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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文化的缺失与国家对人权文化的培育

2014-06-09 09:49:29   来源:《中国人权年鉴》   作者:董皞

人权文化的缺失与国家对人权文化的培育

董 皞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全面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战略任务中,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关键在于国家对人权文化的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民主、人权等思想内涵和价值要素,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精神支持和动力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应仅仅体现在引导经济发展和增加物质财富上,而且应当注重人权文化的培育,只有当一个国家和社会充满尊重人、关心人的气氛和情感的时候,这个国家才是真正为人民谋利的国家,这个社会才是一个人人平等、充满道德的社会。

  一、人权文化缺失的历史探究与现实分析

  在现实中之所以会出现这些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道路不相和谐的变奏,从表面上来看是因为人们思想道德素质不高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没能形成,但进一步思考,这种冷漠的背后透射出的是我们整个社会人权文化的缺失。

  (一)传统与历史上个人生存的附属性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严格的权利观念,它是在农村自然经济和宗法制度上建立起来的,具有非常强的等级和伦理性,重义务轻权利,重集体而轻个人,要求个人服从群体的、社会的利益,严格遵守个人在家庭、社会和国家中的角色,认为个人只有在隶属他人的关系中才有存在的价值,这与强调个人权利的西方文化传统是完全不同的。建国之初,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是全部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社会结构呈现出纵向单一性的基本特征,国家与社会合二为一,国家通过行政体系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实行全权管理。而社会中的每个人则被控制在这个体系中,个体依附于组织即单位,而单位又依附于政府。对于国家的方针、政策,人民只要“紧跟”、“照办”即可,个人的主体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加上传统文化中尊尊、亲亲思想的根深蒂固和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巨大成就,导致了个人对国家的信仰与崇拜,也加剧了个人对国家的依赖,因此,思想文化领域强调的是集体主义、无私奉献,个人的价值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怀。

  (二)经济体制改革与文化信仰缺位并存

  随着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被逐步打破,社会结构开始变迁。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中服从和纪律是对人的基本要求,那么市场经济要求于人的则是主体性,个人逐渐不再依赖、附属于一定的组织,开始成为独立的主体,原有体制下的旧的信仰随即被打破,但是与现有体制匹配的新的信仰却没有相应建立起来。虽然个人的主体性被渐渐唤醒,但是个人在精神上却经历着从未有过的迷惘,于是自私、冷漠、唯利是图的本性部分占据了人们的心灵,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公平观念与人文关怀意识在文化领域并未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得到有力的提倡,从个人到政府都未能达成对人权文化的约定,整个社会弥漫着对物质的欲望。

  二、构建人权文化的经济和政治基础

  人权文化缺失,需要用构建新的人权文化来弥补。然而人权文化构建并非是空中楼阁,它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政治基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中国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为人民参政议政、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创造了丰富的内容和形式。虽然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贫富差距拉大等不利于社会公平的现象,政治生活中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及选举权的城乡差别等需要改进的问题,但不论是政治经济发展中的积极因素还是消极影响都在各自的方面促进了人权意识的萌芽和生长,在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多地听到人们使用“人权”这一词汇。可以说,我国经济政治的发展催生了关于人权的社会心理,从而为其进一步发展成为人权社会观念乃至人权社会意识形式,完成人权文化的构建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三、国家对人权文化的培育

  对人权文化培育是国家的紧迫任务与重要责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作为上层建筑的先进人权文化,必然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国家成立、存在和运行的最大目的,就在于促进人权保障的实现,在我国的宪法序言中明确写到,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政治文明包括政治观念、政治制度、政治程序、政治行为、政治文化等合符人类理想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成果,培育人权文化属于建设政治文明的题中之义,因此,对人权文化的培育就成为了国家的一项重要责任。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包容与关怀,使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能够成为社会所认可和接受的价值体系,国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培育人权文化:

  (一)通过立法明确国家培育人权文化的责任

  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推进人权教育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国家人权文化培育的责任。例如,日本《人权教育与人权启发法》明确规定:“国家拥有制定有关人权教育及人权启发政策及政策实施的责任与义务。”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这为进行人权文化培育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我国也应当通过制定有关法律为国家实施人权文化培育的各项措施奠定法律基础。

  (二)制定和实施人权文化培育的计划和方案

  这主要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务,国家的行政机关、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明确规定人权文化培育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把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三)国家立法中应体现人的目的性和主体性

  国家的各项立法中应当贯彻维护人权的基本理念,体现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利用法律强制力的推动力量,通过法的实施形成尊重人权的法律文化与社会习惯。例如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应倾向于个人本位,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转向无过错责任,刑事法律中加强对弱者的保护,对侵犯、忽视人权的行为追究较重的刑事责任,行政法律中应当更多体现相对人的参与性,社会立法中更应该关注人权的保障、救助,例如,安全监管的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矿主必须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安全。

  (四)充分利用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

  人权文化的培育需要多方力量协同完成。除由国家履行人权文化的培育责任外,尚需要利用第三部门、媒体、社区的力量来促进人权文化的培育。国家可以与第三部门合作举办专题研讨,编写教材,培训人权教育师资等;对于媒体而言,更应当树立人权维护与保障的理念,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人们树立尊重人权的社会价值观,事关人的生命的新闻应当头版头条报道;人权文化的培育应走进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互助、送温暖等实际行动体现对人的关爱。

  (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 广州大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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