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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国家责任问题

2014-06-11 10:46:00   来源:   作者:王祯军

  四、国际人权法中的国家责任的形式

  (一) 遭受世界公众舆论的谴责  

  使国家遭受世界公众舆论的谴责是多数现有国际人权实施机制的最终结果。比如, 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构根据任择议定书收到一份投诉申请时, 他所能做的只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的规定, 在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完上述事项后, 向缔约国及该个人提出意见。委员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中也将提到上述意见。至于向违约国派遣法官或警察以强制实施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根本是无从谈起的事。, 不过, 多数政府对公众舆论还是非常在意的, 因此, 这种责任也是一种惩罚。在当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背景下, 使国家遭受世界公众舆论的谴责是国际人权法领域特别是在国际人权保护(相对于区域人权) 中国家承担的主要国家责任。

  (二) 物质和精神赔偿

  物质和精神赔偿也是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中承担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特别是在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中, 这种形式已被制度化, 对于人权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欧洲人权公约》第50 条规定, 如果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缔约国司法当局或任何其他当局所做的决定或措施完全或部分地同本公约产生的义务相违背, 并且上述缔约国的国内法只许对上述决定或措施的后果予以部分的赔偿时, 则法院的判决在必要时对受害的一方给予公平的补偿。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 欧洲人权法院主要是采用宣告性判决对国内补救之缺乏或不足做出补偿, 使国内赔偿或补偿达到公平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 补偿的具体方式包括用金钱补偿金钱损失和非金钱损失( 如精神损害), 而且允许补偿相应的律师和其他费用。此外, 美洲人权法院的一些司法判例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价值, 在这些判例中, 物质和精神赔偿是比较普遍的国家责任形式, 一般是金钱赔偿。

  “在平权的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政治永远是联系在一起的”。[9] 在当今的国际法律体系中, 由于国家责任制度关系到各国的主权和切身利益, 其本身的发展是受制于国际政治的影响的, 加之人权问题又是国际社会最为敏感的问题, 这就造成国际人权法中的国家责任制度的发展势必是非常艰难的。而国家责任制度的式微, 造成国际人权法的规则常常不被遵守, 其沦为“软法”也就成为必然。因此, 国家责任制度是关系国际人权法“生死存亡”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对于树立国际人权法的权威、加强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性、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不断地强化、完善和发展国际人权法中的国家责任制度应当成为国际人权法未来发展的方向之一。

  (《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注释:

  [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 款。

  [2] 孙世彦: 《论国际人权法下的国家义务》, 载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国际法学精萃》2002年卷,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77页。

  [3]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 《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第40页。

  [4] 周安平: 《基于性别的家庭暴力及其人权问题之研究》, 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三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 第262页。

  [5] 孙世彦: 《论国际人权法下的国家义务》, 载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国际法学精萃》2002年卷,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6] 同上注。

  [7] 莫纪宏: 《两个人权公约下缔约国的义务与中国》, 载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国际法学精萃》2003年卷,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版。

  [8] 约翰?汉弗莱: 《国际人权法》, 庞森、王民、项佳谷译, 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年版, 第11页。

  [9] 李寿平: 《现代国际责任法律制度》,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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