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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艳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设立及其背后的斗争

2014-06-11 10:43:13   来源:   作者:罗艳华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设立及其背后的斗争

罗 艳 华      

  2006 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经过投票表决,在绝大多数国家赞成[1]的情况下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属的人权委员会。该决议规定了人权理事会的地位、席位及其分配原则、产生方式、任期等问题,还规定人权委员会将于6月16日被废除,人权理事会将于6月19日举行首次会议,总部也设在瑞士日内瓦。

  一、人权理事会的产生:妥协的产物

  设立人权理事会最早是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于2005年3月21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提出的。他在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中正式提议设立人权理事会。他在大会发言中对这一提议的解释是:“我所建议的是一项综合战略,对本组织的三大目标予以同样重视和关注。这三大目标是发展、安全和人权,必须都以法治为基础。”[2] 他建议联合国实行三个理事会的制度,分别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经济和社会问题、人权问题。他促请会员国设立一个新的人权理事会,以实现联合国促进人权的主要目标。安南在报告中指出,创建这个理事会将赋予人权问题更崇高的地位,符合人权在《联合国宪章》内所占的首要位置。[3]   

  根据安南的最初提议,人权理事会将取代目前的人权委员会。安南认为人权委员会的信誉和专业精神日益低落,有损其执行任务的能力。他建议人权理事会的规模比人权委员会要小,理事会成员由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直接选举产生。[4]当选的理事会成员应承诺遵守最高的人权标准。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评价各国履行各项人权义务的情况,要起到一个同侪审查会的作用。每个会员国将定期受到审查。[5] 人权理事会的权威比人权委员会大,地位比人权委员会高。因为人权委员会只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附属机构。设立人权理事会最初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作为大会的主要机构,另一种是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如果作为大会的一个主要机构设立人权理事会,就可使之具有与安全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同等的地位,但需要修改《联合国宪章》,难度较大。拟议中的人权理事会只是联合国人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该系统还包括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的任务规定、秘书处的职能和各条约机构。   

  2005 年9 月召开的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设立人权理事会的提议。世界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明确规定:“我们决心进一步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决意创建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将负责促进普遍尊重对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不作任何区别,一律公正平等。人权理事会应处理各种侵犯人权的情况,包括粗暴、蓄意侵犯人权的事件,并提出有关建议。人权理事会还应促进联合国系统内部的有效协调,推动将人权纳入主流”。[6] 文件还请联合国大会主席举行公开、透明和包容各方的谈判,并在2006年3月召开的第60届联大期间尽快完成谈判,以确定人权理事会的任务授权、模式、职能、规模、组成、成员、工作方法和程序。   

  2006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期间成员国经过了近半年30多轮的磋商。根据决议,人权理事会共有47 个席位,是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其席位将按照公平地域原则分配。其中,亚洲和非洲各有13 个席位,拉美及加勒比地区有8 个席位,西欧(包括北美及大洋洲发达国家)和东欧分别获得7个和6个席位。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直接投票产生,须得到半数以上联大成员国的支持。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联大应考虑候选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一次。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联大可中止严重违反人权国家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国资格。

  由此可见,最终的人权理事会方案与最初的提议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在席位方面,最初的提议明确说明人权理事会的席位将比人权委员会少,最终方案只比人权委员会[7] 少了6席。决议中人权理事会的地位被界定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不是联合国大会的主要机构,因此还不能与安全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享有同等地位,这与安南秘书长最初设想的对于安全、发展和人权三大目标给予同等重视和关注的宗旨有较大差距。在最初的设想中,理事会成员由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直接选举产生,但通过的决议是由大会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安南对此指出,尽管这一经各方妥协达成的决议草案与他2005年3月公布的最初建议有差距,但仍是目前形势下各成员能得到的一项最好的决议案。[8]

  二、 围绕人权理事会的分歧与斗争:利益和观念的尖锐对立

  围绕设立人权理事会的问题,联合国内部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斗争的双方主要是以美国为一方,以其他绝大多数联合国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另一方。   

  在本届联大讨论人权理事会决议草案的过程中,美国表现出了非常强硬的态度,对决议草案表示坚决反对。本届联大主席曾试图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但持反对态度的美国坚持要求对决议进行表决,并在表决中坚定地投了反对票。2006 年4月,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麦科马克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美国不参加定于5 月9日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的竞选。美国一贯以“人权卫士”和“人权法官”自居,在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建立和通过《人权宣言》等方面也曾发挥过重要作用,还曾积极推动成立人权理事会,更重要的是美国一直把在全世界促进人权和民主作为其外交政策的主要目标。那么为什么美国这次要对设立以提高人权问题地位、促进人权发展为宗旨的人权理事会决议草案投反对票而且拒绝参选理事会成员呢?   

  通过研究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我们不难看出:这是美国与其他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和观念的对立造成的。   

  美国反对人权理事会决议草案的一个原因是由于按照该草案美国无法保证在人权理事会拥有永久性地位。根据该决议草案,所有理事会成员都要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审查和评估,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达到要求才可能入选,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也不例外。而且,人权理事会成员在连任两届后将不能继续担任。所有这些规定意味着美国将无法长期占有人权理事会的席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2006 年初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博尔顿曾提出了所谓的“五常惯例”,即五大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个都可以自动选择成为联合国任何机构的成员。作为交换条件,五大常任理事国可以永不争取担任这些机构的主席。他指出,五大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任何机构出现,都可以使该机构变得更为严肃,并使该机构更有可能取得长期成功,在人权领域也是如此。[9] 但美国的这一提议马上受到了非议。批评人士指出,美国的这一提议是与美国关于联合国改革的立场矛盾的。如果五大常任理事国的特权变得更多,那么会进一步刺激其他国家要求“入常”的愿望。   

  美国投票反对人权理事会草案的另一个原因是担心自己会坐在被告席上,成为被审查或被驱逐的对象。因为根据决议草案,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联大可中止严重侵犯人权国家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国资格。在关塔那摩和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的虐囚事件曝光后,美国的“人权卫士”形象一落千丈。谁也不能保证,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而一旦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出现了被审查或被驱逐出人权理事会的结果,美国会多么难堪啊! 美国投票反对人权理事会草案还因为美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设立人权理事会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这主要表现在:   

  1、双方在人权理事会的规模问题上存在分歧。美国希望缩小人权理事会的规模,提出将人权理事会的席位由47个缩减到30个,发展中国家则主张人权理事会要保持人权委员会的现有规模,即至少要有53个成员,以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对此,中国代表就明确指出,联合国已有191 个成员,人权理事会的组成应当考虑这一现实。就目前而言,理事会的成员数目可同人权会大体相当。[10] 发展中国家希望以此来避免某些国家操控联合国人权事务,避免将人权问题政治化。   

  2、双方在理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上存在分歧。美国坚持人权理事会成员须经联大全体成员国直接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多数方可当选,反对仅仅遵循地区提名,目的是希望能够按照他们的标准排除他们认为人权记录不佳的国家。美国认为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草案使它处于尴尬境地,因为它现在指责存在践踏人权行为的国家,比如古巴、苏丹以及津巴布韦,都有可能成为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发展中国家则主张按照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由联大通过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3、双方在理事会运作方式方面存在分歧。美国一直认为,目前的人权委员会一年中仅在固定的时间内举行6个星期的会议,这样的运作模式无异于形同虚设,因此要求将未来的理事会定为常设机构,并可随时开会。而决议草案在吸收了发展中国家反对将其定为常设机构的建议后,建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3 次会议,会期不少于10周,并可随时根据情况召集紧急会议。这也使美国未能如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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