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劳动法》 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专题研讨会 - 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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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劳动法》 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专题研讨会

2014-08-06 14:05:47   来源: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临近之际,《人权》杂志社与《民主与法制》社、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于2003年4月1日在京联合举行“深入贯彻《劳动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专题研讨会。来自《人权》杂志社、《民主与法制》社、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工运学院、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0余位劳动法学的专家学者,就近年来职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了研讨。

  与会者认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报酬权是职工付出一定的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报酬,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神圣权利,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劳动者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与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劳动者一旦失去了报酬权,劳动者及其家属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活命钱。劳动报酬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重要权利。从权利性质上说,劳动报酬权是公权与私权的结合。报酬权不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问题,也是国家应该确保劳动者必须实现的权利。

  中国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公平的工资及同工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中国《宪法》明确规定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被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工会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的办法、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的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与会者认为,尽管中国法律对劳动报酬权作了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用人单位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现象,特别是对农民工工资的克扣、拖欠现象较为严重。仅以建筑业为例,该行业目前的民工总数占全国劳动力市场的1/6,是一支4000万人的劳动大军。然而,他们的艰苦劳动时常不能换来应得的报酬,使许多民工陷入生存困境。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1月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从2002年12月15日到2003年1月15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检查。据对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劳动保障部门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万件,为62.6万名农民工追缴欠薪3.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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