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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一般性建议:非公民

2014-10-09 14:30:43   来源:   

第11号一般性建议:非公民

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

  1.《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第1款界定了种族歧视的定义。第1条第2款说明该定义不适用于缔约国对公民与非公民间采取的区别性行动。第1条第3款对第1条第2款设定条件,宣布缔约国在非公民间不得对任何特定国籍的人民加以歧视。

  2.委员会指出,第1条第2款有时候被解释为免除缔约国提交有关针对外国人的法律的问题的报告的义务。因此委员会确定各缔约国有义务提交有关针对外国人的法律及其执行情况的全面报告。

  3.委员会还确定,不应将第1条第2款解释为对其他文书,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承认和宣布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有所损减。


 


  *载于A/48/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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