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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团长李保东大使在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第四、五次履约报告会议上的介绍性发言

2014-06-11 09:45:57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中国代表团团长李保东大使在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第四、五次履约报告会议上的介绍性发言

(2008年11月7日)

  尊敬的格罗斯曼主席先生,

  尊敬的各位委员:

  首先,我代表中国代表团向委员会各位专家表示问候和敬意。委员会为促进公约的宗旨和原则,在全球推动禁止和预防酷刑事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政府对此表示赞赏,并将一如既往对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今天,我很高兴率中国代表团就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第四、五次报告和委员会进行对话。中国代表团由中央政府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相关部门共32人组成。中国政府派出由这么多部门的专家参加审议,充分说明对委员会和此次审议高度重视。代表团将本着合作、坦诚和负责任的态度,与各位委员开展建设性对话。

  主席先生,

  中国一贯反对酷刑。自1988年批准公约以来,中国不断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作出努力,禁止、预防和惩治各类酷刑行为。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履约报告义务。本次审议的第四、五次合并报告是在广泛征求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以及有关非政府组织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的。该报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指南》的要求,按照公约各具体条款顺序,详细介绍了自1999年提交第三次报告以后中国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新举措和取得的新进展;同时,还说明了中国政府认真考虑和采纳委员会在审议中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相关建议情况。

  今年6月下旬,在收到委员会提出的“审议前问题清单”后,中国政府立即广泛了解和收集相关信息和材料,在较短时间内提交了详细的书面答复。

  主席先生,

  近年来,中国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在不断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树立法治理念,保障和促进公民各项人权,积极构建和谐社会。2004年,中国修改宪法时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200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年)重申了这一宪法原则,并第一次在这样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目标,使保障和促进人权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在这一背景下,全国各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不断采取有效措施,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加强监督和制约,推动执法和司法公正,在禁止和预防酷刑领域取得了新进展。我愿借此机会,就中国在禁止酷刑领域的最新进展作一概括介绍。

  首先,中国近年来的立法工作贯穿了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的指导原则,对于更加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酷刑意义重大。这里举两个突出例子: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权是较为直接和广泛涉及公民权益的一项行政权。为进一步在治安管理案件中做好预防和禁止酷刑工作,同时也考虑到委员会提出的“加强对司法领域以外酷刑行为的预防和惩处”的建议,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公开、公正”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规定中,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强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第一次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专门规定“执法监督”一章,对民警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保护人权基本标准作出规定,禁止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等各类酷刑和不人道行为,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

  (二)《律师法》修订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律师法中吸纳了委员会提出的相关合理建议,强调了人权保护原则,促进了有效打击犯罪和充分保护人权两个目标的协调统一。该法在原有《律师法》基础上,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交流的权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权以及律师职业豁免等相关权利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有效履行各项职责,更加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对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各阶段司法权力的制约,防止诉讼参与人受到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该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施行。

  主席先生,

  除立法措施外,中国各主管机关还着重在预防和惩治酷刑两方面做出了努力:

  一、预防酷刑

  中国政府继续把从源头制止和遏制酷刑做为工作重点。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预防酷刑的根本。委员会在上次审议中提出“继续加大努力,向执法官员提供国际人权标准方面的培训”的建议,中国政府对此十分重视。2005年以来,全国的执法和司法系统广泛开展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法治和人权保护理念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还重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将包括《禁止酷刑公约》在内的联合国人权保护文书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上述机关还和联合国人权机构、外国人权组织和专家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以及授课培训等形式开展交流和合作。

  制度建设是预防酷刑的保障。中国执法和司法机关不断出台一系列新的重要规章制度。例如,2005年以来,公安部修改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了《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和其他规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司法部发布了《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等,在执法和司法程序各个重要环节建立和加强了预防机制。

  监督和制约是预防的关键。各执法和司法机关继续大力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不断完善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和狱务公开,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m1] 。中国公安机关坚持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对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导致其重伤、死亡的,滥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实行考评“一票否决”,该公安机关年度考评结果定为不达标。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被免职。[m2] 截至到2007年末,检察机关在全国98%以上的监狱、拘留所和看守所设置了派驻检察机构,在大型监狱或监狱集中地区已设立77个派出检察院,在中小型监狱、看守所设立3300多个派驻检察室。约见检察官制度在全国许多地方的监所实施,被羁押人和被监管人有权直接约见派驻检察人员谈话,反映问题或提出投诉。

  公众参与是监督和制约的重要环节。各级执法和司法机关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普遍设立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加强和民间组织的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重视民众在媒体和互联网上表达的关注和呼吁,对于其中反映的问题予以认真调查和处理。有关部门还建立了特邀监督员制度。在一些酷刑案例中,正是通过公众和媒体反映的情况,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查处了违法犯罪。

  二、惩治酷刑

  对于少数人员违法乱纪,对公民实施酷刑的指控,中国各级主管机关均予以认真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公安机关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规章为基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监督制度。2005年至2007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刑讯逼供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137人,因虐待被监管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48人。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至2007年,中国检察机关依据该《规定》,重点查办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包括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暴力取证案件160件,涉案人员258人。

  超期羁押是极易导致酷刑的温床。2003年,中国开展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并建立了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使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超期羁期案件从2003年24921人次大幅下降到2007年的85人次。此外,全国执法、司法部门还根据实际需要,经常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和针对刑讯逼供等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查处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均取得了很大成效。

  在查处各类酷刑案件中,中国法院严格根据案情性质、情节轻重和法律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例如,2004年底某地方民警在侦办案件时暴力攻击一证人,致其死亡,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该民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m3] 经过上述努力,酷刑案件的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2006年,中国法院审结刑讯逼供案64件,涉案119人;2007年审结数量下降为40件,涉案82人[m4] 。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犯罪仍保持较少数目,2006年和2007年均仅为个位数。

  主席先生,

  彻底根除酷刑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为此目的,中国政府将不断完善法制,在教育、预防和惩治酷刑等环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公约的各项规定,使反酷刑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在此过程,中国政府愿与委员会、有关国际机构和各有关国家开展密切合作,交流经验,为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共同努力。

  主席先生,

  中国政府自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以来,《禁止酷刑公约》分别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中国政府对两特区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政策,两个特区的履约情况由特区政府自行撰写。

  下面请允许我请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欧礼义先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德志先生分别发言,向委员会介绍各自的履约情况并回答各位委员的提问。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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