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保障机构研究”国际研讨会 - 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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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保障机构研究”国际研讨会

2014-08-06 14:37:23   来源:   

  中国学者认为,近年来,中国的人权保障取得了重大进展。“人权入宪”标志着中国人权保障进入新时期,执政党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人权意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提升,更加重视国内人权保障与国际人权保障体系接轨,国内人权保障立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保护人权的意识与措施得到加强,司法机关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与法律措施进一步强化,人权教育有了良好的开端。有学者认为,与过去相比,中国立法机关法治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以人为本的观念在立法上体现为以保障人权为本。但是,中国立法在加强人权保护方面仍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公民的很多基本权利还有待于具体法律予以落实。在法律监督方面,中国学者将中国特色概括为四个结合:即权力机关的法定监督与其他国家机关向权力机关负责相结合;执政党的监督与国家机关内设的监督机构相结合;法律的专门监督机关与其他非专设的监督机关相结合;国家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也有中国学者介绍了被称作“东方经验”的中国调解及中国法律援助与社区矫正的状况。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保障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促进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社区矫正方面,中国已经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开始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学者们对在中国设立国家人权保障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对照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巴黎原则》,来观察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状况。从职能上看,中国目前是通过不同的国家机构来承担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和职能的,尚没有统一的国家人权机构,这种分散状况是符合《巴黎原则》某些要求的。从世界各国的人权机构来看,像中国这样分散的状况也不在少数。从组织形式上看,按照《巴黎原则》,国家人权机构应具有独立性(至少是独立于政府)以及其人员构成上的多元性的特点,在中国目前制度中符合这种职能及组织形式要求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对于中国而言,建立国家人权保护机构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履行在国内实施国际人权法义务、承担大国国际责任方面,还体现在它也是国内民主法治建设、人权保障与促进工作向更高层次提升的要求。基于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经验以及中国的自身因素,中国应当设立国家人权保护专门机构。其设立应遵循如下3个原则:先中央后地方——先在国家一级设立机构,然后再扩及地方;先内置后外置——先在国务院职能部门设立“内局”,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再升格为独立的机构;先国际后国内——设立机构前期工作的重心是先开展国际人权组织的联系与对接,与其他国家人权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国内工作应逐渐展开。还有学者认为,中国应采取渐进方式在经历一段时间后再行设立专门机构。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一个前提就是在人权认识上的转变,即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应该有所作为,而不仅仅履行其消极的不侵犯义务。国家人权机构作为一种制度,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之下应当允许手段的多样化,也即不同国家的人权机构针对不同的情况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中国来说,目前更重要的是唤醒现有的国家机构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意识,整合并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但不排除在适当的时候建立一个专门的人权机构来统一协调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工作,这一机构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较为合适。另有一些学者建议,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人权委员会,或在国务院下设一个跨部门的人权工作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国家人权机构,或者先设立一个某一领域如妇女儿童的人权委员会。但是有部分学者对于设立专门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行性提出疑问,对其在未来实际运作的效果表示担忧,认为还需要进行更深入实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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