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管理
5.1 人力资源配置
5.1.1从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标准;暂时不具备的,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任职。
5.1.2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1名应当具备社会工作或者儿童工作专业知识。
5.1.3应当配备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在岗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服务未成年人;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5.1.4 直接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服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5从事餐饮、水电暖运行维护、机动车驾驶等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
5.2 制度建设
5.2.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外事、财务、人事、捐赠、新闻宣传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5.2.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与定点医院商定救治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与公安、城管、教育、劳动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
5.2.3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5.2.4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5.2.5建立对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群体性事件、人员失踪(逃跑、擅自脱离监护)、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等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2.6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公布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工作依据、投诉申诉途径,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5.2.7建立并完善宣传、引导、管理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度。
6 附则
6.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受助未成年人交接表》分别附后。
6.2本规范由民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