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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豪才:社会治理离不开软法之治

2014-06-11 14:22:49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作者:罗豪才

社会治理离不开软法之治

罗 豪 才

  “软法”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国际法领域,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内法领域的“软法”也逐渐得到广泛关注和普遍应用。

  过去这几年,我们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开展软法研究的。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在社会快速发育但社会治理的水平亟待提升。毫无疑问,社会转型和社会建设都离不开法治保障,法治既包括硬法之治也包括软法之治。传统的、单一的硬法之治,越来越不适用现在正在崛起的公共治理的现实需要。为此,我们倡导以宪法为“一元”,既要发挥硬法的基础性、框架性调整功能,也要发挥软法的延伸性、辅助性规范作用,从单一的硬法之治转向软硬并举的混合法治理,构建一种“一元多样混合法”治理模式。在建设法治国家特别是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治的实现既要依靠国家来推动,更要夯实社会共同体自律互律的基础,依靠多样化的法律规范来保证社会既有序发展、又充满活力。也就是说,只有践行以人为本,综合运用软法之治与硬法之治这两种方式,全面回应多主体提出的多样化利益诉求,才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才能实现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目标。

  诚然,在研究过程当中我们也发现,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软法规范存在着理性不足问题,特别是创制和实施背离程序正当原则、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基本法治原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的要求。但是,软法之治扎根于社会,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和深厚的实践根基,对于保障社会治理和实现法治目标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我们应当转变“法即硬法”的传统法律观念,将软法视作现代法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全面倡导法治精神,全面普及法治原则,全面建立法治化机制,全面实现法治化目标。

  就其总体而言,尽管软法现象久已存在且普遍存在,但有系统的软法研究才刚刚开始。深化软法研究、改善软法之治,这必将是一个反复试错、摸索前行的艰辛过程。法学研究不能与法律实践貌合神离,更不能格格不入,必须直面和回应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尽管还有太多的问题需要研究,但我们坚信,软法实践的旺盛生命力必将赋予软法研究以重大意义。我们期待更多专家学者加入软法研究的行列,我们希望软法之治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重要作用,我们确信公众满意的社会应当是“更少强制、更多协商、更高自由”的社会。

  (《人民日报》2011年7月27日)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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