,如果从《公约》的各项宗旨或目标来判断,实行差别待遇的条件是合法的,或者是在《公约》第1条第1款的范围内,否则这种差别待遇就不能被视为歧视。在审议可能采用的标准时,委员会承认有些特定行动可能具有不同的目的。在设法确定一项行动是否会产生违反《公约》精神的效果时,它将会审查这种行动是否对按种族、肤色、族系或民族或族裔血统而分类的人群产生毫无道理的无法比较的影响。
3.《公约》第1条第1款还提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问题;有关的权力和自由载于第5条。
* 载于A/48/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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