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的实现 - 中国人权网
首页 > 文献资料 > 高层论坛 > 2006年—2010年 >
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的实现

2014-06-10 14:01:49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的实现

——全国妇联副主席莫文秀

(2006年12月)

  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是农村女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最重要的物质保障,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是直接涉及农村妇女利益的重要权益。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对于依法维护妇女权益,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的基本状况

  多年来,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积极制定政策,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救济渠道,有效保障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促进了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是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的法律基本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对保障女性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以基本法的形式赋予广大妇女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第24条,明确了夫妻间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并为土地经营承包权在夫妻之间的有限继承奠定了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以专门法的形式明确了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条和第33条明确了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和相关经济利益,尤其是特别规定了不得因女性婚嫁而侵害其土地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二是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的政策措施逐渐完善。200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都与具有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充分保障农民权益。2006年8月,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为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我国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1995-200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将“妇女与经济”列入政府优先发展的六大领域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编制了各自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纳入到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为妇女群众实现包括土地承包权在内的经济权益提供了保障。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了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或条例,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十多个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专门下发文件或在出台地方性政策时,强调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可见,我国基本确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法通则、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专门法及司法解释为主要内容,以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为补充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和相关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三是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以“大稳定,小调整”为原则,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有效地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的实现。农业部等部门积极牵头,展开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地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基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还通过调查研究,清理违法的村规民约,着力解决侵权个案,正确引导和教育群众,纠正错误的观念和做法。通过各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宪法》、《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政策,营造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了广大农村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通过人大、妇联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涉及农村妇女土地和相关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重要依据,从源头上维护了农村妇女权益。通过行政、司法、审判机关之间的积极协调,疏通了妇女投诉渠道,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

  二、当前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逐渐发展成为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中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衍生出的经济利益(如土地补偿费、土地股份分红等)和相关福利待遇。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名下没有土地的农民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8.3%,其中71%是女性。近年来,全国妇联系统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信访案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侵权对象由过去的普通农村妇女转变为以出嫁女为主,侵权形式由过去的村干部个人意志转变为村规民约,侵权客体由过去的土地承包权转变为土地收益分配及征地补偿费的特点。主要问题有:

  一是家庭成员中男女两性享受不同的承包待遇。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在农户中,并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承包份额。有的农村将女性折抵作半个男性计算;在个别地方,仅有“户”中的男性成员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者,而女性成员则无权参与土地承包权的分配;还有的地区对30年期限中的家庭人口增减进行预测,对未婚男性成员多的家庭预先留出了未来的“媳妇”及其子女的耕地,而对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则预先扣除了“待嫁女”的耕地。

  二是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形式多样。某些地方只给出嫁女本人分配;其子女按一定比例分配,或不给子女分配;某些地方出嫁女及其子女如果要享受同村村民待遇,必须向所在村交纳一定的生产基金,多则数万元,少则数千元(也叫落户费);某些地方对男方离异再婚的采取“出一进一”的政策,即只有现任妻子享受村民待遇,原配妻子则失去相关权利;某些地方在股份分配和集体经济分红上对离婚、丧偶妇女按照婚姻存续年限加以限制。

  三是权益受侵害的妇女范围扩大。从权利受侵害的人群来看,上世纪九十年代主要是“农嫁非”妇女(农村户口的妇女嫁给非农业户口的男性),她们结婚后户口仍在娘家,但不能享受所在村村民待遇。现在一些地区发展为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男到女家落户的全家、嫁入妇女等都不能平等享受村民待遇。从地域范围来看,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其中,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越好的地方越突出,城乡结合部和经济开发地区问题更加集中。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上一篇: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环境问题
下一篇:在“中国人权展”开幕式上的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