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义务 - 中国人权网
首页 > 联合国人权机制与中国 > 国际人权文书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
第2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义务

2014-10-09 13:58:36   来源:   

第2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义务

第五届会议(1972年)*

  委员会审议了一些缔约国的报告,其中表示或暗示认为境内没有种族歧视的缔约国无需提供委员会在1970年1月28日函件(CERD/C/R.12)24中所指的情报。

  但是,既然按《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全体缔约国都应提交为使他们公约生效所采取的措施的报告,而委员会1970年1月28日函件中所列举的资料类别都提到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所以这个函件是对全体缔约国发出的,不论它们领土上有没有种族歧视的现象存在。委员会欢迎尚未在报告中列入必要资料的全体缔约国依照委员会上述函件所列标题在报告中列入这些资料。


 


  *载于E/1989/22号文件

上一篇:第1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义务(《公约》第4条)
下一篇:第3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